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检务公开>预决算公开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8-08-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作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的实施。主要职责: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全力服务大局、维护民生民利。

  一是着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紧紧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振兴实体经济等重点工作,批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718人、起诉2241人;批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152人、起诉193人。抽调精干力量稳妥办理“泛亚有色”“e租宝”等专案,提前介入“2·2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善心汇”传销案等,有力维护市场和金融秩序。

  二是完善企业司法保护措施。出台规范新型检商关系的实施意见,推动“亲”“清”检商关系构建。认真贯彻执行高检院和省检察院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批捕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等犯罪56人、起诉92人,努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是全力保障群众切身利益。围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严惩危害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安全等各类犯罪,依法批捕464人、起诉2116人。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类案件56件64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58件60人。深入推进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立案侦查扶贫领域职务犯罪338件,努力保障扶贫资金安全。

  四是加大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批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409人,起诉2030人,开展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36件152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14件375人。从7月份起全面推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持续发挥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作用。

  五是着力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组织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开展积极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维护中欧班列安全畅通专项工作,通过严厉打击犯罪、加强检察监督、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升法律服务水平、拓展国际司法交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机关在维护国际联运列车安全畅通的职能作用,积极服务“一带一路”和“辐射中心”建设。

  二、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始终把检察工作融入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总体布局,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为建设平安云南、法治云南提供保障和服务。

  一是着力保障国家安全。与新疆等地检察机关就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刑事案件举行联席会议,建立联络平台。积极参与边境地区“三非人员”整治等工作,批捕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359人、起诉483人

  二是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为导向,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34966人、起诉54856人,确保社会治安总体稳定。突出打击黑恶势力、“两抢一盗”、故意杀人等侵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批捕18588人,起诉23609人。积极参与禁毒人民战争,起诉毒品犯罪8610人。大力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为798名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金1014.31万元。积极推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提高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化解效率和质量。积极开展检察官以案释法、法治进校园等活动,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三是深化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认真落实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全力做好配合工作中坚守职责使命,确保职务犯罪侦防工作力度不减、节奏不变,保持惩治腐败犯罪高压态势。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1525件2007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118人,厅级干部20名挽回经济损失4.76亿元。抓获、劝返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29人。结合司法办案,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599件,推动建立制度436件。开展预防警示教育和预防宣传7263次,受教育人数达30.12万余人。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81225次,63个投标单位和个人因有行贿犯罪记录受到相应处理。

  四是强化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依法监督纠正执法司法不公问题,监督纠正有案不立、不当立案3224件,纠正漏捕、漏诉2293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361件。纠正侦查、审判、刑事执行中的违法情形10172件次。对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的194名罪犯监督收监执行。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召开防范冤假错案专题电视电话会议提出具体要求。制定下发提前介入命案工作指引,规范命案介入侦查工作。强化审前过滤,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决定不批捕12319人、不起诉3740人。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完善保障律师会见、阅卷等制度措施,为律师提供电子卷宗查阅、刻录服务11669件次。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非法证据后不批捕、不起诉67人。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被采纳1978人。

  三、深化司法改革,不断巩固拓展改革成果

  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巩固和拓展改革成果,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一是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落实。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指导意见、司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办法、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办法、检察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办法、检察官惩戒办法、检察官退出员额暂行规定和业绩考评办法等规定,并建立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推动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严格执行入额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直接办理案件制度,建立每月通报办案情况制度。

  二是深入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对全省员额检察官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适时启动择优选升工作。制定下发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完善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制度。与省委编办联发基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指导意见,推进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

  三是完善检察职业保障机制。全省三级检察院员额制检察官职务等级工资已按新的标准于今年1月份全部兑现到位。省检察院等131个检察院2016年度的绩效考核奖金已兑现到位,2017年度绩效考核奖金已报请省人社厅核定。全省检察机关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工勤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已全部上划省级统一管理、由省级财政统一保障。

