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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17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8-08-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1.主要职能。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作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的实施主要职责:依法行使检察权,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和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的总体工作部署,开展检察工作任务。

  1、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2、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刑事案件依法提起公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依法开展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5、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和举报;

  7、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等其他由本院承办的事项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狠抓执法办案,推进平安耿马建设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共受理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395490人,与2016年同比分别上升11.43%22.87%;经审查批准逮捕307367人;毒品案件占66.07%,外国人案件占14.43%。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02491人,与2016年同比分别下降13.55%17.62%;经审查,提起公诉196232人;毒品案件占60.95%,外国人案件占9.7%。通过严格履行批捕、起诉职能,确保了案件质量,依法打击刑事犯罪,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2、依法查处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根据党中央惩治腐败力度绝不减弱,零容忍态度绝不改变的要求,把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全力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013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811人,与2016年的66人相比,件数上升33.33%,人数上升83.33%;渎职侵权案件22人,与2017年持平。案件线索来源自行发现5件,本院控申部门转1件,自首1件,纪检监察部门移送1件。案件性质涉及贪污、挪用、行贿、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罪名。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7.2375万元,其中返还老百姓  46.3586万元,我院追缴现金赃款81.4372万元,纪委追缴赃款19万元,对追缴的赃款赃物严格依法登记入库,确保涉案款物安全。办案中,实现办案力度、质量、效率、效果、安全有机统一。

      3、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充分利用举报电话、举报箱及检察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途径畅通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电话信访等诉求表达渠道,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表达诉求。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线索56件次。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工作原则及时分流办理完毕,其中:办理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2626人,发放救助资金33.6万元;办理刑事申诉5件,受理民事监督案件8件,转其他单位8件,转本院反贪2件,直接答复7件。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13件,其中:违法行为监督案件2件,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1件,行政公益诉讼提起诉讼程序案件1件;完成市院交办案件9件,现已办结7件,未结2件,作出建议市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4件,建议市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终结审查2件;主动发现上级院管辖民事监督案件线索1件,已上报市院并得到受理,协助上级院召开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听证会1次。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完善监督机制,维护司法公正强化侦查监督,纠正司法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捕、诉工作衔接与信息共享机制,有效防止漏捕、漏诉。通过案件审查,纠正漏捕5人,追诉漏犯9人,追诉漏罪11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44人,撤案99人,对117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22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提前介入案件侦查7件次,正确引导侦查部门开展工作,从源头上确保案件质量。 

  5、强化审判监督,促进裁判公平公正。向法院提出书面量刑建议197人,采纳率为77.66%。对有从轻情节的115人和从重情节的113人向法院提出了从宽和从严处理建议,提出刑事抗诉1件,确保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执法确有违法违规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8份,检察建议5份;办理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2件,发出检察建议2份;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讨论案件8件,促进案件审判公平公正。

  6、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办理机制,做到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今年受理未成年人案件3040人,起诉16人,呈报市院20人,不起诉3人,附条件不起诉1人。起诉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7人,对23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13人,邀请监护人以外的适合成年人到场11人次,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7、强化刑事执行监督,保障刑罚正确执行。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书面纠正意见4件次;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1212人,杜绝违法违规羁押;对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和社区矫正措施的落实开展了监督检查,对脱管、漏管、虚管的11名监外执行罪犯提出纠正建议后得到纠正,确保了刑罚的正确执行和监管场所的安全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2017年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即: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单位性质为国家机关,所需各项经费均由财政全额拨款开支,年内单位机构没有发生变化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2017年末实有人员编制61人。其中:行政编制58人(含行政工勤编制3人),事业编制;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56人(含行政工勤人员1人),遗属人员2人(农业户1人、城镇户1人),聘用人员6人

  单位原有离退休人员12(统一实行社会化管理)。其中:离休0人,退休12人。

  车改后实有车辆编制7辆,在编实有车辆7辆。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我单位2017年度收入合计1,351.1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087.82万元,占总收入的80.51%;其他收入263.31万元,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的基础建设经费收入,占总收入的19.49%2017年度收入较上年增加321.42万元,这主要是由于2017年我院根据国家工资制度调整增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等经费收入,以及县级补助基建业务经费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我单位2017年度支出合计1677.5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81.30万元,占总支出的58.50%;项目支出696.26万元,占总支出的41.50。本年支出较上年增564.72万元,主要原因:一是2017年人员工资社保保障等支出增加,二是基建项目建成投入使用,根据审计意见结算并支付建设投资经费增加了支出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用于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人员、日常公用支出981.30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49.06万元,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17年人员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正常晋升、调整,适当提高了工资水平,同时,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也相应作了调增;二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增加了人员经费投入。其中,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工资福利支出841.62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5.77%;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139.68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4.23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用于保障我院执法办案、政法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696.26万元,均为财政拨项目支出,我院用于执法办案而开支的办案费、消耗费、会议费、业务租赁费、业务维修费、检察宣传费、教育培训费、奖励费、派驻机构经费等办案业务费及“两房”建设经费696.26万元,较上年增加148.13%。主要原因是一:2017年度我单位实施的边境协查站建设全面建成并审计决算;二是在建“两房”项目也进入初验并按进度支出建设经费。支出较上年增幅较大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389.50万元,占本年支出的82.83%,与上年对比增346.17万元,主要是我单位2017年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较上年大幅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1195.8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6.07%。主要用于一是孟定边境协查站、“两房”建设365.16万元;二是检察机关行政运行(人员工资、日常公用等)699.63万元;三是用于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装备建设等支出131.10万元。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90.5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58%,主要用于单位退休人员原渠道保障待遇9.21万元,全体在职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支出81.38万元,占该类支出的92.42%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48.2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03%,主要用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方面支出。

  5、住房保障(类)支出54.8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58%,主要用于配置职工参加住房公积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我单位2017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额15.8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1.72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4.08万元。2017年“三公”经费决算数比上年决算数减少1.11万元,减副6.56%,减少的主要原因是通过压缩公务接待费支出,无公务出国费用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17.92万元,支出15.81万元,节约11.77%。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1.72万元,占74.13%;公务接待费支出4.08万元,占25.87%。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我单位无因公出国(境)公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1.72万元。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未发生购置公务用车行为。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1.72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7辆。主要用于机关机要保密通信用车、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用车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4.08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4.08万元主要用于上级机关等到检察机关开展调研、考察、办事发生的接待支出,全年约200人次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我单位无因公出国(境)公务。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39.68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6.00万元,主要是增加了机关物业支出和机关工会经费支出。部门机关运行费主要用于保障机关日常办公运行的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公务交通补贴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3961.78万元,其中:流动资产937.41万元,固定资产2577.91万元,在建工程430.35万元、无形资产16.11万元。无出租、出借国有资情况。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3961.78 

  937.41 

  2577.91 

  1745.93

  147.14 

 

  684.45 

 

  430.35 

  16.11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0.7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9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6.85万元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五)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情况说明里涉及到需要解释说明的决算相关专用名词,在此进行说明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