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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河口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8-08-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红河州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红河州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上级检察院和县委的领导、县人大的监督下,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领导本院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检察机关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和部署;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依法对刑事犯罪案件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受理单位、个人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检察环节中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负责本院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对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协调县委组织部、县人事部门管理和考核干部;协调上级部门组织对检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其他应由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工作。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一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我院把维护边境地区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扛好扛实,一年来,共依法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138人,提起公诉211人。2017年,共依法对24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7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9件11次;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3件,发放救助金9.5万元。二是下沉检力,使检察职能向基层延伸。2017年,组织检察人员到乡镇基层开展法律宣传、矛盾化解、综治维稳等工作200余人次,并就我县部分乡镇及县属部门在社会治理方面存在短板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4份,进一步促进相关部门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保障沿边经济社会发展

  二是我院紧紧围绕上级对河口作为中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重要前沿门户的战略定位,积极贯彻新发展理念,不断强化司法办案的主动性和针对性,为我县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2017年,先后组织检察人员到扶贫挂联点调研指导工作260余人次,帮助基层群众解决难题,为对口联系和帮扶的乡镇、村组协调落实帮扶资金5余万元和价值6余万元的生产、生活物资。二是聚焦重点,维护大局。2017年,深入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3件3人,

  三是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我院始终保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决心,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2017年,共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3件14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0万余元;成功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1人,境外劝返4人;提出检察建议4份,提供廉政档案查询1300余人次,开展警示宣传教育活动22次,受教育干部群众近1600人。

  四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017年,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8件,监督撤案4件,纠正漏捕16人,纠正侦查、审判活动违法33件次,向县法院发出量刑建议142件,提起抗诉1件,检察长列席审委会9次。

  (二)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提出检察建议66件,全部被县法院采纳。不断拓展民行联系点功能、完善内部线索移送机制和利用“两法衔接平台”等方式,多方位拓展案源,不断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2017年,共纠正社区矫正脱管人员7人,提出收监建议2件次,审查暂予监外执行9人,提出违法纠正通知9份。

  五是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和各项监督,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

  2017年,向县委专题汇报检察工作3次,向人大作专题报告5次,向政府、政协通报重大工作4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特约检察员监督各项执法活动30次。

  六是蹄疾步稳,推进重大改革行稳致远

  七是毫不动摇,深入推进伟大工程建设

  八是强本固基,抓好检察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

  九是肩负好首要政治任务,学好党的十九大精神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2017年度,纳入本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独立核算、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共1个,与上年一致。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红河州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执行行政单位的会计制度。内设15个机构

  共有中央政法编制数为34名,工勤编1名。年末实有中央政法编制人数32人,本院聘用制人员25人,其中财政全供养32人。

  年末退休122017年新增退休职工1人,新招录公务员3 人。

  车辆编制5辆,年末实有4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全年总收入1028.8万元(财政拨款798.50万元,占全年总收入77.61%,其他收入230.29万元,占全年总收入22.39%)。其中行政运行606.29万元,占全年总收入的58.93%;其他检察支出277万元,占全年总收入的26.92%;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20.18万元,占全年总收入的1.9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49.8万元,占全年总收入的4.84%;行政单位医疗41.45万元,占全年总收入的4.03%;公务员医疗补助14.84万元,占全年总收入的1.44%;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0.88万元,占全年总收入的0.08%;住房公积金34.07万元,占全年总收入的3.31%。与上年对比减少9.93%,主要原因增长原因主要是2016以非税收入安排的收入比2017年多。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全年总支出1032.9万元(基本支出754.56万元,占全年总支出73.05%,项目支出278.34万元,占全年总支出26.95%)。其中行政运行603.66万元,占全年总支出的58.44%;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支出3.12万元,占全年总支出的0.3%;公诉和审判监督支出3.99万元,占全年总支出的0.39%; 侦查监督支出4.11万元,占全年总支出的0.4%;执行监督支出2.5万元,占全年总支出的0.24%;其他检察支出270.02万元,占全年总支出的26.14%;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20.18万元,占全年总支出的1.9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49.8万元,占全年总支出的4.82%;行政单位医疗25.74万元,占全年总支出的2.49%;公务员医疗补助14.84万元,占全年总支出的1.44%;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0.88万元,占全年总支出的0.08%;住房公积金34.07万元,占全年总支出的3.3%。与上年对比减少24.25%,主要原因减少原因主要是2016以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比2017年多。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我院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547.8万元。与上年对比下降14.71%。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4.53%;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5.47%。原因是2017年新录用了3名公务员,而且2017年调整了工资,增加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行政人员“522”绩效。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我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78.34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685.85%,主要由于我院2016我院用县级拨款建设廉政教育基地等投入较大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我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26.15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79.98%。2017年我院有从河口县财政拨的其他资金收入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692.7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3.85%。主要用于与检察院业务相关的办公设备采购;差旅费、住宿费支出;其他检察开展的项目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9.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60.3%。主要用于缴纳社会保险;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1.4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02%。主要用于缴纳医疗保险;