  四是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制定公诉部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及六个工作指引,起草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法定起诉标准,推进庭审实质化。

  五是完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并全面推开。出色完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任务,试点期间提起诉讼数和办理诉前程序案件数均居全国前列,新华社《内参清样》刊载了我省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情况,省委常委会听取试点工作情况汇报并给予充分肯定。认真落实省委常委会决议,协调省财政、省编办、省环保厅等部门健全配套工作机制,并按中央统一部署在全省全面推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六是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协助省、州(市)司法行政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740名,并组织初任培训。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217

  四、加强自身建设,夯实发展根基

  始终把抓基层、建队伍作为事关检察工作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任务,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

  一是以全面从严治党引领全面从严治检。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着力推进思想建党,党的十九大召开后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热潮。举办州县两级检察院党组书记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专题培训班、党支部书记培训班,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积极开展基层党建提升年活动,制定下发党建工作考评实施办法和党建工作要点,部署研发党建工作考评系统,着力解决重业务轻党建等问题。修订巡视工作实施细则,强化系统内巡视工作,实现对17个分州市检察院巡视全覆盖。坚持抓早抓小,敢于亮剑,对24名违法违纪检察人员严肃查处,并在全省检察机关组织开展财务大检查、“以案为戒 正风肃纪”教育整顿等工作,从严从实推进纪律作风建设。

  二是深入推进规范司法行为工作。坚持把规范司法行为作为检察教育培训的重点,强化司法理念教育。制定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强化案件流程监控,部署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涉案财物专项检查“回头看”等活动,巩固和拓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成果,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

  三是加强队伍建设全面加强素能培训,省检察院分批、分类培训检察人员38期4700余人次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和好干部标准把遵守政治纪律规矩作为评价干部的首要标准,选拔任用6名处级干部,向省委推荐任用1名州市检察院检察长。由人民群众推荐产生首届10名“云南省最美检察人物”。

  四是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检察专线网改造和检察工作网项目建设全面展开,侦查信息平台建成并投入使用,检务中心建设顺利完成,案件质量评查等7个系统的开发顺利推进,远程视频科技法庭建成并用于远程庭审,科技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不断深化。争取专项补助资金2221万元帮助基层检察院改善基础设施。昭通市检察院等5个院被评为全国文明单位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5个。其中:行政单位4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1个。分别是:

  1.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2.国家检察官学院云南分院

  3.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  

  4.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

  5.开远铁路运输检察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2017年末实有人员编制612人。其中:行政编制602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1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557人(含行政工勤人员0人),事业人员8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258人。其中:离休14人,退休244人。

  实有车辆编制80辆,在编实有车辆80辆。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收入合计26724.9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3477.24万元,占总收入的87.85%;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2261.18万元,占总收入的8.46%;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986.53万元,占总收入的3.69%。总收入与上年20571.58万元对比增加6153.37万元,同比增加30.43%,总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今年新增一个二级预算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云南分院,该学院为其他事业单位,今年增加2261.18万元经营收入;二是财政拨款收入较上年增加2987.66万元,主要是2017年财政重点安排给我院电子检务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三是其他收入较上年增加904.53万元,主要是财政对我院2016年国有资产清查核实的结果确认核销负债类资金转其他收入以及高检院对下的补助收入等。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支出合计25359.4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568.77万元,占总支出的53.51%;项目支出10227.56万元,占总支出的40.33%;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1563.10万元,占总支出的6.16%。总支出与上年21290.51万元对比增加4068.92万元,同比增加19.11%,主要原因一是今年新增一个二级预算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云南分院,该学院为其他事业单位,今年增加1563.10万元经营支出;二是基本支出较上年增加2117.67万元,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522”绩效考核奖金、新增人员工资及正常晋升工资等人员经费支出增加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3568.77万元。与上年11451.10万元对比增加2117.67万元,主要原因是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522”绩效考核奖金、新增人员工资及正常晋升工资等人员经费支出增加。基本支出中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5.39%;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4.61%。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以及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0227.56万元。与上年9839.41万元对比增加388.15万元,主要原因是信息化建设项目投入支出增加。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为:1、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积极推进平安云南建设。2、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积极推进反腐倡廉建设。3、国家司法救助工作。4、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5、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3551.47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2.87%。 与上年21135.05万元对比增加2416.42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增加,主要原因是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522”绩效考核奖金、新增人员工资及正常晋升工资等人员经费支出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4%。主要用于共产党事务支出

