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楚雄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合计33.7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0.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0.5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13.2万元。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2016年预算数减少15.2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费
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数2017年与2016年均为零。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我院2016年、2017年均无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数。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数比2016年预算数减少14.5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改革后,我院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公务车辆管理规定》,严格用车制度,全院车辆实行统一定点加油、维修、保养制度,车管员定期对车辆使用的公里数和用油情况进行统计,加强车辆运行成本控制,确保2017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只减不增。
三、公务接待费
公务接待经费预算数比2016年预算数减少0.7万元,主要原因是:我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认真学习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加强公务接待费的报销审核,对违反规定的或者超标准的,不予报销。确保2017年公务接待经费只减不增。
附件:2017年楚雄市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表
2017年楚雄市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表.pdf
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1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