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即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镇雄县人民检察院的基本职能是在县委、政府和上级院的领导下,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第一、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和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第二、依法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第三、执行上级院的检察工作方针和决定,布置检察工作人任务。第四、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有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第五、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第六、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七、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八、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九、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十、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负责其他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相关事项。
2017年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主要工作任务:一是把握“十三五”时期新要求,在服务大局上更加主动,维护全县的和谐稳定;二是扭住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不断提高案件质效;三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安排部署加大力度完成各项凝难办案工作;四是全院凝聚一心,维创国家级文明单位;五是完善信息化建设,全力打造便捷、高效、透明的“三大平台”;六是筑牢管党治党根基,打造政治过硬、纪律严明的高素质队伍;七是积极支持全县中心工作,助推全县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部门预算编制情况
镇雄县人民检察院编制2017年部门预算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贯彻执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高级检察长会议和省、市、县委全会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及安排部署的主要工作要求,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全县 “十三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三、部门基本情况
镇雄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财政全供给单位1个,财政全共计单位中行政单位1个。部门在职人员编制93人,其中:行政编制93人,事业编制0人。截止2016年12月在职实有86人,其中:财政全供养86人,非财政供养0人。离退休人员29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29人。车辆编制17辆,实有车辆13辆。
四、2017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2017年镇雄县人民检察院财务总收入1853.2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1853.22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2017年部门财政拨款收入1853.22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853.22万元,上年结转收入0万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853.22万元(本级财力1613.22万元,专项收入0万元,执法办案补助240万元,收费成本补偿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0万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0万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财政拨款0万元。
2017年部门预算总支出1853.2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96.22万元,占总支出的75.34%,项目支出457万元,占总支出的24.66%。按支出功能科目分类,分别列“公共安全支出-检察-行政运行1076.64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反映昭通市镇雄县人民检察为办案产生和各项业务支出;“公共安全支出-检察-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217万元”,主要用于本院办理各类案件(业务和装备)所需开支;“公共安全支出-检察-其他检察支出240万元”,保障本院执法办案所需经费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1.57万元”,用于退休干部活动经费;“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归口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56.87万元”,用于单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行政单位医疗62.75万元”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其他行政单位医疗0.94万元用于单干警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支出;“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97.45万元”用于单位干警交纳住房公积金。
(一) 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用于保障我院机构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预算1396.22万元,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等工资福利支出1005.87万元,占基本支出的72.04%;办公经费、印刷费、水电费、汽燃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206.9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4.82%。省级机关绩效考核和公积金缴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83.45万元,占基本支出13.14%。
2017年我院基本支出预算1396.22万元,比2016年784.15万元,与上年对比增612.07万元,增减变化的原因主要是司法体体制改革我院2017年上划省级统管预算方式有变动,省财政将住房公积金、医保、养老保险、年终绩效奖、交通补贴等经费全部纳入了年初预算。
(二) 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用于保障我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和发展目标,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和其他检察支出产生的业务工作经费支出457万元,如协助办案出差费、信息网络费,等开支。与上年492万元对比减少35万元,减少变化的原因主要是2016年财政拨两房建设项目款200万元,中央和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提前下达292万元全部纳入预算,而2017年上划省级统管方式有变动,省财政将中央及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70%部份217万元纳入了预算,并将罚法收入执法办案子补助240万元纳入预算,两年财政拨款收入相比减少35万元。
五、名词解释
1、基本支出是指工资福利待遇和日常公用经费产生的费用支出。
2、项目支出是指完成特定的行政专项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产生的费用支出。
附件:1-1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1-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1-3基本支出预算表
1-4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1-5部门收支总表
1-6部门收入总表
1-7部门支出总表
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