  4.住房保障支出34.0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12%。主要用于缴纳住房公积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州河口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16万元,支出决算为14.03万元,完成预算的87.6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4.03万元,完成预算的67.17%。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厉行节约政策,效果较好。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0万元,占71.28%;公务接待费支出4.03万元,占28.72%。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0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0万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辆。主要用于检察相关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4.03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4.03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48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15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检察相关业务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红河州河口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84.75万元,主要由于增加聘用制书记员人数,劳务费增加和交通补贴增加。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17年红河州河口县人民检察院年末资产总值1353.49万元,其中流动资产78.64万元,固定资产1274.86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1353.49 

  78.64 

  1274.86 

  861.62 

  90.0

 

  323.34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40.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4.1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16.52万元。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五)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情况说明里涉及到需要解释说明的决算相关专用名词,在此进行说明解释。

  【人民检察院业务费】

  包括办案费、劳务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其他设备购置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交通费、专业会议费、服装费、宣传费、维修费、法官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预算数是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三年中期财政规划】

  是在科学预判未来三年财政收支情况的基础上,重点研究财政收支政策,合理确定财政收支政策和重大项目资金安排,逐年滚动管理,实现规划期内跨年度平衡的预算收支框架。中期财政规划中的第一年规划,主要是约束第一年的年度预算,后两年规划主要是引领后两年的年度预算,第一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根据新的政策调整变化情况,将对原后两年规划进行调整完善,并将第四年度的规划增补进来,形成新一轮的三年中期财政规划。推行中期财政规划,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预算编制的前瞻性;有利于各类规划与财政预算安排相衔接,强化财政规划约束;有利于发挥财政稳定器和“逆周期”调节器作用,实现财政经济可持续发展。

  【结余结转】

  结余是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

  【预算绩效管理】

  是以“预算”为对象开展的绩效管理,也就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预算绩效管理的表现形式是四个环节紧密相连,即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运用的有机统一,一环扣一环,形成封闭运行的预算管理闭环。

  【转移支付】

  是指货币资金、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的无偿转移。转移的对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指财政资源(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包括横向转移和纵向转移。财政转移支付通常可以分为无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有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专项转移支付)两种。

  【一般性转移支付】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我国逐步建立了以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为主的转移支付制度。2009年以前,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补助、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年终结算财力补助等,地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上述资金。2009年起,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部将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两类。修订后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以及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等,地方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

  【专项转移支付】

  是指上级政府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目标,以及对委托下级政府代理的一些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资金接受者需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财政存量资金】

  是指收入已经发生、尚未安排预算,或者预算已经安排、尚未形成实际支出的财政资金。具体内容是:一是收入已经发生、尚未安排预算的资金,如每年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超收收入,年终调整列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算周转金。二是预算已经安排、尚未形成实际支出且尚未列支的资金。三是预算已经安排、尚未形成实际支出且已经列支的资金。四是不包括当年季节性收支差额形成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