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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华坪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17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8-08-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丽江市华坪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丽江市华坪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华坪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深入开展“两抢一盗”等专项行动,加大对严重暴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涉毒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99件144人,不批准逮捕23件48人,提起公诉190件232人,依法不起诉30件50人。对上述案件做到依法提前介入,快捕快诉。切实做好矛盾化解、信访维稳等工作,对非法上访、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惩处,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严惩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推动绿色发展。依法介入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坚决惩治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加强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坚决打击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对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不起诉50人(相对不诉20人,绝对不诉2人)。严格社会危险性审查,对无逮捕必要的不批捕21人。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逮捕后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变更强制措施8人。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限大幅缩短。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申请“四类人员”出庭作证,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加强未成年人司法权益特殊保护,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实行未成年人案件专人专办、“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办案方式,严格落实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依法不批准逮捕1人、不起诉4人,附条件不起诉3人。 

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开通12309举报热线,畅通信访诉求表达渠道。建立控申接访、业务咨询、信息查询等功能为一体的检察服务体系。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妥善处理各类群众控告、申诉、举报64件。加强司法救助,向6名刑事受害人发放司法救助金7.5万元。加强释法说理,对不批捕、不起诉案件全部说明理由,对有较大影响的涉检信访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公开答复,积极推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在全县8个乡镇建立检察官联系点,延伸检察触角,下沉检力,积极参与、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开展矛盾纠纷调处。 

2、狠抓反腐倡廉,惩防职务犯罪 

依法严惩职务犯罪。主动适应新形势下对职务犯罪“零容忍”提出的新要求,积极探索自侦案件线索管理新办法,规范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管理、整合和挖掘运用。标准化办案工作区改造投入使用,侦查信息化平台建设正积极推进,一体化办案机制正逐步形成。强化与纪检、审计、扶贫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坚定不移“打虎”、“拍蝇”。聚焦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扶贫攻坚、涉农惠民等重点行业领域,突出办理大要案、窝串案,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案件2件3人、渎职侵权案件1件2人,挽回经济损失68.13万元。 

不断增强预防实效。深入开展重点领域职务犯罪惩治预防工作,扎实推进为期五年的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活动,突出抓好整乡(村)推进、重大项目的精准预防。准确把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责定位,深入调研重点行业、领域、系统职务犯罪的发案规律、预防措施,提交专项预防报告2件。加大同步预防力度,结合办案开展预防调查3件,发出检察建议3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五进”活动,主动到乡镇(村、社区)、县直部门开展警示教育活动71次,开展反腐倡廉法制宣讲33次。 

3、强化司法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强化侦查和刑事审判监督。坚决纠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和不当立案,监督侦查机关立案3件4人,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中,依法及时介入侦查活动6次,口头提出纠正违法10件次,书面提出纠正违法8次。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与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了侦查活动网络监督平台,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提请抗诉1件2人。 

加大刑事执行和民事行政监督。加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参与相关部门开展看守所安全检查11次,书面纠正监管活动违法1件,监督清理脱管、漏管2件,办理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案件1件。参与司法行政部门到8个乡镇开展社区矫正执法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社区矫正对象档案不规范、材料不完备等问题提出纠正整改意见。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同步推进诉讼结果、诉讼过程、执行活动监督,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办理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形监督案件1件,办理执行活动监督案件2件,监督虚假诉讼案件1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3份。 

提升诉讼监督质量和效率。不断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工作联系,通过公检法三家定期研讨业务、互提意见建议等形式,共同提升刑事司法工作水平。对重大疑难案件作出审查逮捕、提起公诉前,主动听取律师与侦查人员的意见,提升了诉讼质量和效率。 

4、认真履职尽责,提升检察公信力 

规范司法行为。发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系统平台作用,实行统一受案、自动分流,实现所有案件网上流转、审批和电子卷宗的同步录入、归档,全程进行跟踪、预警和监控。案件办结后一律接受办案质量评查,评查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记入干警个人执法档案。扎实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全面查找、整改不规范司法问题,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和重大案件监督等机制,不断健全规范司法行为的制度性保障。 