  2.公共安全(类)支出21534.4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1.44%。主要用于日常运行、业务办案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经费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261.1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35%。主要用于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及机关离退休人员支出、死亡抚恤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754.8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21%。主要用于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556.5万元,支出决算为320.24万元,完成预算的57.5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61.55万元,完成预算的153.88%;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222.12万元,完成预算的59.4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36.57万元,完成预算的25.65%。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我院继续贯彻落实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财政政策,在预算控制范围内全面压缩“三公”经费,努力降低公务活动成本以及车辆运行费用。因公出国(境)经费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原定2016年预算安排的加拿大团因出国计划调整安排在2017年执行。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18.45万元,增长/下降5.4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31.96万元,增长108.01%;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48.33万元,下降17.8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2.08万元,下降5.38%。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我院继续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依法规范支出管理,全面压缩“三公”经费,努力降低公务活动成本 ,以及车改后车辆运行费用降低 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原定2016年预算安排的加拿大团因出国计划调整安排在2017年执行。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61.55万元,占19.2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22.12万元,占69.36%;公务接待费支出36.57万元,占11.42%。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61.55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6个,累计13人次。开展内容包括:1、我院组织举办“刑事侦查及诉讼电子证据取证技术及制度培训” 加拿大培训班,我院5人参加;2、我院组织澳大利亚、新西兰访问团,我院4人参加;3、我院组织老挝访问团,我院1人参加。其他参团3人次,其中:1、参加省信访办在香港组织的云南省信访系统综合能力提升研修班1人;2、参加高检院在澳大利亚组织的“审前羁押措施及羁押听证制度”课题培训1人;3、参加高检院在美国组织的“重大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及相关政策”课题培训1人。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22.12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222.12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80辆。主要用于查办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公诉及审判监督工作;侦查监督工作;监所检察工作;控告申诉以及其它检察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36.57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36.57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2.82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361批次(其中:外事接待3批次),接待人次369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50人)。主要用于检察系统内外、上下级间的工作联络、交流学习、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公务往来活动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982.99万元,与上年2044.39万元对比减少61.4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保障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下属铁检机关正常运转的办公经费、印刷费、水电费、差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相关使用情况详见“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公开06表)商品服务支出及其他资本性支出项目。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31252.28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1925.61万元,固定资产19322.68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3.99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8037.54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6034.75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1辆,账面原值24万元;报废报损资产788项,账面原值144.48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1.43万元;出租房屋实现资产使用收入218.15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31252.28 

  11925.61 

 

  2530.35 

  2719.15 

 

  14073.18 

   

  3.99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8323.9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6256.0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69.12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998.76万元。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五)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情况说明里涉及到需要解释说明的决算相关专用名词,在此进行说明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公共安全(类)检察(款):指人民检察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支出。

  1、行政运行(项):反映人民检察院的基本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人民检察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机关服务(项):反映人民检察院提供后勤服务的机关服务中心支出。

  4、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项):反映人民检察院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所发生的支出以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支出。

  5、公诉和审判监督:反映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对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支出。

  6、侦查监督:反映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嫌疑人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对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支出。

  7、执行监督:反映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和监管改造机关执行刑罚活动进行监督的支出。

  8、控告和申诉:反映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控告、刑事申诉等方面的支出。

  9、“两房”建设(项):反映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修缮支出。

  10、事业运行(项):反映人民检察院下属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1、其他检察支出(项):反映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人民检察院方面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