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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17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8-08-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7年,我院在县委的坚强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和上级检察院的指导下,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群众司法需求,不断提高办案质效,着力打造过硬队伍,彰显司法公正公信。现将今年的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如下:

  1.立足检察职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过去一年,绿春检察院围绕全县工作大局,依法惩治危害社会稳定、阻碍社会发展的刑事犯罪,受理提请批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55件77人,同比分别下降22.5%和34.7%,受理移送审查起诉82件103人,同比分别下降19.6%和30.9%;经审查批准逮捕49件65人,同比分别下降24.6%和38.6%,依法提起公诉61件78人,同比分别下降30.6%和38.5%,上报州检察院审查起诉4件8人。

  1结合司法体制改革,整合批捕、公诉资源,突出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全年批准逮捕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暴力刑事犯罪案件14件18人,依法提起公诉12件15人;批准逮捕“盗抢骗”等刑事犯罪案件20件29人,提起公诉18件28人;批准逮捕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2件2人,毒品犯罪8件10人,分别提起公诉7件7人。

  2落实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殊程序,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深化“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推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人,同比下降75%,不批准逮捕2人,不捕率为33.3%,提起公诉7人,同比下降50%,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①7人次,调查率达100%。开展以“防治校园欺凌,护航未成年人成长”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以及“法治进校园”活动,加强法制教育,护航未成年人成长。

  3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对涉检信访案件进行妥善处理,做好上访申诉案件的调解、疏导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全年受理群众来信来访30件,同比上升15.3%,其中控告9件,举报3件,民事行政监督申请5件,立案复查刑事申诉2件,办理国家赔偿申请1件,其他6件;开展国家司法救助4件,公开发放救助金4.3万元。

  继续深化查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实际行动净化绿春政治生态。党组班子强化政治责任担当,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工作力度不减、办案节奏不变的要求,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共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9件11人,同比分别上升12.5%和37.5%,通过办案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21万余元。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6件8人,渎职犯罪案件3件3人。

  1突出重点,加大查处力度。狠抓涉农惠农和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打击力度,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查办扶贫领域职务犯罪3人。加强对小官大贪的打击力度,对县住建局原会计贪污账外资金20余万元犯罪行为进行了查处。

  2预防为主,重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结合年内查办案件特点,选择易发、多发的部门,积极开展预防调查,针对普遍和个别存在的问题进行精准预防。全年,开展预防立项3件,预防调查、案例分析3件次,向发案部门发出检察建议3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44次。注重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②的预防作用,提供查询251次,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筑牢预防职务犯罪防火墙。

  (3)围绕中心,用心服务全县社会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全县发展大局,依法惩治危害市场经济发展的各类刑事犯罪,办理信用卡诈骗案件并提起公诉1件1人。加强“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简称“两个专项”),综合发挥惩治、监督、保护等检察职能,为省州县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通过监督检察,监督立案2件2人。加强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批准逮捕滥伐、盗伐林木等犯罪案件7件7人,提起公诉6件6人,有效震慑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行为。加强脱贫攻坚工作,依法查办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件3人,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实施专项预防;深入挂钩联系村寨开展讲党课、送温暖等活动,多次下派检察干警、派驻驻村队员开展脱贫攻坚工作,投入扶贫资金9万余元。按照“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要求,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道德教育相结合,加强普法宣传。

  (4)聚焦主责主业,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不断加强和改进诉讼和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创新监督方式,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加强刑事诉讼监督。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③、疑罪从无④等刑事诉讼规则、原则,依法规范监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共开展监督立案4件4人,同比分别上升100%和33.3%,其中2件2人为“两个专项”立案监督,监督撤案2件2人,均同比下降33.3%,提出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5件次,同比下降28.6%,纠正漏捕4人,同比上升100%,纠正漏犯3人,同比上升200%,纠正审判活动违法1件次,提出书面检察建议2份。

  加强刑事执行监督。抓好对看守所收押、出所、管教在押人员的检察监督,及时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清理纠正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案件和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尚未收监案件,抓好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过去一年,针对交付执行、收押、出所、监管活动、留所服刑中的违法情形,提出书面纠正6件次;羁押必要性⑤案件立案审查5人,提出建议并采纳2人,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占本地执行逮捕数的8.8%。开展社区矫正⑥(监外服刑)人员的监督检察,书面纠正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或矫治不当8人次。

