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昭通市巧家县人民检察院(单位)2017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合计44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4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4万元。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2016年预算增加/减少0万元,无增减变动。
一、因公出国(境)费
2017年与2016年该项经费都为0元,主要原因是:在本年和2016年的年初预算中都未作预算安排,所以无增减变动。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公务用车购置经费预算数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在本年和2016年的年初预算中都未作预算安排,所以无增减变动。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数比2017年预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本院实有车辆数无太大变动。
三、公务接待费
公务接待经费预算数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2017年的公务接待费预算保持稳定。
附件:2017年巧家县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表
2017年昭通市巧家县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表_1.pdf
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