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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17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8-08-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按国家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目前,峨山县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检察机关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保障建设的要求设置14个内设机构,分别承担相关检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检察权,按照省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执行侦查工作以及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工作;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研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和全县检察工作中的具体法律应用问题。2017年度我单位部门决算编制户数为1户,独立核算户数为1户。单位定编人数为45人,其中:政法编制45人,单位实有人数为40人。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一、积极服务峨山发展战略,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紧紧围绕平安峨山、法治峨山建设,抓住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依法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受理审查逮捕75件99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79人;受理审查起诉137件210人,提起公诉108件148人。 

  积极开展好缉枪治爆工作,办理了李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李某非法持有枪支等涉枪涉爆案件,并出庭支持在案发地设立的彝汉双语巡回审判法庭,做到既办案又释法,提高群众公共安全意识。坚决打击毒品犯罪,办理了公安部督办、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钟某某等24人涉嫌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制毒物品及私藏弹药等多项罪名的案件。 

  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接待群众来信来访24件27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6件6人和省院交办的信访案件2件4人,受理民事监督案件3件3人,积极协调市政法专项资金9万元,办结息诉了一件困扰多年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并得到当事人的点赞,收到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开展检察长接待日24次,接待群众来访11件11人,依法妥善进行了处理。挂牌成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法律服务中心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站”,推进信访法治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积极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围绕峨山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依法办理合同诈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案件5件6人,净化了市场环境。依法及时办理了普某某等人两次组织车队堵路阻碍中铁一局施工一案,保障了我县玉楚高速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法审慎处理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力助玉磨铁路建设工作顺利进行。贯彻落实《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对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实行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同等服务,对能及时整改的我县出口创汇重点企业环境污染案决定不起诉,为我县非公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 

  二、坚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类案件6件7人,渎职侵权类案件3件3人,其中科级干部5人。所办案件涉案金额共计477万余元,挽回经济损失99.5万元。依法查办了原塔甸镇党委书记、镇长、烟办主任等4人贪污、滥用职权窝案。 

  深入开展预防工作。开展精准预防,对扶贫资金、项目落实对象开展了有针对性的预防警示教育及宣传活动。对农业局、乡镇(街道)干部、村干部开展预防讲座6场次。对甸中红色乡村幸福家园示范区建设项目开展同步预防,确保各项环节顺利进行。结合执法办案立项开展预防10件,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知识讲座8次,组织开展警示宣传教育活动41次,发放宣传材料1万余份。为重大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等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860件次,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三、强化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各级党委的部署,以实际行动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切实营造廉洁高效的政治生态环境。 

  切实强化刑事诉讼活动监督。依法加大漏罪、漏犯追诉工作力度,共追诉漏犯4人次,其中3人被作出有罪判决,1人相对不起诉。追诉漏罪1人次。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1件17人,撤案8件。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线索3件4人。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中出现的违法情形,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整改要求,共纠正违法10件。强化捕后跟踪监督,共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50余份,引导侦查部门完善证据体系。 

  加强刑罚执行和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力度。针对监管活动存在的问题和教育管理薄弱环节,发出3份《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检察建议书》,使问题得到纠正。检察发现律师违法会见在押人员1件,发出1份《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发出检察建议书,办案部门采纳变更强制措施6人。认真开展刑罚交付执行、财产刑专项检察、监外执行罪犯的检察监督工作,对一名服刑罪犯漏罪依法立案查办,对2名涉嫌重新犯罪的监外执行罪犯建议收监执行。 

  积极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多元化监督格局,依法调取757份已生效民事行政裁判、调解文书进行审查监督。其中,办理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2件,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1件,审判活动监督案件7件,对行政机关不当履行职责的监督案件34件。稳步开展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新业务,共办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督促程序案件21件。对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召开了听证会,并邀请特约检察员、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同步进行了监督。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积极服务和保障脱贫攻坚。全面落实“挂包帮、转走访”、扶贫攻坚等工作,开展送温暖、入户调查、协调帮助解决困难等方式帮扶27户贫困户,联系小街街道由义村委会并积极协调扶贫绿化资金。提供资金2.6万余元帮助双江街道大白邑村完成“村庄绿化”绿化美化工作。积极开展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查办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7件8人。 

  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着力推进峨山生态环境保护,守护好绿水青山。依法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染环境、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盗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案件4件10人。针对我县化富线、岔塔线、峨大线等多条县乡道路存在的路面安全隐患,对负有行政监管职责的部门发出了督促履行职责的检察建议,受到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积极解决。按照河长制要求,深入了解法吾电站相关情况,落实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责任。 

  切实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宣传工作,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对未成年人轻微刑事犯罪不批准逮捕4人,不起诉1人,建议判缓刑4人。先后到玉溪市民族中学、峨山一中等9所学校,开展以“为了明天 护航青春”为主题、“防止校园欺凌”为重要内容的检察官送法进校园活动。主动关注学生舌尖上的安全,对双江中学等20所学校周边的三无食品等问题进行调查,并依职权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督促履行职责的检察建议,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积极推进检察改革,着力提升检察公信力。 

