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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屏边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17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8-08-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红河州屏边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红河州屏边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屏边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作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的实施。主要职责:1、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2、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3、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6、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7年,屏边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强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关心和支持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县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决议,以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为统领,以依法履职尽责、服务保障大局为主线,以强化法律监督、深化司法改革、加强队伍建设为重要着力点,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着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认真落实屏边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保障和服务屏边“一个精品、二个示范、三个特色”战略目标的实施意见》,细化实化服务举措。主动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依法批准逮捕非法经营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嫌疑人1人。积极发挥预防和服务的职能作用,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370次,将2017年判决生效的2件行受贿案件信息录入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在县政法委的牵头协调下,“两法衔接”工作被纳入县委2017年依法治县考核目标,目前9家行政执法单位已搭建“两法平台”,共录入行政处罚案件68件。

  二、加强对生态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

  为实现省级森林县城创建目标,运用专人专办、快捕快诉等工作机制,依法及时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共依法起诉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嫌疑人4人。通过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监督恢复林地(含国家级公益林)23.9亩,监督查封、取缔非法采砂点28处,用“检察蓝”保护“生态绿”。

  三、积极投身扶贫攻坚工作

  继续深入开展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结合“廉洁扶贫”专项检查活动,在自检自查的同时重点围绕县农村能源站、卫生系统项目实施、资金支付等情况进行线索排查。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关于脱贫攻坚的部署和要求,院领导班子带领干警前后6批次80余人深入到挂包点——和平镇咪租村委会开展扶贫工作,选派2名年轻干警长期驻村帮扶,投入专项扶贫资金3万余元。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35件47人,提起公诉54件70人,改变管辖5件9人,其中,移送红河州检察院审查起诉3件6人,移送河口县院审查起诉2件3人。突出打击故意杀人、诈骗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快速批捕了“6·21”故意杀人案、“8·25”故意杀人案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1·20”特大诈骗案。

  四、注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3人、不起诉1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做好涉法涉诉信访维稳工作,受理来信来访12 件(次),办理上级检察院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1件加强支持起诉工作,办理支持起诉案件1件,为弱势群体维护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检察长接待日和下访巡访制度,依法妥善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全年保持涉检零信访。强化司法人文关怀,依法对5名刑事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7万元。

  五、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结合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向白云乡提出1件完善管理的检察建议,得到县领导批示。积极参与“缉枪治爆”等专项工作,批准逮捕涉枪案件犯罪嫌疑人1人,起诉5人。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对未成年人犯罪开展社会调查7次,作出附条件不起诉1人,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决定2人。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指派2名检察官走进屏边县一中民中开展庭审活动;组织干警3批30余人深入大围山社区开展入户宣传走访,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组织拍摄检察职能宣传片和我院首部法治微电影《丢失的身份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传播检察“好声音”和法治正能量。

  六、始终坚持反腐高压态势,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有新成效

  1、抓好办案工作,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全年共立办职务犯罪案件7件9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4件6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件3人;查办科级干部7人,科级以下干部或其他人员2人。现侦查终结移送起诉7件9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4.79万元。

  2、突出办案重点。深入查办发生在涉农惠民、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通过挖线索、查串案,贪渎并查,一举侦破了发生在原县工商局、食药局两个单位的职务犯罪窝串案件5件7人,其中,贪污罪3件5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2件2人。

  3、提升预防效果注重从源头上预防,针对查办的窝案,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整章建制的检察建议,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和预防措施4条结合办案开展预防调查并撰写预防调查报告2份,进行职务犯罪案例剖析2件。深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警示宣传教育20次,受教育人数2700余人。联合县邮政分公司开展“预防职务犯罪邮路”活动,利用邮政服务网络点多面广优势,推动廉洁理念走入千家万户。4名检察官走进《苗岭热线》直播间介绍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七、始终坚持维护公平正义,强化检察监督有新进展

