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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梁河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8-08-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德宏州梁河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德宏州梁河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1、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2、负责全县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县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全县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负责检察宣传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3、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4、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5、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对贪污贿赂案件渎职案件进行侦查、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进行法律监督。 

  9、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10、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11、负责财务装备、检察技术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12、负责其他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件起草、机要文电处理、会议组织、工作协调、催办督办和编发情况反映、工作简报等工作,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负责检察院宣传指导工作和检察宣传工作;负责接待和报刑、杂志、邮件的收发工作;管理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负责县检察机关技术装备、交通工具、武器弹药、服装的统计和管理工作;负责本院机关业务、基建、等经费的申请、核算和管理及物资的购置、分配和发放;负责本院财务、车辆、基本建设、固定资产的管理以及环境卫生、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 

  2、政工科 

  负责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开展具有检察特色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检察机关领导的考核,并办理有关任免手续;承担检察院机构编制制作以及检察机关的专业技术职称和奖励工作;组织制定县检察院教育培训规划,组织管理检察官任职资格、岗位职务培训。 

  3、纪检组 

  协助本院检察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本院及内设机构及检察人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情况实施监督,受理本院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行为的控告检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案件;受理检察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理决定的申诉,以及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制定本院纪检监察工作的相关规定、规则和办法;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4、侦查监督科 

  负责梁河县刑事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 

  5、公诉科 

  负责县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抗诉工作以及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工作;承办应当由我院审查起诉和上级检察院交办的起诉案件,出庭履行职务,并对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负责公诉业务规范化建设。 

  6、反贪污贿赂局(含侦察科、综合科) 

  负责立案侦查我院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款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追赃及缉捕案犯等工作,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 

  7、反渎职侵权局 

  负责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8、监所检察科 

  负责对梁河县刑罚的执行以及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以及超期羁押监督工作的指导;对发生在监管改造场所的贪污贿赂案件的初查和侵权、渎职等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及被监管改造人员的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承办由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发生在监管改造场所案件的立案、侦查等工作。 

  9、职务犯罪预防科 

  负责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和综合治理工作;研究、分析职务犯罪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对策,协同有关系统和行业的职能部门开展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根据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全县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工作。 

  10、民事行政检察科 

  负责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上级人民检察提请抗诉。 

  11、控告申诉检察科 

  受理公民的申诉、举报和控告;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管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进行举报宣传,开展保护举报工作。负责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受理公民的刑事申诉;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依法查处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承办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事项。 

  12、案件管理办公室 

  负责案件管理的综合性检察业务部门,主要承担案件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案件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在案件管理工作中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13、司法警察大队 

  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查、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和罪犯;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14、检察技术科 

  承办对有关案件的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涉及的法医文证审查、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加大与办案工作协同力度,认真开展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真正实现审录分离,确保办公自动化,电子邮件、行贿档案执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云检微博、云检QQ等系统的网络正常运行,做好视频会议运用的设备保障工作,确保视频会议设备正常运行。 

  15、派驻芒东检察室 

  接受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接待群众来访。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受理、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对诉讼中的违法问题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开展法制宣传,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监督并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参与并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派出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16、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对犯罪嫌疑人不服从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实施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与刑事赔偿而不依法给与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 

  17、驻所检察室 

  对看守所的监督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羁押的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死刑执行是否合法实行临场监督;对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并开展职务和预防工作;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看守所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以及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18、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 

  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性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公诉、附条件不起诉或不起诉意见;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开展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在县未成年人工作机构的统筹领导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社会帮工工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开展未成年人的调查研究,探索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预防犯罪的方法和措施。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梁河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 。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梁河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3人。其中:行政编制43人(含行政工勤编制2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43人(含行政工勤人员2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0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0人。 

  实有车辆编制5辆,在编实有车辆5辆。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梁河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收入合计993.0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74.68万元,占总收入的78.01%;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218.33万元,占总收入的21.99%。2016年部门决算总收入700.1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00.19万元。与上年对比,财政拨款收入增加74.49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共安全支出拨款增加,住房保障支出拨款增加。2016年没有其他收入,2017年因为上划省级管理,地方财政拨款放其他收入。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梁河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支出合计1006.7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28.79万元,占总支出的72.39%;项目支出277.95万元,占总支出的27.61%。2016年支出合计811.5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62.57万元,项目支出149万元,与上年对比基本支出增加66.22万元,主要原因是行政运行增加189.64万元,2016年基本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做决算不做进决算,由相关单位做决算;项目支出增加128.95万元,主要原因是2017年上划省级管理,省级保障资金和罚没补助款列入预算开支。按支出功能科目分类,支出分别列“204-02”支出,主要反映公共安全支出,“204-04”支出,主要反映检察业务支出(包括行政运行人员经费、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公诉和审判监督、侦查监督、执行监督、控告申诉和其他检察支出),“208-05”支出,主要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费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08-08”支出,主要反映对遗嘱人员的抚恤补助支出,“210-11”主要反映机关医疗卫生支出,“221-02”支出,主要反映住房公积金的支出。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梁河县人民检察院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728.79万元。2016年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662.57万元,主要原因是与上年对比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比上年度增加,2017年决算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人员经费列入决算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561.19万元,支出占基本支出的77%;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167.6万元,占基本支出的23%。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梁河县人民检察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77.95万元万元。2016年度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48.99万元,与上年对比专项业务经费增加128.96万元,主要原因是2017年上划省级管理,差旅费增加以及办理专案侦缉调查费增加,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购买了一批办公设备及办案设备。其中差旅费、办公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158.1万元,装备购置费43万元,救助金、生活补助等经费支出76.85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25.24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1.97%。与上年对比增加13.67万元,主要原因是2017年调整工资,基本工资增加以及购买新的办公设备与专业设备。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695.7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4.3%,主要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5.1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9%,主要用于归口管理离退休经费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及支付死亡人员抚恤费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6.6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2%,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37.7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6%,主要是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梁河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5万元,支出决算为5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3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2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8.5万元,下降170%。其中:2017年与2016年均无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6.4万元,下降21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2万元,下降102%。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2016年公务用车改革,2017年公务用车以及执法执勤用车被政府拍卖,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费用减少。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我单位没有因公出国(境)费支出相关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万元,占60%;公务接待费支出2万元,占40%。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我单位2017年没有因公出国(境)相关费开支。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2017年我单位没有购置公务用车,该项开支为0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3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辆。主要用于检察机关侦缉调查、审判监督等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2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2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90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30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上级检察机关到我单位指导、调研开支以及其他县市单位到我院进行业务交流以及座谈等(相关工作,产生的接待批次及人次等)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2017年我单位没有国(境)外公务接待开支,该项开支为0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梁河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25.1万元,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50.3万元,与上年对比该项经费支出减少,主要原因是2017年维修维护费减少,被装购置费减少。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梁河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1577.73万元,其中,流动资产241.05万元,固定资产1336.68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4.89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20万元。2017年度我单位无处置房屋建筑物情况;处置车辆6辆,账面原值63万元;2017年度我单位无资产报废报损资产、资产处置情况。无出租房屋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1、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情况 

  2017年我单位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2、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情况 

  2017年我单位没有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也没有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情况。 

  (五)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罚没收入: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的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得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没收的非法财物及其变价收入。 

  2、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3、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4、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5、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原因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以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