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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17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8-08-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红河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红河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1)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2) 依法对贪污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4)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罪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抗诉。

  (6)负责其他应当由元阳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7年我院主要工作:依法稳妥办理社会影响较大的大坪金子河非法制造爆炸物案、南沙镇红谷缘商铺爆炸案(以下分别简称“9.20”“10.16”案)。突出案件质量。提前介入,在批捕、起诉等环节,高标准、严把关,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坚持“每案必讯、每人必讯”,全面核实证据。2016年10月至2017年,共受理审查逮捕34件128人,经依法审查,批准逮捕26件101人;共受理审查起诉14件138人,经上级院指定,我院分别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提起公诉11件32人。出庭支持公诉8件,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4次,入额检察官联席会议31次,向侦查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提纲176条。

  认真落实精准扶贫任务,选派4名检察人员驻村帮扶,积极协调硬化通村公路1.26公里,先后7次组织全体检察人员遍访建档立卡户101户512人,逐户落实帮扶措施。

  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强化司法服务,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畅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接待群众来信来访29件29人,做到件件有答复。对3名确有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供司法救助,努力缓解他们的家庭困难。

  除“9.20”“10.16”案外,共受理审查逮捕各类刑事案件110件15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81件116人,提前介入11件次(其中故意杀人案2件);受理审查起诉120件163人,经审查,提起公诉92件116人,报州院12件21人,未结11件21人。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决定不捕30件46人,不诉2件2人。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人办理、合适成年人到场、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对3名涉嫌轻微犯罪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积极参与校园欺凌专项治理,举办以 “防治校园欺凌,护航未成年人成长”为主题的 “检察开放日”活动;深入开展 “法治进校园”活动15场,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10件11人,其中,医疗系统4件4人、林业系统2件2人、公安机关1件1人、乡政府工作人员或村干部3件4人;查办渎职侵权犯罪3件3人,其中,边防武警1件1人、公安机关2件2人。同比案件数量上升85.7%,人数上升75%。查办案件中,科级干部4人,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5.2万元。

  深入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和财产刑执行等专项检察活动3次。检察纠正监管活动违法12件12人,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3件3人。检察纠正监外执行违法行为20件20人,其中交付履职不当2件2人,管理和教育矫治履职不当18件18人。立案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2件12人,办案机关采纳变更强制措施建议5件5人。

  按照省院“以案定额、以职能定额”意见,认真开展首轮检察官入额遴选,12名检察官入额,全部配置到办案一线。充分尊重人员分流意愿和工作需要,初步完成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我院在编制不变的情况下,一线办案力量明显增强。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2017年度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共1个,其中:

  单户录入1户,其中含单位1个,占单位总数的100%,与上年无增减变化。行政单位汇总录入1户,其中含单位1个,占单位总数的100%;与上年无增减变化。

  (1)按单位基本类型划分:

  行政单位1个,与上年无增减变化。

  (2)按单位执行会计制度划分:

  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1个,与上年无增减变化。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红河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院属县级检察机关。内设5个机构,分别为:公诉部、侦查监督部、案件管理部、检务管理部、检察监督部。

  元阳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中央政法编制数为42名,年末实有中央政法编制人数38人,其中财政全供养人员38人。

  离退休13人:离休人员0人,退休人员13人。

  车辆编制6辆,年末实有5辆。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元阳县人民检察院总收入为975.9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05.30万元,占总收入的92.76%,其他收入70.62万元,占总收入的7.24%,具体情况为:行政运行收入562.52万元,占全年总收入的57.64%;其他检察支出收入225.61万元,占全年总收入的23.12%;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收入36.01万元,占全年总收入的3.68%;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收入60.64万元,占全年总收入的6.22%;行政单位医疗收入29.83万元,占全年总收入的3.06%;公务员医疗补助收入20.58万元,占全年总收入的2.11%;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收入1.05万元,占全年总收入的0.10%;住房公积金收入39.68万元,占全年总收入的4.07%。与上年对比降幅为11.28%。主要原因是:2016年度我院有“两房建设”款财政拨款收入,而本年度无相关收入情况。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元阳县人民检察院总支出数为999.75万元, 其中基本支出774.14万元,占总支出的77.43%,项目支出225.61万元,占总支出的22.57%。具体情况为:行政运行支出565.97万元,占全年总支出的56.61%;其他检察支出支出233.24万元,占全年总支出的23.33%;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支出11万元,占全年总支出的1.10%;公诉和审判监督支出0.46万元,占全年总支出的0.05%;侦查监督支出1.3万元,占全年总支出的0.13%;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36.01万元,占全年总支出的3.60%;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60.64万元,占全年总支出的6.07%;行政单位医疗支出29.83万元,占全年总支出的2.98%;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20.58万元,占全年总支出的2.06%;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1.05万元,占全年总支出的0.10%;住房公积金39.68万元,占全年总支出的3.97%。与上年对比减少2.52%,主要原因是:2016年度我院有“两房建设”款财政拨款支出,而本年度无相关支出情况。

  (一)基本支出情况

  X2017年度用于保障我院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774.14万元。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8.34%;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维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1.66%。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元阳县人民检察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25.61万元。包括办案业务科室差旅费、邮电费、办公办案设备的购置等。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我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31.6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06.91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75.88%;项目支出224.71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24.12%。与上年对比减少9.16%,主要由于2016年度我院有“两房建设”款财政拨款支出,而本年度无相关支出情况。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755.1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1.06%。主要用于与检察业务相关的办公设备采购;差旅费、劳务费支出;其他检察院开展的项目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5.2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16%。主要用于单位养老保险的缴纳及退休人员公用经费;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51.4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52%。主要用于缴纳医疗保险;

  4.住房保障支出39.6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26%。主要用于缴纳住房公积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35.8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及购置费预算支出15.9万元,公务接待费预算支出19.9万元,支出决算为27.74万元,完成预算的77.4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8.64万元,完成预算的117.2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9.09万元,完成预算的45.68%。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厉行节约政策,效果较好;但是公车改革后,我院公务用车减少,2017年我院办理了“9.20”、“10.16”系列重要案件,公车使用频率高,强度大,磨损大,加上现有车辆购置时间长,油耗大,维修维护费增加,因此公务用车费用较上年增加。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8.64万元,占67.19%;公务接待费支出9.09万元,占32.81%。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8.64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8.64万元,开支财政拨款的执法执勤用车保有量为5辆。主要用于检察业务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9.09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9.09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20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136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检察业务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红河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院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0.22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了17.79万元,主要由于我院厉行节约,严控有关支出,将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最大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17年红河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院年末资产总值1339.70万元,其中流动资产95.29万元,固定资产1244.41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1339.70 

  95.29 

  1244.41 

  601.48 

  120.90 

 

  522.03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8万元,主要包括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打印机、监控设备、空调等。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根据《元阳县财政局关于返还预算单位2016年末额度结余的通知》(元财发[2017]16号)的通知,2016年末单位额度结余资金低于1000元的,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我院涉及2040408科目670元,造成期初数减少670元。

  (五)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人民检察院业务费】

  办案(业务)经费是指人民检察院为履行特定职责任务发生的办案(业务)相关支出,包括:印刷费、咨询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业务装备经费是指人民检察院各类业务装备的购置经费和安装调试费用。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预算数是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结余结转】

  结余是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

  【政府性基金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指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为除“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外的收入。

  【基本支出】

  基本支出,指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职工工资、离退休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员经费及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项目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各项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