  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有序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落实《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检察官权力清单》《检察官惩戒办法》等制度,遴选出的15名员额检察官,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原则,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办案,并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坚持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建设相结合,对员额检察官按照以案定额、以职能定额进行配置,建立与新型办案模式相适应的检察官管理体制,推动司法责任制落实。 

  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断提高司法办案规范化水平,确保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执法行为规范、安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提出的无罪或罪轻等意见。强化审前主导和证据审查。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案件办理严格监控,不断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全力配合做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坚决支持和拥护改革,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改革决策部署。深入细致做好转隶人员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稳定、工作稳定。积极配合做好反贪、反渎、预防等部门的职能、机构、人员、装备、案件线索等转隶移交工作,确保县委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六、强化自身建设,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坚定信念、转变作风。始终坚持把党建工作和检察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确保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通过双周理论学习日、举办道德讲堂、微观点互动交流主题党日活动、重温誓词、宣传弘扬先进典型等形式,使干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素养。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正“四风”,进一步促进干警作风转变。 

  提升素质、培养人才。推行素质强检工作,积极组织干警参加国家检察官学院、云南省检察院等举办的检察业务培训班,并邀请知名专家开展公诉业务实训,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案件评查,不断强化队伍素质能力建设。一名干警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侦防能手人才”,一名干警被表彰为“全省先进检察人员”,反渎局因工作业绩显著,被玉溪市人民检察院荣记集体三等功。 

  主动接受监督、推进阳光检察。强化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我院领导亲自带队到全县各乡镇街道,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交流,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监督。积极开展以“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50余位各界人士走进检察院参观交流。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观摩出庭公诉、参加法制教育课、劳动合同纠纷案的听证会,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 

  坚持从严治检、规范管理。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党组书记带头讲廉政党课,认真严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继续强化党组中心组学习、专题研讨学习和干部自学制度。健全完善检务督查、财务管理等制度。开展“一日一警醒,一日一励志”廉政教育等多形式廉洁从检警示教育,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践行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培育检察职业精神。2017年3月我院被中共峨山县委表彰为“峨山县2016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优秀单位”。 

  回顾过去一年,我院各项工作和队伍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院检察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对新形势下的司法工作规律认识还不够深,服务改革发展稳定的思路还不宽。二是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还不能完全适应,法律监督职能发挥得还不够全面充分,监督方式、效果有待加强。三是检察队伍专业素养和能力有待提升。四是检察信息化建设发展滞后,已无法满足检察工作的需求。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峨山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峨山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末实有行政编制45人,实有人数为40人,离退休人员14人。其中:退休13人,离休1人。实有车辆编制7辆,在编实有车辆7辆。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笔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峨山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收入合计1003.93万元,比上年增加126.24万元,增幅为14%。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90.34万元,占总收入的99%,其他收入13.59万元,占总收入的1%。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是:项目收入增加。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峨山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支出合计1032.7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88.01万元,占总支出的76%;项目支出244.71万元,占总支出的24%。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万元,占总支出的0%。与上年支出911.25万元对比增加支出121.47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了人员经费、年内工资津调整和补发综合考核奖拨款支出以及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为788.01万元,与上年867.25万元相比减少79.24万元,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上划,经费由省级财政保障,其他按照规定由县财政保障的经费列入经费差额表,为并入省级决算报表。其中,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为631.23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0.10%,办公经费、印刷费、水电费等部门日常开支为114.41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9.90%。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县检察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44.07万元。与上年项目经费支出44万对比增加200.07万元,增加455%。增加原因为2017年是司改上划省级管理第一年,省财政厅安排省本级项目资金、收费成本性支出、执法办案补助等项目经费相应增加,。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依法行使检察权,按照省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执行侦查工作以及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工作;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研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和全县检察工作中的具体法律应用问题。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峨山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90.34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与上年873.83对比增加116.51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了人员经费、年内工资津调整和补发综合考核奖拨款支出以及项目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791.8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0%。主要用于行政运行支出(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及在职工资等费用)、案件批捕起诉自侦民行(办案业务经费)、其他支出(服装经费、办案业务费及业务装备款等项目费用);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4.5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主要反映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62.4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6%。主要反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等; 

  4、住房保障出51.5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主要是住房公积金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全年“三公”经费开支总额8.35万元,2016年全年“三公”经费开支总额9.29万元,比上年下降10%,其中公务接待费1.94万元,比上年2.16万元下降11.34%,公务车运行维护费6.41万元,比上年7.13万元下降11.23%,主要原因是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减少了三公经费的开支。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中为8.3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6.41万元,占76.77%;公务接待费支出1.94万元,占23.23%。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6.41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6.41万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7辆。主要用于执法执勤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1.94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1.94万元,共计65批次900人次,主要用于检察工作中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峨山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14.41万元,与上年132.21对比减少17.80万元 。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被装购置费、交通补贴、工会福利费开支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峨山县检察院资产总额2458.52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31.50万元,固定资产2327.02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90.04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83.29万元。无出租报废核销的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为98.00万元,在实际执行中,我部门完成政府采购支出65.59万元,此项开支均已按规定办理了政府采购相关审批手续。 

  无政府采购服务事项。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五)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省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六)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院(款):反映各项支出。 

  (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反映离休、退休方面的支出。 

  (八)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反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出。 

  (九)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1、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十)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一)“三公”经费:纳入峨山县人民检察院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的是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