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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鹤庆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17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8-08-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大理州鹤庆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大理州鹤庆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1、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和提出议案。

   

  

  2、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决定是否逮捕、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

   

  

  4、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

   

  

  5、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地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起(请)抗诉。

   

  

  7、受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控告、申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8、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参加全县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向鹤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本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

   

  

  10、负责其他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一、立足职能,维护稳定有新举措

   

  

  2017年,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积极开展打防管控工作,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107件209人,人数同比上升19.4%,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177人、同比增长33.1%;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221件388人,人数同比增长13.8%,依法提起公诉283人,人数同比上升24%,有力促进了平安鹤庆建设。

   

  

  (一)突出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积极参与“飓风”、“断链”、“猎狐”等专项行动,加大对严重暴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涉毒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共批捕此类犯罪嫌疑人98人,提起公诉156人。依法快捕快诉胡伟康等22人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和组织卖淫案、邓甲灿等37人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黄龙海等46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易文星等9人赌博案。

   

  

  (二)突出促进社会和谐。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坚持区别对待,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和轻微刑事犯罪案件,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嫌疑人作从宽处理,作出不批准逮捕14人,不起诉17人。

   

  

  (三)突出特殊群体保护。大力开展“法治进校园”宣传活动,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严格落实涉罪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社会调查、分案处理、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5名未成年人依法作出不捕、不诉等从宽处理决定,对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33份、社会帮教33人,更好地为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四)突出社会矛盾化解。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司法办案始终,不断拓宽群众表达诉求的渠道,切实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依法妥善办理群众来信来访35件次,办理刑事申诉案件1件,为4名刑事被害人家庭办理了司法救助,救助金额2.3万元,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实现涉检涉诉“零上访”。 

   

  

      二、惩防并举,反腐倡廉有新进展

   

  

    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有案必办,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10件12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4件6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6件6人。

   

  

  (一)重点查处侵害民生案件。严厉惩治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蝇贪”,开展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等专项行动,共立案查处社会保障、新农合、农业综合开发、精准扶贫等领域职务犯罪案件5人。

   

  

  (二)同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坚持查办和预防并重,结合案件查办同步进行预防调查、案例分析,提出预防建议2件,积极开展预防进机关、企业、乡村、学校、社区开展警示教育31场次,受教育群众达10000余人,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册。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840次,受查询单位和个人分别为2032个4628人。其中,在全省检察机关预防调查评比活动中,《关于赵某某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的预防调查》被评为“优秀预防调查报告”。

   

  

  (三)全力配合监察体制改革。坚决贯彻党中央全面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决策部署,深入开展学习教育和谈话谈心活动,进一步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力配合县委部署安排,认真做好检察机关转录人员档案清理和侦防部门案件线索、在办案件“清积净手”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改革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监督,维护公正有新作为

   

  

    认真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着力提升法律监督理念,改进监督方式,增强监督效果,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一)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立案5件,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1件,纠正漏捕5人,纠正漏诉5人,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5份。从严落实检察环节纠防冤假错案工作规定,对尹超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案刑期计算错误判决不当提请抗诉1件。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违法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等行为的监督。重视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安排律师阅卷56次,努力构建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

   

  

  (二)强化民事行政监督。全面正确履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能,办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3件,提请抗诉2件,建议提请抗诉2件。开展公开听证2次,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财产保护、食品药品等方面公益诉讼案件线索9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9份,有效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维护公共利益。

   

  

  (三)强化刑事执行监督。深入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监督活动,监督看守所办理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续保1件。通过跟踪法院判决、司法所登记信息和社区管控教育,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共监督交付不及时案件2件、管理不到位致脱管2件。深入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先后对9人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其中李某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被评为“全国羁押必要性审查优秀案件”,纠正法院刑期计算错误10件、纠正看守所监管执法违法2件、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1份。加强驻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努力创建全国一级规范化检察室。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大理州鹤庆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分别是:

   

  

  1.大理州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大理州鹤庆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1人。其中:行政编制41人(含行政工勤编制2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7人(含行政工勤人员37人)。

   

  

  离退休人员23人。其中:退休23人。

   

  