  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坚持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民事行政监督全过程,支持弱势群体通过诉讼等合法方式表达诉求。通过列席、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听证、审查相关行政决定材料等形式,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全年,共受理审查民事生效裁判、调解监督案件3件,与去年同期持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件,采纳改判2件;办理诉讼活动违法监督案件12件,发出检察建议并采纳12件。

  加强“两法衔接”⑦工作。着力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运用司法手段解决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问题。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应用,建立完善了工作运行机制、联席会议制度以及信息共享平台应用办法等,目前信息平台正常运行,行政执法部门录入案件信息188件,无建议行政执法单位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

  2.增强规范意识,注重内外部监督

  1)加强内部监督,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案件的动态管理、办案质量全程监控,办案动态分析,坚决杜绝程序瑕疵、超时限办案、涉案财物处理不规范等问题,规范司法办案。全年,开展案件流程监控45件次,开展送案审核40件,涉案款入库121.719万元,出库23.466万元,涉案物品入库13件,出库8件;接待律师查询、会见13人次。坚持重大疑难案件、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制度,共受理议题9件,讨论决定8件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决定事项1件。严肃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通过自评、互评与异地交叉评等方式评查案件56件,将案件评查成果应用于绩效评奖依据,确保案件质量符合司法规范要求。

  2)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和《重大案件信息发布工作规则(试行)》,明确了法律文书网上公开范围和重要案件信息发布范围。统筹推进检务公开实体平台、微博、微信和客户端等平台建设,着力加强涉检网络舆情的监测和处置工作。全年,分别公开法律文书64份,公开比例为100%,重要案件信息9条,公开比例为100%,案件程序信息105条,其他重要案件信息8条。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民监督员的联系,听取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并及时落实整改。年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征求意见建议4条,并逐一落实;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主任会议专题听取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工作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3.落实司法改革任务,推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根据中央、省委、州委、县委以及上级检察院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持续推进落实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核心的各项改革任务,基本实现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人财物省级统管;制定《绿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试行)》、《绿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业绩考评办法(试行)》等配套制度;整合内设机构,实行大部制;建立以检察官为核心的办案组织,整合检察办案资源,检察官办案按照权力清单履行职责,确保检察权的规范运行。

  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⑧。一年来,严格对照证据标准,认真审查,对12人作出不批捕、对8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有效落实“证据裁判”等要求。

  严格落实公益诉讼试点改革要求,抓住公益这个核心,以生态环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为重点,深挖线索,立案审查行政公益诉讼1件,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件,判决1件。

  4.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司法办案整体水平

  1)以案为戒,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发挥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的带头示范作用,进一步提升党组班子的政治站位和政治敏锐性,自觉担负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一岗双责”,严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党规党纪,加强党内监督,驰而不息纠“四风”,严守“红线”、“底线”,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决维护核心,做到对党忠诚,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生态。一年来,积极开展节前警示教育和党纪政纪条规学习等活动;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16份,督促领导干部撰写述廉报告19份,填写领导干部廉政档案19份、个人有关事项报告19份,签订廉政承诺书27份。

  积极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以“提高政治站位,彻底肃清白恩培、仇和等余毒,努力营造和维护检察机关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为主题的专题研讨会以及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做好巡视整改工作、推动我省政治生态明显改善”为主题的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深入开展“以案为戒、正风肃纪”教育整顿活动。形成以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集中制、严明党的纪律等为主要内容的党内政治生活基本规范,切实把秉公执法、依法用权等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2) 加强队伍建设,提升队伍思想素养和业务能力。坚持党建带队建,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基层党建提升年”的各项部署和要求,积极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教育引导全体检察人员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打牢思想信念基础,对标“四讲四有”,切实改进不足,做到“四个合格”,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向纵深发展。

  以提升干警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为目标,充分发挥检察官“传、帮、带、教”的示范作用。开展岗位练兵常态化,在实践中提升干警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能力、诉讼监督能力、信息化应用能力、涉检信访处置能力和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一年来,组织干警参加党的十九大专题培训、国家检察官学院业务培训以及最高检、省州检察院思想政治教育和技能培训等100余人次;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省检察院表彰2人次。

