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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永平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8-08-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大理州永平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大理州永平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切实履行批捕起诉检察职责。受理审查逮捕案件84件168人,同比件数、人数分别上升12%、62%。经审查,批准逮捕131人,不批准逮捕37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36件276人,同比件数、人数分别上升18.3%、60.5%。经审查,报送州检察院审查起诉15件27人,提起公诉112件185人,不起诉11件33人。对重大案件引导侦查取证22件次、适时介入7次,如“5·17”县城农贸市场施某某故意杀人案,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为案件批捕、起诉奠定坚实的证据基础。批准逮捕盗抢骗、黄赌毒等严重危害群众安全感、幸福感犯罪67人,提起公诉78人,有力震慑了犯罪,维护了稳定。

 

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厉打击暴力、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的同时,对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的过失犯,因亲友邻里纠纷引发、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等轻微刑事案件,实行宽缓刑事政策,决定不批准逮捕23人,不起诉23人。加大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力度,对7名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及家属发放司法救助金1.8万元,彰显司法关怀,促进社会和谐。

 

注重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开展未成年人法律援助20人,不批捕9人,附条件不起诉9人,帮教21人,心理疏导17人,变更羁押强制措施2人,封存犯罪记录5人。在全省率先建立异地帮教机制,对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2名未成年人在辖区内进行异地帮教。率先推行拟作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听证会,举办以“护航未成年人成长”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开展 “法治进校园”巡讲8场次,受教育学生达1500余人,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认知和自我保护意识。

 

突出重点查办职务犯罪。把涉农领域职务犯罪作为工作重点,查办侵吞、骗取国家支农惠民资金的贪污大案2件7人,挽回经济损失44万余元,查办案件经验和做法在全州检察机关推广。按照上级检察机关专项部署,查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渎职案件3件4人,其中,查办的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件2人系全州首例新罪名案件。

 

加大力度预防职务犯罪。开展预防专项调查11次,撰写预防报告2份,个案分析2件,对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2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39件次,被查询法人或项目经理700余人;开展警示教育13场次,受教育人数1100余人次,起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警示一面”的良好效果。

 

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的检察监督。对侦查活动书面纠违19次、口头纠违22次,对审判活动纠违1次。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监督立案10件11人,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7件7人,纠正漏捕4人,纠正漏诉10人。如李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审查发现尚有9人涉嫌犯罪,经追诉,人民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

 

强化民事行政监督。深入各乡镇开展法治宣传15次,发放宣传材料9000余份,法律咨询200余人次。受理非抗诉类案件47件,经审查,支持起诉5件,开展执行监督14件,审判活动监督23件,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1件,公益诉讼线索4件。办理州检察院交办案件1件并作公开听证。对裁判正确无错误的来访群众31人耐心做好释法说理、息诉服判工作。

 

强化刑事执行监督。加强对看守所监管活动监督,书面纠违7次、口头建议34次;加强社区矫正脱管、漏管、虚管的监督,办理暂予监外执行1人,建议收监执行2人,均被采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18人,提出变更建议后均被采纳,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回头看”,对347件涉财产刑案件再核查,发现未执行完毕175件,已监督执行机关执行。

 

落实体制机制改革任务。在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内设机构整合、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检察官考评体系建设,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贯彻落实《云南省检察官惩戒办法》《云南省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等制度,员额检察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落实院领导办案规定,检察长、副检察长共办理案件31件。贯彻落实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配合做好反贪、反渎、预防等职能机构人员转隶工作。

 