深入推进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证明标准,坚决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积极推动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出庭参与诉讼,主动适应庭审实质化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推动公益诉讼试点,牢牢抓住维护公益这个核心,把握试点案件范围,探索建立公益诉讼联络员机制。 

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题报告预防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情况,认真落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审议意见,及时报告决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高度重视并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和意见建议。积极推进人民监督员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评议监督。 

深化检务公开。认真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在检察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法律文书160份、重要案件信息29条、案件程序性信息585条,做到了应公开的全公开。大力加强“两微一端”平台建设,发布各类信息652条;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和网站信息发布登记制度,有效管控舆情风险。扎实开展了“防治校园欺凌、护航未成年人成长”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部门等各界代表近100名人士走进检察院参观交流,召开专题座谈会,共同探讨关爱未成年人成长工作。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华坪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 

1.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末实有人员编制50人。其中:行政编制50人(含行政工勤编制6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50人(含行政工勤人员50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1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1人。 

实有车辆编制8辆,在编实有车辆5辆。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收入合计946.3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40.94万元,占总收入的99.43%;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5.40万元,占总收入的0.57%。总额比2016年增加了186.06元,增加、调整的原因主要为:上划省管后,人员资金变动较大,其他各项收入也有所变动。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支出合计1051.4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56.52万元,占总支出的81.46%;项目支出194.94万元,占总支出的18.54%;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万元,占总支出的0%。总额比2016年增加了265.44万元,增加的原因主要为:2016年经费结转较多,于2017年度列支使用。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华坪县人民检察院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64.59万元。与上年186.41万元对比减少了21.82万元,主要原因为印刷费、邮电费、委托业务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减少减少。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0.79%;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9.21%。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华坪县人民检察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94.94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98.82万元,主要原因为上年结转资金较多,导致2017年度项目支出增多主要是邮电费3.15万元,差旅费33.18万元,维修(护)费6.11万元,培训费30.94万元,被装购置费4.25万元,委托业务费43.7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38万元,房屋建筑物构建15.00万元,办公设备购置48.93万元为我院办案和装备保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51.2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98%。与上年对比279.68万元主要原因2016年度财政拨款经费结转110.35万元,导致两个年度支出相差较大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874.1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3.15%。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办案经费和装备经费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78.6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48%。主要用于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和退休人员经费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50.3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78%。主要用于职工医疗保险支出 

4.住房保障(类)支出48.2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59%。主要用于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出和购房补贴。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29.62万元,支出决算为17.40万元,完成预算的58.7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3.20万元,完成预算的70.8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4.20万元,完成预算的38.18%。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减少原因主要为2017年我单位严格遵守中央指示精神,控制了公车维护费用、公务接待的次数和标准。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1.87万元,下降9.7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0.01万元,下降0.0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1.86万元,下降30.64%。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为2017年我单位严格控制了公车维护费用、公务接待的次数和标准,因此三公经费总体比2016年减少了1.87万元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3.20万元,占75.86%;公务接待费支出4.20万元,占24.14%。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3.20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3.20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辆。主要用于执法执勤、办案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4.20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4.20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52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426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各级检察机关和其他政法、纪委等部门指导、视察、交流侦监、公诉等工作。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64.42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21.81,主要原因为严格控制相关支出,委托业务费等减少。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水电费、办公费、印刷费、委托业务费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华坪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1672.01万元,其中,流动资产58.32万元,固定资产1613.69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44.77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129.51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29.5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10.0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9.44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五)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情况说明里涉及到需要解释说明的决算相关专用名词,在此进行说明解释【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预算数是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三年中期财政规划】 

