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检务公开>预决算公开

昆明市安宁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7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8-08-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昆明市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昆明市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能是与公安、法院、司法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及时、有效地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为维护社会、政治的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安全。我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始终坚持打击刑事犯罪与保护公民权利、惩治职务犯罪与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司法公正与维护司法权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我院原有18个部门,分别为政治处、反贪污贿赂局、监所检察科、办公室、人民监督员工作办公室、控告申诉检察科、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渎职侵权局、民事行政检察室、职务犯罪预防科、计划财务装备科、司法警察大队、监察科、环境资源检察科、派驻温泉检察室、案件管理办公室、检察技术信息科。司改后,我院现有8大部门,分别为侦查监督部、公诉部、刑事执行检察部、控告申诉检察部、民事行政监察部、政治部、检务管理部、案件管理部,同时配有中共安宁市纪委驻市人民检察院纪律检查组、监察科。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7年我部门将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省检察长会议和省市党代会的决策部署,加强检察监督,深化司法改革,建设过硬队伍,切实履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推动平安云南、法治云南建设,为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着力维护社会稳定。坚决打击暴力恐怖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厉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黑恶势力、制毒贩毒、涉爆涉枪、电信网络诈骗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高度重视防控经济金融风险,强化对创新、产权和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是着力惩治预防腐败。持续保持惩治腐败力度不减、节奏不变,突出查办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集中整治和查处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不断完善预防职务犯罪措施,进一步深化专项预防和精准预防,深入推动反腐败斗争。 

  三是着力强化检察监督。扎实开展刑事检察监督。切实加强以生效裁判、调解书以及审判人员违法、执行活动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检察监督。统筹推进行政生效裁判、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监督,探索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四是着力深化司法改革。建立健全人员分类和业务管理、业绩考核和评价、办案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机制,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进一步落地落实。继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深化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不断探索完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机制。 

  五是着力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深化从严治党从严治检,加大思想政治建设、司法能力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和检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司法行为,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 

  六是着力夯实基层基础。坚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启动基层检察院精准帮扶计划,加大边疆民族贫困地区检察人才培养力度,切实提高人财物省级统管后的检务保障水平。深入实施科技强检战略,强化大数据技术应用,加快建立智慧检务体系,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 

  按照司法体制改革要求,我院于2017年1月1日起经费省级统管,根据云财政法〔2016〕176号文件第五项第三款、第四款的要求,上划后地方政府承诺和支持法院、检察院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等资金,应继续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拨付,上划单位原执行的地方性政府考核奖金、合同制聘用人员等经费,继续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拨付。我院已完成员额制检察官套改,员额检察官25名工资已于2017年落实,并已按要求足额发放,检察官职务等级工资比司改前行政职务级别工资人均增长1000余元。我院聘用制书记员目前是按照市政府核定给我院合同制书记员及协警编制总数82人进行录用,工资待遇按照司改要求,仍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障。保障标准人不低于人均3900元/月(含保险)。 

  我院领导对于财务管理工作历来都给予高度重视,结合《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及省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工作2017年重新修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将原有的10项制度全面修改、完善,同时增加了11项管理制度、细则,引用了3项中央、省级管理制度。此次的制度汇编包含24项具体管理的细则,已全面涵盖了计划财务装备11大项工作涉及的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基础设施建设、科技装备建设、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服装管理、枪支管理、内部审计、后勤服务的全部,为今后各项工作的开展有章可循,也为内部控制管理夯实基础。依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我院财务务管理实行岗位分离、票印分管。对于检察业务费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中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检察业务费。实行公务接待“三单送审”车辆外出分级审批等规章制度。 

  2017年我院两反部门受理案件28件,侦查终结31件;公诉部门受理案件660件,移交起诉666件;侦监部门受理案件358件,批准逮捕358件;控告申诉部门受理控告案件28件,结案28件,受理申诉案件1件,结案1件,司法救助案件12件;民行部门受理案件5件,结案3件;刑事执行局审查羁押必要性案件59件,提出检察建议:减刑、假释纠违288件,刑事执行纠违15件,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纠违112人,死亡、事故出席现场13件;预防职务犯罪方面,调查分析案件8件,开展警示教育131次,提出检察建议8次。以上数据较2016年有较大增长,充分体现了在财政资金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办理案件效率有所提升,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维护公共安全。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安宁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7年末实有人员编制82人。其中:行政编制82人(含行政工勤编制9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78人(含行政工勤人员9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离退休人员25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25人。 

  实有车辆编制21辆,在编实有车辆21辆。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7年度收入合计1923.2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922.97万元,占总收入的99.98%;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0.3万元,占总收入的0.02%。与2016年全年收入2107.22元相比,降低8.7%。 