  1、强化刑事诉讼活动监督。坚持罪刑法定和证据裁判原则,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6人、不起诉4人。对侦查活动违法情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8件,对刑事审判违法情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件,均被办案机关采纳。深入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1件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该案系红河州两级检察机关开展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以来,首例监督公安机关撤案的破坏环境资源案。认真落实高检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对判决确有错误的提出抗诉2件2人,法院采纳抗诉意见1件1人。

  2、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以提高监督质效为核心,建立健全多元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格局。加强对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发出检察建议3件;强化行政检察监督,向和平镇、白河镇、国土局3家不当履行职责的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行政。积极落实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通过开展公益诉讼调查、实地走访等方式,依法发出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检察建议19件,提起公益诉讼1件,并成功监督追缴两宗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滞纳金19.71万余元、人防易地建设费38.83万余元,有效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3、强化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同步监督,监督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违法情形9件次。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6名无羁押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办案机关采纳6人,采纳率为100%。深入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回头看”活动,对2013年以来涉及财产刑的213件案件进行全面核查,清理出64件财产刑未执行案件,向县人民法院提出口头建议。

  八、始终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司法体制改革有新突破

  1、员额检察官回归办案本位。员额制改革后,我院的检察官素质结构更加合理,全院11名员额内检察官平均年龄38.5岁,大学学历100%,平均从事检察工作年限13年,现已按不同业务需要组成反贪、反渎、刑事检察、诉讼监督等5个办案团队,院领导和部门领导根据《屏边县人民检察院入额领导直接办理案件暂行规定(试行)》,主动编入各分管业务的办案团队,带头办大案、办难案,发挥了表率、示范、引领作用。改革后,我院85%以上的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办案力量增加20%以上。

  2、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生根。出台了《屏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试行)》、《屏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辅助人员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等制度,明确员额内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及相应司法责任,真正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利用信息化、大数据手段建立员额制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绩效考核机制,推动绩效考核常态化科学化。

  3、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成效渐显。强化诉前侦查引导,围绕审判要求,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20件,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认真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加大对卷宗主要证据材料、关键证据材料、容易变化的证据材料调查核实力度,依法排除侦查程序违法的非法证据3份。以观摩庭考核庭为切入点,督促公诉干警跟庭学习;以“公诉夜校”培训为支撑,围绕案件质量和庭审实质的要求,不断强化出庭公诉能力。与县人民法院、公安局召开刑事工作联席会议,就刑事案件在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及审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交流,并达成共识。

  九、始终坚持推进阳光检务,自觉接受监督有新思路

  1、依法接受人大监督。结合公益诉讼开展情况,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送5份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检察建议书,积极争取支持。全面梳理县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代表提出的2条建议,逐条研究整改。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配合县人大常委会开展“刑事案件办理情况”等专题调研3次,邀请24名代表旁听公诉案件庭审。走访各级人大代表18人次,认真听取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检察工作。

  2、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自觉接受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监督,定期召开座谈会通报检察工作,并听取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配合县司法局重新选任人民监督员3名,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自侦部门案件现场搜查、扣押6次,庭审观摩2次,协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5次。

  3、全面推行检务公开。依法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79条、法律文书52份,重大案件信息18条。建成“一站式”服务大厅,升级改版门户网站,为律师预约、阅卷提供便利,今年以来共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23次。开展以“防治校园欺凌,护航未成年人成长”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24位各界人士走进检察院参观交流。加强与媒体的联系,与县人民法院联合召开屏边县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新闻发布会。通过“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台发布检察工作信息41期58条,将检务工作置于阳光下。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2017年度,纳入本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独立核算、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共1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屏边县人民检察院机构共分为:侦察监督部、公诉部、检察监督部、案件管理部、检务管理部共5个内设机构。

  我院2017年末实有人员编制33人。其中:行政编制31人(含行政工勤编制2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0人(含行政工勤人员2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8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7人。