  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清醒地看到工作中存在不足,主要是: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后,对入额检察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监督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还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还有待加强;面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要求,检察权运行制度机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考评机制等需要进一步细化,推进改革需要大胆创新。对此,我们将强化问题导向,以实事求是和改革创新的精神认真研究解决。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2017年度,纳入本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独立核算、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共1个,与上年一致。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检察院属县级检察机关,执行行政单位的会计制度。截止2017年底,绿春县检察院现有内设机构16个,即政治处、纪检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办公室、公诉科、侦查监督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驻所检察室、职务犯罪预防科、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技术科、法警大队、派驻平河检察室、案件管理中心。

  绿春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末本部门编制人数有 33人,其中:行政编制 32人,工勤人员1人。2017年年末我院实有人数29人,其中:政法机关人数28人,工勤人员1人。

  离退休人员10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9人。

  单位车辆编制4辆,实有4辆。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全年总收入678.67万元(财政拨款634.14万元,占全年总收入93.4%,其他收入44.53万元,占全年总收入6.6%),其中::行政运行425.82万元,占全年总收入的62.74%;其他检察支出117.84万元,占全年总收入的17.36%;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23.44万元,占全年总收入的3.4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42.69万元,占全年总收入的6.29%;行政单位医疗25.79万元,占全年总收入的3.8%;公务员医疗补助11.4万元,占全年总收入的1.68%;住房公积金30.94万元,占全年总收入的4.56%。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全年总支出689.27万元(基本支出554.6万元,占全年总支出80.46%,项目支出134.67万元,占全年总支出19.54%)。其中:行政运行419.58万元,占全年总支出的60.87%;一般行政管理事务16.19万元,占全年总支出的2.35%;其他检察支出118.48万元,占全年总支出的17.19%;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23.44万元,占全年总支出的3.4%;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42.69万元,占全年总支出的6.19%;行政单位医疗支出25.79万元,占全年总支出的3.74%;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11.4万元,占全年总支出的1.65%;住房公积金30.94万元,占全年总支出的4.48%。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用于保障绿春县人民检察院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517.76万元,包括:人员经费支出507.42万元,占总支出的98%;日常公用经费支出10.34万元,占总支出的2%。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用于保障绿春县人民检察院完成检察和执行工作任务的项目支用134.67万元,主要用于办案业务相关的业务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我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52.44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4.66%。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523.0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0.17%。主要用于人员支出,检察业务相关的办公设备采购,差旅费、印刷费等相关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0.5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27%。主要用于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7.9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82%。主要用于缴纳医疗保险。

  4.住房保障支出30.9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74%。主要用于缴纳住房公积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绿春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15万元,支出决算为12.74万元,完成预算的84.9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1.24万元,预算数13万元,完成预算的86.4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5万元,预算数2万元,完成预算的75%。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我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一直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公务接待制度;严格控制公车的使用,严禁公车私用因此三公经费实际支出数小于预算数。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6.19万元,下降23.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数与上年一样均为0万元,未发生相关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0.59万元,下降3.6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5.51万元,下降53.7%。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我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一直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公务接待制度;严格控制公车的使用,严禁公车私用,且公车改革后我院车辆减少因此三公经费比上年减少。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1.24万元,占88.23%;公务接待费支出1.5万元,占11.77%。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我院没有出国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等。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1.24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没有公务用车购置情况。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1.24万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主要用于检察相关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1.5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1.5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40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20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检察相关业务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34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53.8万元。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日常工作所需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维修维护费、福利费、工会费、其他交通费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17年12月31日绿春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数826.69万元,其中:流动资产68.33万元,固定资产758.36万元,固定资产明细如下:房屋407.11万元,占固定资产总额的53.68%车辆151.33万元,占固定资产总额的19.95%;其他固定资产199.92万元,占固定资产总额的26.36%。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84.97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96.03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826.69 

  68.33 

  758.36 

  407.11 

  151.33 

 

  199.92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我院政府采购支出32万元,其中: 

     (1)货物类:采购32万元 

     (2)工程类:采购0万元 

     (3)服务类:采购0万。

  资金来源包含省级财政拨款支出32万元,县级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采购类型涵盖政府集中采购及部门询价采购等类型,采购项目包含警用设备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五)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预算数是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三年中期财政规划】