是在科学预判未来三年财政收支情况的基础上,重点研究财政收支政策,合理确定财政收支政策和重大项目资金安排,逐年滚动管理,实现规划期内跨年度平衡的预算收支框架。中期财政规划中的第一年规划,主要是约束第一年的年度预算,后两年规划主要是引领后两年的年度预算,第一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根据新的政策调整变化情况,将对原后两年规划进行调整完善,并将第四年度的规划增补进来,形成新一轮的三年中期财政规划。推行中期财政规划,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预算编制的前瞻性;有利于各类规划与财政预算安排相衔接,强化财政规划约束;有利于发挥财政稳定器和“逆周期”调节器作用,实现财政经济可持续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改革】 

针对由市级财力安排,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政策目标的财政资金,按照资金使用主体分为市级部门专项资金和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本级的部门专项一般不超过四个,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原则上设立一项。每项专项资金只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设立期限原则上l至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不得重复设立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设立程序需经过主管部门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政府审批三个程序,凡不履行设立程序的,一律不予设立专项资金。各级各部门不得在其他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及工作会议纪要中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同时,建立专项资金的退出机制,到期的自动退出,需继续使用的要重新履行设立程序,定期对专项资金开展评估,分类进行调整、归并、退出。由市财政局建立部门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作为编制年度预算的必要依据。规定专项资金必须“先定办法,后分配资金”,建立以因素法为主、项目法(竞争性分配)等方法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 

【结余结转】 

结余是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 

【预算绩效管理】 

是以“预算”为对象开展的绩效管理,也就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预算绩效管理的表现形式是四个环节紧密相连,即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运用的有机统一,一环扣一环,形成封闭运行的预算管理闭环。 

【转移支付】 

是指货币资金、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的无偿转移。转移的对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指财政资源(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包括横向转移和纵向转移。财政转移支付通常可以分为无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有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专项转移支付)两种。 

【一般性转移支付】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我国逐步建立了以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为主的转移支付制度。2009年以前,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补助、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年终结算财力补助等,地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上述资金。2009年起,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部将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两类。修订后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以及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等,地方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 

【均衡性转移支付】 

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中央对地方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从1995年起,中央财政开始对地方实施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通过选择客观性和政策性因素计算各地的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确立财政转移支付对象,从而制定了适合我国国情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在此基础上,云南省也相应制定了适合我省省情的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随着2002年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实施,自2002年起,原过渡期转移支付的概念不再沿用,其资金与中央财政因所得税分享改革集中的增量一并统筹分配,2009年前称一般性转移支付。2009年,财政部修订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时改称为均衡性转移支付。 

均衡性转移支付的目标是扭转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实现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力求公平、公正,循序渐进和适当照顾老少边地区的原则,参考国际通行作法,按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和统一的公式分配。具体到云南省来说,主要参照各地财政实际支出能力和标准财政支出的差额及可用于转移支付的资金数量等客观因素,按统一公式计算确定各地转移支付数额。其中,实际支出能力是指各地的可用于财政支出的各项来源合计,以各地实际支出数并做适当调整计算;标准支出是指各地的财政支出需求,主要按地方政府规模、平均支出水平和相关成本差异系数等因素测算。对财政越困难的地区,补助程度越高。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 

为保障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各项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2010年9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以“以奖代补”为政策核心,鼓励各地提高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实现县乡政府“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目标。云南省虽然财力基础相对薄弱,但是通过进一步加大省对下的转移支付力度,较好地提升了县乡的基本财力保障水平,获得了中央财政的奖励资金。2011年,云南省建立了省对下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制度,将各地“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需求,全部纳入计算,对各地财力与“三保”支出的差额给予全额补助,确保基层政府基本支出需要。 

【专项转移支付】 

是指上级政府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目标,以及对委托下级政府代理的一些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资金接受者需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财政存量资金】 

是指收入已经发生、尚未安排预算,或者预算已经安排、尚未形成实际支出的财政资金。具体内容是:一是收入已经发生、尚未安排预算的资金,如每年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超收收入,年终调整列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算周转金。二是预算已经安排、尚未形成实际支出且尚未列支的资金。三是预算已经安排、尚未形成实际支出且已经列支的资金。四是不包括当年季节性收支差额形成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