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上访12年后,张某终于等来了公开陈述自己想法的机会。6月11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在普洱市对一起刑事申诉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这次听证会是申诉人主动申请举行的。
1993年,张某因走私毒品罪被原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思茅分院提起公诉,原思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8年出狱后,张某认为自己无罪,以原审裁判在事实认定、罪名认定、法律适用方面存在明显重大问题为由,开始了漫长的申诉、上访。
“受理案件后,我想到检察机关可以举行听证会,给当事人一个公平的机会。”代理张某申诉的彭律师向云南省检察院提出了公开听证申请。云南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受理案件后,决定到申诉人张某居住的普洱市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由云南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副主任陈燕主持。云南省检察院第十部检察官和普洱市检察院检察官分别说明了申诉和原案办理情况。
“张某对毒品犯罪是不知情的,因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而被同案犯陷害……”在5名听证员面前,张某委托代理律师陈述了申诉的理由:证据不足、原判认定“走私”适用法律错误、存在逼供诱供行为、没有指认毒品、申请证人出庭未获准等。
普洱市检察院原案承办人当场针对申诉中提及的疑问作出了解释。“经向普洱市公安局了解,当年在逃同案嫌疑人李某至今未找到。请看当年卷宗记载的证据情况。”随着电子显示屏上泛黄的手写笔录一页页展示,省检察院申诉案件承办人将当年的案件证据逐一呈现。
“既然你自己都说没有被打过,你说的刑讯逼供有什么证据?”听证员针对案件情况提出了一个个问题。
“经过评议,我们5名听证员一致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闭门评议后,听证员当场表达了评议意见。
“当事人主动申请听证,说明检察听证的方式得到了认可。”
陈燕表示:“在办理信访案件中充分运用公开听证这一‘检察开庭’的方式,让持不同主张和观点的各方当事人充分表达,由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第三方进行评议,可以让公平正义更加可感可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