  与上年对比变动的原因为:我单位于2017年1月上划省管,2016年预算包含安宁财政承担的书记员工资、目标考核奖和其他建设维修资金,上划后省财政预算不包含由安宁财政承担的资金,因此年初预算数相比降低。年度执行中调整年初预算主要是由于我院人员的增加,在预算时并未纳入,后期追加相关经费。同时,由于我院属司改上划单位,上划基数尚未确定,因此省本级经费并未纳入年初预算范围。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7年度支出合计1923.2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13.17万元,占总支出的78.68%;项目支出410.1万元,占总支出的21.32%;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万元,占总支出的0%。与2016年基本支出1632.44元相比,降低7.3%;项目支出410.1元,与2016年项目支出474.78元相比,降低13.62%。 

  与上年对比变动的原因为:我单位于2017年1月上划省管,2016年预算包含安宁财政承担的书记员工资、目标考核奖和其他建设维修资金,上划后省财政预算不包含由安宁财政承担的资金,因此年初预算数相比降低。年度执行中调整年初预算主要是由于我院人员的增加,在预算时并未纳入,后期追加相关经费。同时,由于我院属司改上划单位,上划基数尚未确定,因此省本级经费并未纳入年初预算范围。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我院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512.87万元。与2016年决算1632.44万元相比,减少7.31%。主要原因:司改上划前基本支出包含合同制人员工资、地方政府目标考核奖金,上划后,合同制人员费用及地方政府目标考核奖励仍然继续由地方保障,省财政未保障。 

  日常支出中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4.45%;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5.55%。人均公用经费2017年我院达到人均1.37万元(不含车辆公用经费),比安宁保障标准上升。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我院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包括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的经费支出410.1万元。与2016年决算474.78万元相比,减少13.62%。主要原因:我院属于司改上划单位,2017年财政资金不包含地方承担的项目建设资金及其他有地方承担的资金。 

  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办案经费2017年我院中央政法转移支付经费211万元,比2016年上升8万元。2017年执法办案补助105万元。基建经费我院暂无相关业务。2017年我院两反部门受理案件28件,侦查终结31件;公诉部门受理案件660件,移交起诉666件;侦监部门受理案件358件,批准逮捕358件;控告申诉部门受理控告案件28件,结案28件,受理申诉案件1件,结案1件,司法救助案件12件;民行部门受理案件5件,结案3件;刑事执行局审查羁押必要性案件59件,提出检察建议:减刑、假释纠违288件,刑事执行纠违15件,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纠违112人,死亡、事故出席现场13件;预防职务犯罪方面,调查分析案件8件,开展警示教育131次,提出检察建议8次。以上数据较2016年有较大增长,充分体现了在财政资金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办理案件效率有所提升,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维护公共安全。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922.97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98%。与2016年决算数2107.22万元相比,降低8.74%,主要原因:我院属于司改上划单位,2017年财政资金不包含地方承担的书记员工资及政府目标考核奖。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1532.0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9.67%。主要用于行政运行1121.99万元,公诉和审判监督211万元,其他检察支出199.1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17.9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9%。主要用于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 

  3.社会保障和就业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158.2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23%。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112.5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9%。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医疗71.2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37.52万元,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3.8万元。 

  5.住房保障支出102.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3%。主要用于行政单位住房公积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48万元,支出决算为19.8万元,完成预算的58.7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5.74万元,完成预算的39.3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4.06万元,完成预算的50.75%。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我单位于2017年上划省管,严控“三公”经费开支,参照省级标准制定管理措施,减少 “三公”经费。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4.85万元,下降19.6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0万元,下降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1.16万元,下降6.8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3.69万元,下降47.63%。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我院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降低,主要是因为我单位于2017年上划省管,严控“三公”经费开支,参照省级标准制定管理措施,减少 “三公”经费。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5.74万元,占79.5%;公务接待费支出4.06万元,占20.5%。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5.74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5.74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1辆。主要用于21辆执法执勤用车(相关工作范围)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4.06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4.06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82批次(其中:外事接待82批次),接待人次812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812人)。主要用于检察业务执法办案、案件讨论、案件研讨、考核等(相关工作,产生的接待批次及人次等)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0(相关工作,产生的接待批次及人次等)发生的接待支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35.22万元,与2016年315.11万元相比,降低25.35%,主要原因:我院属于司改上划单位,2017年财政资金不包含地方承担的书记员工资等劳务费开支。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机关正常运转的日常开支,包括办公费用18.51万元,缴纳税费3.79万元,缴纳电费8.5万元,缴纳物业管理费19.81万元,办公设施维修(护)费16.09万元等费用开支。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安宁市人民检察院部门资产总额1765.28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99.49万元,固定资产1565.79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60.49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70.32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535.38万元;处置车辆11辆,账面原值128.55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8.1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8.1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五)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办案(业务)经费: 

  全部用于办理各类案件(业务)所需的经费开支,资金使用原则上应直接与案件挂钩,经费开支实行单独建立明细账核算,严格执行现行国家规定的办案经费开支范围,确保专款专用;不得用办案(业务)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或用于弥补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用房维修经费及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不足。 

  2、业务装备经费: 

  全部用于购置各类业务用装备,并严格按照基本业务装备配备实施标准的要求,优先保障政法机关的基本装备需要,不得用业务装备经费购买应由日常运行公用经费解决的办公用品,不得用于购置非业务用高档装备、设施改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