5月6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的工作情况,发布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发布会上指出应当严格区分“应当记录报告”及“不需要记录报告”的情形,相关的党纪党规对不按规定记录报告的责任和后果,都作了明确规定。人民群众可以通过12309了解案件、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一
“零报告”的也要报告
最高检潘毅琴介绍,为确保“三个规定”落细落实落地,2019年8月23日,最高检制定《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明确了需要记录报告的具体情形,实行月报告制度,“零报告”的也要报告。2020年4月9日,最高检又制定《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
二
严格区分
应当记录报告及不需要记录报告的情形
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检察机关明确了应当记录报告及不需要记录报告的情形。
应当记录报告的情形:
一是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二是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三是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四是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此外,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也要记录报告。
不需要记录报告的情形:
一是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收到群众来信、舆情信息后作出批示的;
二是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反映检察机关的情况和问题要求核查或反馈的;
三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正常渠道交办转办的案件;
四是因履行法定职责向承办人了解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有关情况或提出指导性意见,或者案件当事人、律师等依法向承办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三
不如实记录报告重大事项情况
记入廉政意见函
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介绍,相关的党纪党规对不按规定记录报告的责任和后果,都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对单位或者部门组织落实的责任,对一些“零报告”或者报告少的,进行通报或者发函督促落实。
第二个层次
第二个层次是针对检察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对于检察人员一次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同时,对不如实记录报告重大事项情况的,记入廉政意见函,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检察官入额、职级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01
拓展补充
“三个规定”是什么
为有效落实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等制度,于2015年建立的三个规定。
2015年
中办、国办、中政委、“两高三部”
先后出台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这三个规范性文件简称“三个规定”
人民群众怎么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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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群众可以通过12309检察服务中心了解案件、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