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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17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8-08-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是富民县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接受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和中共富民县委的领导,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方针,部署全县检察工作任务。对富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富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对判国案、分离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2、依法对发生在富民县的或者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的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侵权渎职案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富民县管辖和由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决定不起诉。 

  4、依法对富民县公安局、本院的刑事诉讼和富民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5、依法对富民县看守所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6、对富民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7、依法对本院受理的重大疑难案件痕迹、物证、人身伤亡、印文图章和财务等进行检验、鉴定、审查。 

  8、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9、对富民县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会同有关部门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本院检察环节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0、提出本院检察工作改革意见,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或县委主管部门批准和组织实施;负责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11、制定有关本院工作细则和规定。 

  12、负责本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本院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 

  13、管理本院干部;按照干管权限和规定,提出任免干部的意见和建议;依法提请富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本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依法提请其他任免事项。 

  14、组织本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15、组织本院精神文明、理论宣传、文化建设工作。 

  16、组织本院纪检监察工作。 

  17、按照干部管辖权限查办本院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违纪案件。 

  18、规划本院的财务装备工作,负责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9、负责本院的对外交流和案件协查工作。 

  20、组织本院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 

  21、负责其他应当由本院承办的事项 

  (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一是更加主动地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自觉地把服务改革开放摆到检察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主动把检察工作融入到全县经济发展和各项改革中。及时来接经济社会发展对检察工作的司法需求,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使检察工作服务发展、服务改革的措施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更加有力地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突出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及涉众型经济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主动参与社会治理,积极推进“平安富民”建设。 

  三是更加尽职地促进法治富民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监督纠正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活动、刑事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对不服正确裁判的申诉,积极做好息诉工作,维护司法权威。 

  四是更加积极地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犯罪的高压态势,突出办案重点。加大办案力度,着力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贪污贿赂案件,查办严重不作为,乱作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渎职侵权案件。强化职务犯罪源头治理,加强个案预防、行业预防和社会预防。 

  五是更加深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明确办案权限和落实司法责任,完善司法体制改革下的 检察组织、人员、业务、财务、事物管理制度。按照精简、务实、高效原则,坚持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建设相结合,整合内设机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法律监督效能。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切实完善和改进检察环节相关制度、工作机制。 

  六是更加有效地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按照“五个过硬”要求和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统筹推进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队伍建设,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促业务,全面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业务能力、纪律作风建设。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坚决执行党的纪律和检察纪律,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推动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0人。其中:行政编制40人(含行政工勤编制5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5人(含行政工勤人员5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1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1人。 

  实有车辆编制9辆,在编实有车辆9辆。 

  第二部分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收入合计1069.2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23.44万元,占总收入的86.37%;其他收入145.78万元,占总收入的13.64%。比上年总收入1844.66万元对比减少775.44万元,比上年减少42%,主要原因是2016年非税收入返还款1070.02万元比2017年28.57万元多1041.45万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支出合计1102.7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58.46万元,占总支出的68.78%;项目支出344.33万元,占总支出的31.22%;与上年全年支出1685.17万元对比支出合计减少582.38万元,比上年减少了34.56%,主要原因是2016年上交市院指定案件及县法院协助办案经费765万元。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用于保障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机关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758.4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653.72元,日常公用经费支出104.74万元;2016年机关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609.2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548.11元,公用经费支出61.11万元。人员经费比2016年支出548.10增加105.62万元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后人员经费增加,2017年公用经费支出104.74万元,与上年61.12万元对比增加43.62元 ,主要原因是2017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按预算拨款在基本支出列支,2016年车辆运行维护费在项目支出列支,故2017年机关正常运转日常支出车辆运行维护费比2016年多13.73万元,另外原因是2017年其他交通费用支出32.76万元比2016年8.48万元增加24.28万元,原因是根据交通补贴发放政策2016年10月开始实行。 

  2017年基本工资支出140.39万元,占基本支出758.46万元的18.51%;津贴补贴支出232.31万元,占基本支出的30.63%;奖金支出101.65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3.40%;其他社会保障经费64.15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46%;养老保险费支出59.32万元,占基本支出的7.83%;退休费支出7.15,占基本支出的0.95%;生活补助支出3.77万元,占基本支出的0.50%;住房公积金支出44.98万元,占基本支出的5.93%;办公费支出11.94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58%;水电费支出1.76万元,占基本支出的0.31%;公务接待费7.83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0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付费13.73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81%;其他交通费支出32.76万元,占基本支出的4.32%占;福利费支出13.29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75%;工会费支出 3.09 万元,占基本支出的 0.41%;专用材料费支出13.58 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79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支出 5.13  万元,占基本支出的 %办公设备购置1.63万元,占基本支出的 0.22%。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富民县人民检察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344.33万元。与上年项目支出1075.95万元少730.67万元,减少了67.91%,主要原因是2016年上交市院指定案件及县法院协助办案经费765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31.2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1102.79万元的93.52%。与上年财政拨款支出1685.17万元对比支出合计减少653.94万元,比上年减少了38.8%,主要原因是2016年上交市院指定案件及县法院协助办案经费765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检察-行政运行516.10万元,主要用于富民县检察机关人员工资及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 

  公共安全-检察-其他检察支出344.33万元,主要用于富民县检察业务工作方面的开支。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7.64万元,主要用于富民县人民检察院离退休人员经费开支。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59.32万元,主要用于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开支。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行政单位医疗35.31万元,主要用于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医疗支出。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21.76万元,主要用于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公务与医疗补助。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1.79万元,主要用于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44.98万元,主要用于富民县人民检察院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支。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28万元,支出决算为25.19万元,完成预算的89.9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没有预算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7.36万元,完成预算的86.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7.83万元,完成预算的97.88%。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我单位三公经费贯彻劣行节约严格在预算金额内支出。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25.19万元比2016年20.91万元增加4.28万元,增长20.47%。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4.52万元,增长35.2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24万元,下降-2.98%。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车辆运行维护费增加4.52万元,原因是2017年车辆老旧增加了维修费,2017年我院购买油料款支付6万元,2016年我院没有购买油料,使用以前年度购买结余油料,2017年支付2016年到2017年车辆包缴费1.86万元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7.36万元,占68.92%;公务接待费支出7.83万元,占31.08%。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公务用车购置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7.36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9辆。主要用于开展检察业务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 

  国内接待费 

  国内接待费支出7.83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65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632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检察业务工作指导、协调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富民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4.74万元,与上年支出对比增加43.62万元 ,主要原因是2017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按预算拨款在基本支出列支,2016年车辆运行维护费在项目支出列支,故2017年机关正常运转日常支出车辆运行维护费比2016年多13.73万元,另外原因是2017年其他交通费用支出32.76万元比2016年8.48万元增加24.28万元,原因是根据交通补贴发放政策2016年10月开始实行。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富民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1317.91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58万元,固定资产1159.91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63.45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38.48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车辆1辆,账面原值21.69万元;根据车改划拨车辆到富民黎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2辆,账面原值45.15万元;报废报损资产34项,账面原值17.9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7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2.3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2.3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52.33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五)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省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流动资产:指可以在1年以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