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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愿长江万里清!这场联席会强调“协作”

时间:2020-09-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9月24日,第二届渝川黔滇藏青六省(区、市)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联席会在四川省都江堰市召开。

  会上,与会代表就本地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作了交流发言,提出了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和壁垒、深化跨区域检察协作、推动各省检察机关协同保护长江的愿望。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出席会议。

  张雪樵强调,要积极探索跨省域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新模式,加快建立跨省际公益诉讼案件司法管辖协作机制,为服务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检察保障。

  他指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关系国家发展全局。他要求,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加快推动生态环境执法司法的统一性;以生态环境执法不统一问题为导向,加快构建公益诉讼跨行政区划管辖机制;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目标,统筹推进公益诉讼检察的健康持续发展。

  针对全流域、跨区域公益保护难题,各地要加快建立跨省际公益诉讼案件司法管辖协作机制,采取个案指定管辖、区域集中管辖、异地交叉管辖等多种方式提升检察保护的工作力度。要统筹运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类办案方式,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的司法保障作用;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扶贫工程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真正把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统筹运用线上线下方式,积极利用社会力量,提升公益诉讼质效。

  四川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邓勇出席会议并致辞。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成都局、国家林草局驻成都专员办、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四川省级有关厅局负责人应邀出席会议。

  四川省河长制办公室副主任张强言介绍了长江流域四川段的基本情况及四川省落实河湖长制统筹抓好保护治理重点任务推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情况。四川省法院院长王树江,重庆市检察院检察长贺恒扬,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冯键,贵州省检察院检察长傅信平,云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光辉,西藏自治区检察院一级巡视员赤列晋美,青海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杰围绕长江上游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作交流发言。

  渝川黔滇藏青六省(区、市) 

  检察院负责人发言精要 

  发挥生态检察职能 深入实施区域协作 

  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重庆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贺恒扬 

  重庆检察机关牢固树立“上游意识”,增强“上游责任”,积极与各兄弟省(区、市)检察机关及法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工作会商,不断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汇聚部门合力,始终把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来抓。

  强化“三个自觉”。重庆检察机关先后出台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14条意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公益保护机制“15条意见”等文件,不断夯实制度根基,切实强化服务保障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建设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

  突出四项重点举措。一是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突出打击非法排污、倾倒危险废物等严重污染河流和地下水资源的犯罪,2019年以来共批准逮捕158人,起诉1855人。二是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工作。聚焦水资源、岸线资源、森林资源、土壤资源保护开展为期两年的“保护长江母亲河”专项行动,一年多来,在生态环境领域共立案2468件,开展诉前程序2187件,起诉86件。三是大力实施生态司法修复。通过办案督促保护被非法使用占用的耕地、林地548亩,督促治理被污染土壤、水域达4984亩,督促清理被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130公里、固体废物1.1万余吨。四是完善生态环境检察保护工作机制。建立不捕不诉上一级院备案审查机制,严格把握不捕不诉尺度。探索完善长江生态检察官,加强生态检察一体化保护。设立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专门负责跨区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

  深化三个方面协作。一是深化川渝检察协作,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二是深化黔渝检察协作,切实加强乌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三是深化市内检察协作,着力推进流域生态检察一体化建设。

  立足公益保护  强化检察担当 

  服务保障长江上游生态保护和 

  高质量发展 

  四川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冯键 

  自第一届渝川黔滇藏青六省(区、市)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联席会议以来,四川检察机关始终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特别是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等重要指示贯彻落实到公益诉讼检察中,立足四川生态区位和自然资源禀赋特点,努力为长江上游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以长江上游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治为重点,落实司法保护责任。一是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2019年以来,四川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718人,提起公诉3213人。二是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8064件,履行诉前程序6112件,起诉686件。三是切实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推进生态环境修复。结合办案督促修复被污染、破坏、违法占用的林地、耕地、湿地等6743亩,督促清理生活垃圾和固体废物20多万吨。

  以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严峻形势为动力,强化上游责任担当。一是依法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依法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起诉811人。二是聚力保护长江水生生物栖息地,督促相关部门治理污水超标排放入江问题,保护长江水生生物栖息地。三是注重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和谐共进,坚持在保护中促发展、在发展中促保护。

  以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为依托,推动多元共治。四川检察机关与周边六省检察机关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协作机制,与相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跨部门合作,构建长江上游生态环境多元共治大格局,包括健全协作机制、开展线索移送和调查取证协作、加强日常工作协作。

  同步同行真抓实干 

  再书长江上游保护检察协作新篇章 

  贵州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傅信平 

  贵州检察机关聚焦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突出问题,按照六省(区、市)检察协作机制的要求,以公益诉讼检察为抓手,充分发挥打击、保护和监督等各项检察职能,共担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协作机制为畅通检察保护铺平了道路。协作机制建立以来,贵州检察机关与重庆、四川等省市检察机关联动,同步开展“检察长+河长”两长护河大巡察活动,共同促成2806个环境问题获得整改整治。

