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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时间:2017-02-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即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基本职能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作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的实施。主要职责:1、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2、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3、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6、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7、负责其他应当由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7年我院将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检察长会议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的决策部署,加强检察监督,深化司法改革,建设过硬队伍,切实履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推动平安嵩明、法治嵩明建设,为我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更进一步服务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依法严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依法惩治市场准入、要素配置等环节贿赂犯罪,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大对食品药品流通领域商业贿赂、非法经营等犯罪惩治力度。持续开展惩防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保障扶贫政策和资金真正惠及贫困群众。

二是更进一步维护好国家安全社会稳定。 依法打击影响社会大局稳定、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黑恶势力、涉爆涉枪、盗抢骗、制贩毒品、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依法惩治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深挖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积极参与社会矛盾排查化解,依法妥善处理群众合法合理诉求。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把检察官以案释法贯穿于每一个司法案件全过程。

三是更进一步营造好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紧紧围绕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重点打击权力寻租、利益输送、买官卖官等贪污贿赂犯罪,坚决查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犯罪,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扶贫、民生等领域职务犯罪。强化职务犯罪源头预防,排查重点领域的管理漏洞和制度缺陷,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稳步推进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领域专项预防,协助完善内控机制。

四是更进一步把握好法定职权加强监督。全面加强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强化冤错案件源头预防,不断提升刑事诉讼监督实效。以深化“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活动为抓手,统筹推进民事行政诉讼裁判结果、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监督,积极探索行政检察监督,完善多元化民行检察工作格局。进一步深化控告申诉检察监督、稳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完善专门检察监督格局。

五是更进一步推动好检察改革落地生根。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相结合,继续推进司法改革向纵深发展。统筹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狠抓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严格按照检察权运行新机制办案,稳步推进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加大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力度,敢于啃硬骨头,突出办理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构建新型检警、检法、检律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

六是更进一步打造好五个过硬检察队伍。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按照“五个过硬”的要求,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持续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深入实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坚定理想信念,提升职业素养。

二、部门预算编制情况

2017年我部门的预算编制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门深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精神,积极推进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

(一)明确经费保障重点

在编制预算时,我部门立足事业长远发展,紧贴检察中心工作,对履行工作职能、落实改革任务等重大项目进行系统梳理,分清轻重缓急,明确保障重点,紧紧围绕司法办案、重大司法改革以及信息化建设等重点工作,做好部门三年中期支出规划,使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在中期规划中得以体现,并通过年度部门预算得到落实。

   (二)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

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检院和省院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制度规定,严格按支出标准测算编制行政经费预算,努力压缩行政开支,降低行政成本。“三公”经费继续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编制预算。

(三)改进预算编制方式

进一步增强内设各部门责任意识,加强预算基础信息数据管理,建立了院办公室牵头,各业务科室协同配合的部门预算内部统筹机制,强化业务工作、队伍建设计划与经费预算安排的衔接对接,有效提升预算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为进一步提高预算的可执行性奠定了基础。

三、部门基本情况

纳入2017年部门预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属财政全供给行政单位。部门在职人员编制62人,其中:行政编制56人,事业编制6人。在职实有66人,其中:财政全供养66人。退休人员20人。车辆编制18辆,实有车辆18辆。

四、2017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2017年部门财务总收入1369.0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1369.02万元。

2017年部门财政拨款收入1369.02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369.02万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369.02万元(本级财力1279.02万元,执法办案补助90.00万元)。

2017年部门预算总支出1369.0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57.02万元,占总支出的84.51%,项目支出212万元,占总支出的15.49%。按支出功能科目分类,支出分别列“公共安全支出-检察-行政运行869.76”支出,主要反映”检察院日常运行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一般公用支出”的支出、“公共安全支出-检察-公诉和审判监督122万元”支出主要反映“检察业务工作中办案费和办案装备购置费”支出、“公共安全支出-检察-其他检察90万元”支出主要反映“检察业务工作中办案费”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1.08万元”,反映退休人员公用经费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127.07万元”支出反映机关单位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行政单位医疗57.18万元”,反映在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22.92万元”,主要反映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3.27万元”,主要用于医疗补充医疗保险、“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75.74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公积金缴费。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用于保障机关单位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157.02万元,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工资福利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5.43%;办公经费、印刷费、水电费、汽燃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占基本支出的14.57%。比与上年954.28万元(减去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109.09元),增加311.83万元,原因主要是人员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6年度列项目支出)、其他交通费用增加。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用于保障机关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12万元,如办案费等开支。与上年150万元对比增加62万元,增加的原因主要是2016年转移支付资金未完全做预算安排。

 

    附件:1-1.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1-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1-3.基本支出预算表

          1-4.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1-5.部门收支总表

          1-6.部门收入总表

          1-7.部门支出总表

 2017年嵩明县人民检察院预算公开表.pdf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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