  实有车辆编制6辆,在编实有车辆6辆。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收入决算为974.8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879.56万元,占全年总收入90.22%,其他收入95.31万元,占全年总收入9.78%。收入决算比上年增加169.43万元,增幅21.04%。原因一是我部门司改上划调增资后人员经费高于上年;二是司改上划后日常公用经费高于上年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支出决算为100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11.07万元,占全年总支出60.99%,项目支出390.92万元,占全年总支出39.01%。  

  支出决算比去年增加261.13万元,增幅35.25%,原因主要是我院司改上划调增资后人员经费高于上年 ,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比县级标准提高而增加支出。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我院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573.56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0.11%。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4.52%;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5.48%。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屏边县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等各项业务工作经费支出348.86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21.920%,主要由于我院信息化建设、“两房”建设项目等工作增加了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02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对比增长了35.25%,增长原因主要由于2017年增资调资人员经费增加和交通补贴,挂包帮、转走访扶贫攻坚、信息化建设,“两房”建设项目等工作的开展加大了日常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的开支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854.2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5.26%,主要用于本部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70.3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02%,主要用于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死亡抚恤支出和缴纳社会保险。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44.1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40%,主要用于缴纳医疗保险。

  4.住房保障(类)支出33.3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32%,主要用于缴纳住房公积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29.60万元,支出决算为16.71万元,完成预算的56.4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1.62万元,完成预算的60.6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5.09万元,完成预算的48.80%。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改革,车辆运行维护费大大降低;严格执行厉行节约政策,效果较好。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1.62万元,占69.54%;公务接待费支出5.09万元,占30.46%。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1.62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1.62万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6辆。主要用于保障自侦部门查办案件及检察各业务工作中产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5.09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5.09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56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523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接待主要是办案、检查、调研等来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88.76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了28.27万元,降幅24.16%,主要原因是项目经费预算提高,降低了该经费支出压力,另一方面节约高效使用经费也是下降原因之一。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列支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公车运行维护费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屏边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数401.12万元,其中:流动资产30.86万元,固定资产370.26万元,固定资产明细如下:土地、房屋及构筑物6.64万元,占固定资产总额的1.79%;车辆115.87万元,占固定资产总额的31.29%;其他固定资产247.75万元,占固定资产总额的66.92%。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206.8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112.88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2辆,账面原值44.57万元(全部为公务用车改革处置车辆);报废报损资产113项,账面原值83.03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401.12 

  30.86 

  370.26 

  6.64 

  115.87 

  

  247.75 

  

   0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我院政府采购支出60.29万元,其中:

  (1)货物类:采购55.29万元 

  (2)服务类:采购5万。 

     资金来源包含省级财政拨款支出41万元,县级财政拨款支出0.63万元,采购类型涵盖政府集中采购及部门询价采购等类型,采购项目包含本院办公办案电子设备;电脑、扫描仪、打印机等办公设备购置项目等。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五)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人民检察院业务费】

  人民检察院业务费包括印刷费、资询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公用运行维护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其他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预算数是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结余结转】

  结余是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

  【预算绩效管理】

  是以“预算”为对象开展的绩效管理,也就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预算绩效管理的表现形式是四个环节紧密相连,即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运用的有机统一,一环扣一环,形成封闭运行的预算管理闭环。

  【转移支付】

  是指货币资金、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的无偿转移。转移的对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指财政资源(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包括横向转移和纵向转移。财政转移支付通常可以分为无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有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专项转移支付)两种。

  【财政存量资金】

  是指收入已经发生、尚未安排预算,或者预算已经安排、尚未形成实际支出的财政资金。具体内容是:一是收入已经发生、尚未安排预算的资金,如每年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超收收入,年终调整列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算周转金。二是预算已经安排、尚未形成实际支出且尚未列支的资金。三是预算已经安排、尚未形成实际支出且已经列支的资金。四是不包括当年季节性收支差额形成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