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按照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相关要求,紧盯生态环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等重点领域,及时向县委、人大、政府汇报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并取得支持。受理公益诉讼线索4件,适用诉前程序2件,提起公益诉讼2件,经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有力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扎实推进诉讼制度改革。认真贯彻非法证据排除等裁判规则,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不涉嫌犯罪或证据不足的案件,不批准逮捕12人、不起诉1人。加强办理刑事案件的协调配合,开展不捕不诉案件释法说理工作。落实疑难复杂案件诉前会议、量刑建议、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制度,防止瑕疵证据影响案件质量,防止错案发生。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向州人大常委会调研组汇报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接受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邀请代表、委员55人次参与庭审旁听、视察工作等活动,诚恳接受代表委员意见建议。依托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信息238条、法律文书69份,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全面提升队伍职业素能。定期召开业务学习会和案件质量分析会,举办业务实训、出庭观摩等活动,提升队伍职业素能。组织全体干警赴浙江大学业务培训,组织参加领导素能、岗位技能培训56人次,涌现出“全省先进检察人员”、“全州优秀辩手”等多名优秀人才。

 

积极开展检察文化建设。举办读书活动月、关爱健康等经常性文体活动,激发干警凝聚力创造力。结合文明单位创建,投入30余万元改造办公办案场所。编发微信81条,被州以上媒体采用26条,及时传递永平检察好声音、法治正能量。

 

切实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坚决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严守纪律“底线”,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提出了“不扰民、主动缴纳伙食费”的纪律要求并严格执行。认真落实办案说情报告、领导干部过问案件登记制度。加大检务督察力度,紧盯“八小时以外”,持续纠正“四风”,发现不良苗头及时提醒和纠正,促进纪律作风进一步好转。

 

一年来,我院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取得长足进步,先后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表彰为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被云南省住建厅命名为云南省园林单位,在大理州首届公诉人与律师论辩赛中获二等奖。综治维稳、脱贫攻坚、党风廉政建设等多项工作受到县委政府表彰,多名干警立功受奖。概述部门(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及主要事业成效。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2017年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永平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年末实有人员编制39人。其中:行政编制39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6人(含行政工勤人员1人),离退休人员10人。其中:退休10人。

 

实有车辆编制3辆,在编实有车辆3辆。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永平县人民检察院决算总收入764.8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58.99万元,占总收入的99%。其他收入5.88万元,占总收入的1%;与上年对比增加136.99万元,主要原因是2017年永平县人民检察院上划省级统管,财政拨款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但同时县级也保障了部分人员经费。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部门决算总支出763.8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04.33万元,占总支出的79%;项目支出159.49万元,占总支出的21%;与上年对比增加70.86万元,主要原因分析一是进行了办公楼改造,二是增资、调资。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用于保障永平县人民检察院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62.45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2.65万元。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9.67%;办公经费、印刷费、水电费、汽燃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0.33%。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用于保障永平县人民检察院各项检察业务的顺利开展,用于办理各类案件及装备购置经费支出159.49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39.83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永平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762.02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76%。与上年对比增加132.06万元,主要原因一是进行了办公楼改造及多媒体会议室建设,二是增资、调资。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公共安全(类)支出762.0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00%。主要用于行政运行、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公诉和审判监督以及其他检察业务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永平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总额14.4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1.42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3.07万元。

 

2017年“三公”经费决算数比2016年决算数减少9.31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改革后,我院公车数量从原有的7辆减少至3辆,故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大幅减少。(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1.42万元,占79%;公务接待费支出3.07万元,占21%。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无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1.42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2017年永平县人民检察院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3辆,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1.42万元。其中:运行维护费11.42万元,比2016年决算减少7.72万元,主要用于办案及开展其他检察业务等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2017年永平县人民检察院共执行国内公务接待35批次,102人,接待费开支3.07万元;公务接待费比2016年决算减少1.6万元,主要用于接待上级及同级检察院产生的费用。

 

国内接待费支出3.07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35批次,接待人次102人。主要用于接待上级及同级检察院产生的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无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永平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2.45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2.65万元。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购买办公用品、公务用车保险费缴纳、会议费支出、水电费支出及临时工工资支出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XX部门资产总额1228.9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51.6万元,固定资产1077.3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56.5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29.3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1228.9 

  151.6 

  1077.3 

  659.93 

  71.86 

 

  345.51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0.7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0.74万元;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五)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情况说明里涉及到需要解释说明的决算相关专用名词,在此进行说明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