  实有车辆编制4辆,在编实有车辆4辆。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大理州鹤庆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收入合计965.5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96.64万元,占总收入的92.87%;其他收入68.89万元,占总收入的7.13%。与上年对比,收入增加132.96万元,增长15.97%,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72.07万元,增长8.74%,主要原因是2017年司改上划省管,预算口径变动;其他收入增加60.89万元,增长761.12%,主要原因是2017年司改上划省管,县级财政保障部门列为其他收入。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大理州鹤庆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支出合计997.2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40.11万元,占总支出的74.22%;项目支出257.09万元,占总支出的25.78%。与上年对比总支出增加130.61万元,增长15.07%;财政拨款支出增加113.59万元,增长18.13%;其他收入增加17.02万元,增长7.09%,主要原因是2017年司改上划省管,预算口径变动。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鹤庆县人民检察院机关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740.11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13.59万元,增长18.13%。主要原因是2017年司改上划后,增加了人均1万的绩效考核奖及员额检察官及司辅绩效。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661.45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9.37%;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78.66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0.63%。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鹤庆县人民检察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35.60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4.47万元,减幅1.86%,主要原因是2015年结转资金在2016年支出较多。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办案业务费用于我院办案支出;业务装备费用于更新、维护我院办公、办案装备;执法办案经费用于我院会议室、办公楼维修维护。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大理州鹤庆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31.3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3.40%。与上年对比增加72.30万元,增长8.42%,主要原因是2017年司改上划省管,预算口径变动。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753.4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0.89%。主要用于保证机构运转的日常经费支出及办案相关支出和购置装备设施等需要;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87.6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41%。主要用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及实行归口管理的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52.0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59%。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4.住房保障(类)支出38.2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11%。主要用于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大理州鹤庆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47.84万元,支出决算为46.84万元,完成预算的97.91%。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43.92万元,完成预算的111.9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2.29万元,完成预算的33.95%。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我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检院和省、州院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制度规定,严格按我县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接待,接待费较预算数减少5.68万元;二是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较预算数增加5.39万元,原因是我院根据县委政府中心工作要求,加大脱贫攻坚工作力度,我院扶贫挂钩村为六合彝族乡和乐村,距离县城较远,自然村之间、户与户之间间隔较远,导致车燃费增加;2017年以来油价一路上涨;我院更新执法执勤车一辆,装饰费增加。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增加22.14万元,增长89.62%,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我院更新了一辆执法执勤用车。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与上年一致,均为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较上年增加26.12万元,增长146.74%,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我院有一辆执法执勤用车车龄13年,行程超过35万公里,车况较差,维修费用较高(2016年达到7万多元),行车安全隐患较大,做2017年预算时计划更新,并于2017年报废了原执法执勤用车然后新购了一张;车辆运行维护费增加原因一是我院根据县委政府中心工作要求,加大脱贫攻坚工作力度,我院扶贫挂钩村为六合彝族乡和乐村,距离县城较远,自然村之间、户与户之间间隔较远,导致车燃费增加;二是2017年以来油价一路上涨;三是我院更新执法执勤车一辆,装饰费增加;公务接待费2.92万元,较上年减少4万元,减幅57.8%,原因是2017年我院严控三公经费支出,接待费大幅下降。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XX%;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XX万元,占XX%;公务接待费支出XX万元,占XX%。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3.92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24.29万元,购置车辆1辆。原因是我院有一辆执法执勤用车车龄13年,行程超过35万公里,车况较差,维修费用较高(2016年达到7万多元),行车安全隐患较大,做2017年预算时计划更新,并于2017年报废了原执法执勤用车然后新购了一张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9.63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辆(其中11月份更新1辆)。主要用于办案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2.92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2.92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65批次(,接待人次365人。主要用于上级检察院、其他县市检察院、上级人大、组织部等领导及业务人员。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大理州鹤庆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78.12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36.34万元,增长86.98%,主要原因是2017年公车补贴发放全年,2016年发放4个月。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保障我院日常运转。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大理州鹤庆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2404.65万元,其中,流动资产239.07万元,固定资产2165.58万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78.33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7.03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2404.65 

  239.07 

  2165.58 

  1517.18 

  95.81 

 

  552.59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65.3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65.37万元。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五)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情况说明里涉及到需要解释说明的决算相关专用名词,在此进行说明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