  协作模式为做好全域治理提供了参考。贵州检察机关坚持以点带面、推动形成区域内生态保护齐抓共管、同防同治新模式。通过部署公益检察专项行动,排查案件线索2082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887件,提起公益诉讼79件。督促清理河道91.4公里,清理水域面积16070亩,清理岸线生活垃圾、固体废物等14736吨。

  协作配合为完善制度机制奠定了基础。进一步发挥“执法办案+调研总结+制度治理”的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优势,开展类案分析、调研,并结合辖区流域生态保护现状特点,促成建立机制19个,推动立法修法2件。

  协作创新为坚持修复理念注入了活力。建立生态修复示范基地,创新“原地修复+异地修复+替代修复”模式,全省“补植复绿”基地达到160个,补种树木复绿13万余亩、1900万余株,实现增殖放流1200余万尾。

  协作培训为打造专业队伍开阔了视野。举办渝川滇黔四省(区、市)公益诉讼检察“培训+交流+合作”素能提升联合培训班,邀请了重庆、四川、云南等检察机关的领导莅临授课,培养出既有实务经验、又有理论造诣的专业化队伍。

  打造检察共同体 

  携手共创长江上游生态环境 

  检察保护新局面 

  云南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王光辉 

  云南检察机关践行山水林田湖草和生物多样性一体化保护理念,综合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作用,找准工作着力点和切入点,积极履职尽责,打好生态保护“检察组合拳”。

  提高政治站位,凝聚共识担使命。云南是西南生态安全屏障,承担着维护区域、国家乃至国际生态安全的重大职责。针对云南集通江、达海、沿边于一体的战略区位特点,以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为契机,云南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实践生态环境保护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路径方式,努力实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相统一。

  主动融入大局,护航长江经济带发展。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了为期两年半的“金沙江流域(云南段)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专项监督行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共立办金沙江流域(云南段)公益诉讼案件4534件,占全省同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立办案件总数的63.57%,督促修复林地、耕地及被污染土地1.24万亩,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域6.81万亩,督促清理处理违法堆放的生活垃圾、生产类固体废物4.28万吨。

  深化区域协作,共创长江上游生态协同保护新格局。为破解以往生态环境治理保护中“各自为战”的老大难问题,云南检察机关牢固树立“流域上下一盘棋”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积极推动横向纵向联动协作机制建设。一是建立健全省内横向协作机制,努力破解信息不对称、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二是深化跨区域检察合作,积极开展联防联控,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和壁垒。三是依托协作机制,双向移送案件线索。

  形成协作合力 

  探索建立生态检察新模式 

  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党组成员 

  一级巡视员 

  赤列晋美 

  西藏地处长江上游源头,平均海拔在4000米以上,素有“世界屋脊”和“地球第三极”之称,处于我国气候系统的上游和策源地,是中国乃至东半球气候的“启动器”,在调节气候、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重要的国家安全屏障,其生态保护质量直接影响长江的生态安全。

  近年来,西藏检察机关不断深化对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区情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提出的“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为一体的生态检察新模式,切实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取得了一定成绩。

  一是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利剑”作用。着力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检察活动,积极建立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立案监督常态化机制,坚决惩治污染防治、地球第三极国家公园和生态主体功能区建设等领域犯罪。2019年5月建立协作机制以来,依法起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122人,对15件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取得良好的社会影响。

  二是依托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安排,铸造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公益检察利剑”。聚焦当下政府及其部门因行政执法不到位导致公共利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重点发力,争取双赢多赢共赢。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立案行政公益诉讼案件451件,发出检察建议324份。

  下一步,西藏检察机关将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强化区域检务协作,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努力克服自身困难,强化落实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

  架构检察机关“连心桥” 

  保护好长江“母亲河” 

  青海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杰 

  一年多来,青海检察机关着力找准在区域协作中的角色定位,切实扛起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的源头检察担当,深入挖掘保护“三江之源”“中华水塔”的生态检察潜力,积极配合兄弟省(区、市)检察机关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

  强化司法办案,助力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青海检察机关通过开展 “五大生态板块”公益诉讼检察专项活动、“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以及“守护好长江黄河青海流域健康安澜”专项活动,以服务保障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为重点,严厉打击保护区内擅自开发自然资源的犯罪,有效整治了保护区内的违建项目,保护了该地区脆弱的生态链。

  结合地域特点,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紧紧围绕长江黄河国家战略中“加强水源涵养和保护、推动流域高质量发展、传承弘扬山水文化”等重点工作,结合本地区特点,切实加强长江黄河青海流域文化遗产公益司法保护,探索办理涉及文化遗产文物古迹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积极助推长江黄河青海流域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助推文化特色小镇建设和黄河文化遗产系统保护工程,为打造江河生态文化带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

  深化内外协作,切实提升同防同治的能力水平。下一步,青海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区域内生态检察“一盘棋”观念,认真落实线索移送和通报反馈、调查取证协作、生态案件联动办理、区域生态修复同防同治等跨区域案件协作办理机制,与兄弟省(区、市)检察机关同心协力构建长江上游生态修复齐抓共管、同防同治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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