  是在科学预判未来三年财政收支情况的基础上,重点研究财政收支政策,合理确定财政收支政策和重大项目资金安排,逐年滚动管理,实现规划期内跨年度平衡的预算收支框架。中期财政规划中的第一年规划,主要是约束第一年的年度预算,后两年规划主要是引领后两年的年度预算,第一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根据新的政策调整变化情况,将对原后两年规划进行调整完善,并将第四年度的规划增补进来,形成新一轮的三年中期财政规划。推行中期财政规划,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预算编制的前瞻性;有利于各类规划与财政预算安排相衔接,强化财政规划约束;有利于发挥财政稳定器和“逆周期”调节器作用,实现财政经济可持续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改革】

  针对由市级财力安排,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政策目标的财政资金,按照资金使用主体分为市级部门专项资金和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本级的部门专项一般不超过四个,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原则上设立一项。每项专项资金只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设立期限原则上l至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不得重复设立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设立程序需经过主管部门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政府审批三个程序,凡不履行设立程序的,一律不予设立专项资金。各级各部门不得在其他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及工作会议纪要中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同时,建立专项资金的退出机制,到期的自动退出,需继续使用的要重新履行设立程序,定期对专项资金开展评估,分类进行调整、归并、退出。由市财政局建立部门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作为编制年度预算的必要依据。规定专项资金必须“先定办法,后分配资金”,建立以因素法为主、项目法(竞争性分配)等方法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

  【结余结转】

  结余是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

  【预算绩效管理】

  是以“预算”为对象开展的绩效管理,也就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预算绩效管理的表现形式是四个环节紧密相连,即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运用的有机统一,一环扣一环,形成封闭运行的预算管理闭环。

  【转移支付】

  是指货币资金、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的无偿转移。转移的对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指财政资源(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包括横向转移和纵向转移。财政转移支付通常可以分为无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有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专项转移支付)两种。

  【一般性转移支付】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我国逐步建立了以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为主的转移支付制度。2009年以前,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补助、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年终结算财力补助等,地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上述资金。2009年起,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部将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两类。修订后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以及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等,地方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

  【均衡性转移支付】

  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中央对地方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从1995年起,中央财政开始对地方实施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通过选择客观性和政策性因素计算各地的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确立财政转移支付对象,从而制定了适合我国国情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在此基础上,云南省也相应制定了适合我省省情的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随着2002年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实施,自2002年起,原过渡期转移支付的概念不再沿用,其资金与中央财政因所得税分享改革集中的增量一并统筹分配,2009年前称一般性转移支付。2009年,财政部修订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时改称为均衡性转移支付。

  均衡性转移支付的目标是扭转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实现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力求公平、公正,循序渐进和适当照顾老少边地区的原则,参考国际通行作法,按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和统一的公式分配。具体到云南省来说,主要参照各地财政实际支出能力和标准财政支出的差额及可用于转移支付的资金数量等客观因素,按统一公式计算确定各地转移支付数额。其中,实际支出能力是指各地的可用于财政支出的各项来源合计,以各地实际支出数并做适当调整计算;标准支出是指各地的财政支出需求,主要按地方政府规模、平均支出水平和相关成本差异系数等因素测算。对财政越困难的地区,补助程度越高。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

  为保障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各项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2010年9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以“以奖代补”为政策核心,鼓励各地提高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实现县乡政府“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目标。云南省虽然财力基础相对薄弱,但是通过进一步加大省对下的转移支付力度,较好地提升了县乡的基本财力保障水平,获得了中央财政的奖励资金。2011年,云南省建立了省对下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制度,将各地“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需求,全部纳入计算,对各地财力与“三保”支出的差额给予全额补助,确保基层政府基本支出需要。

  【专项转移支付】

  是指上级政府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目标,以及对委托下级政府代理的一些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资金接受者需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财政存量资金】

  是指收入已经发生、尚未安排预算,或者预算已经安排、尚未形成实际支出的财政资金。具体内容是:一是收入已经发生、尚未安排预算的资金,如每年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超收收入,年终调整列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算周转金。二是预算已经安排、尚未形成实际支出且尚未列支的资金。三是预算已经安排、尚未形成实际支出且已经列支的资金。四是不包括当年季节性收支差额形成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