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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学习和实施《民法典》决定,检察机关不缺席

时间:2020-06-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6月12日上午,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大法工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及省律师协会共同发布《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决定》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通过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民法典时代。为了全省上下学习宣传和实施民法典发挥应有的作用,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决定》。《决定》包括了五个方面,12条具体措施,围绕着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及依法履行地方人大立法监督职能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突出了政治性、人民性、及时性、针对性以及地方特色。

  对于全省检察机关而言,把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的民法典落到检察履职中是义不容辞的义务。对此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施建邦在发布会答记者问时表示,云南省检察院及时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委的部署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决定》要求,及时对学好用好民法典进行安排部署:

  

    扎实开展学习培训

  学好用好民法典是检察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要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民法典内容丰富,是检察机关开展检察监督的重要实体法依据之一。及时制定学习培训计划,把民法典纳入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灵活运用传统手段和信息化手段开展专业培训。坚持以领导干部、检察官率先学习促进全体检察人员学习,以集体学习、集中学习带动个人自学,以省检察院机关带头学习推进全省三级检察院的系统学习。组织对民法典的集中培训,促进检察官不仅要掌握“法条”,更要领悟适用因案不同的“法理”,以学习民法典为契机,补齐法律监督工作的短板弱项。

  

    把民法典落到“四大检察”各项业务中

  主动对接民法典提出的新要求,强化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的责任,公正司法,把民法典落到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中。比如,准确把握合同物权、债权、人格权规定及其原理,依法处理好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办好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综合发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等职责,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和完善民事赔偿和生态损害补偿有机衔接机制,加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把民法典、刑法、行政法等贯通起来,既有力打击刑事犯罪,又保障合法民事权利,加大监督力度,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强化精准监督理念,深化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坚决依法纠正侵犯群众利益的民事案件;落实平等保护司法政策,让市场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进一步发挥作用,让非公企业尽享放心发展的市场和法治环境。

  

  加强民事检察工作

  民法典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也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民法典各编形成了完整体系的体系化制度安排,使得监督更有力。民法的协调性为民事实务提供了统一的适用标准,有利于实现精准监督。学习民法典,强化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的担当,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正确区分刑事犯罪和民事责任的界限,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办理涉疫情民事监督案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企业复工复产。

  

  结合办案开展普法工作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充分运用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宣传教育效果,结合办案以案释法进行宣传教育,把检察机关办理的一件件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件作为典型的普法案例走进法治课堂;通过巡回检察、案例警示等形式,推进民法典的学习宣传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为在全社会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贡献检察智慧。

 

  学好用好民法典是长期的任务和工作要求,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增强自觉性,通过更多务实有效的学用活动,把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的民法典落到检察监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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