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上午,云南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政府、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共同发布云南省贯彻实施《社区矫正法》的具体情况。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刑罚或考验。目的是为了通过政府、社会、亲人及爱心人士的帮助,使矫正对象改正恶习,更好的适应社会并且回归社会,实现再社会化的过程。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
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高级检察官朱春莉在发布会上答记者问时表示,全省检察机关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找准职能定位,以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为契机,三管齐下,强化担当,全面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
一是强化日常监督,促进社区矫正活动依法开展。坚持定期检察与日常检察相结合,全面检察与重点检察相结合,对可能出现的严重违法问题和社区矫正中的重大事件随时检察,确保社区矫正过程中判、交、接、管、帮、罚各执法环节无缝衔接。
二是加强交付执行检察,防止和纠正漏管问题。通过文书检察、登记审查、通报核对等方式,重点检察相关法律文书是否按时齐全送达、手续是否齐备、交付和接收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确保人随文书走,交接到位。
三是认真做好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检察,防止和纠正脱管、虚管问题。重点查纠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是否进行合理矫正教育、是否履行适当监管措施、是否加强日常活动监管,防止和纠正因机制不健全、职责不明、监管不力等原因造成的脱管问题,以及因监管不到位而造成的虚管问题。
朱春莉表示,检察机关在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同时,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密切联系,推动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情况通报制度、联合巡查等协作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探索社区矫正及法律监督工作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