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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易门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8-08-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玉溪市易门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玉溪市易门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按国家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其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检察权,按照省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执行侦查工作以及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工作;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研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和全县检察工作中的具体法律应用问题。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7年,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易门县人民检察院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七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学习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易门经济社会发展走在省市前列工作大局,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扎实推进司法改革,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1)积极推进平安易门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着力保安全护稳定促和谐。依法打击刑事犯罪。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刑事犯罪和易发多发刑事犯罪。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78件127人,批准逮捕113人,同比下降19%。审查各类起诉案件144件259人,提起公诉185人,同比下降22%。其中,批准逮捕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5人,起诉32人;批准逮捕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16人,起诉25人;批准逮捕盗窃诈骗等多发高发性侵财犯罪38人,起诉51人;批准逮捕运输贩卖等毒品犯罪29人,起诉18人。对“11·14”故意杀人案等重大恶性案件,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依法快捕快诉。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释法说理,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完善检调对接、诉讼和解机制,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10件13人,督促民事赔偿28.8万元。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嫌犯罪但没有逮捕必要的,决定不批捕10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决定不起诉32人。完善诉访分离、带案下访、联合接访等工作机制,落实检察长接待日制度。依法妥善处理来信来访32件次,积极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实现涉检零上访。对3名生活困难的被害人予以司法救助,彰显司法人文关怀。落实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动参与缉枪治爆、禁毒禁赌、反恐、反邪教等专项整治。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组建专门办案组,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对涉嫌轻微犯罪具有悔罪表现的9名未成年人决定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不起诉8人,创造改过自新机会。选派3名资深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积极参与校园暴力、欺凌整治,深入易门职中等学校开展“法治进校园”巡讲5场。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教育转化。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防控检察建议15件。 

  (2)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兴产业、稳增长、促跨越等重大决策部署履行职能,努力服务“双百亿”目标。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打击涉烟犯罪,保护烤烟支柱产业健康发展,起诉3件3人。突出打击信用卡诈骗、贷款诈骗、传销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批准逮捕2件3人,起诉5件5人。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积极推进美丽易门建设,依法惩治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批捕1人,起诉1人。深入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督促公安机关立案1件1人。积极服务精准脱贫。深入开展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严肃查处向扶贫惠农资金“动奶酪”的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2件6人。结合办案开展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会同县扶贫办深入乡镇(街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促进精准扶贫”警示教育宣讲5次,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平等保护企业依法经营。坚持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等各类企业合法权益,自觉服务园区经济、民营经济发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等界限。积极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326次。 

  (3)坚定不移反腐败,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县委决策部署,坚持反腐败力度不减、尺度不松、节奏不变,坚持惩治预防两手抓,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严肃查办职务犯罪。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不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5件16人。其中,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件13人,查办科级干部1人,查办扶贫惠农领域“蝇贪”6人,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人民币241万余元。查办渎职犯罪2件3人,推动治理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深化职务犯罪预防。与武易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共推“路地共建廉政工程”。针对办案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检察建议3件。开展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工作,深入分析系统性、行业性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原因,提出防治对策建议。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47场次,受教育人数达2000余人,推动形成廉荣贪耻的社会氛围。 

  (4)强化诉讼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切实促进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监督。督促侦查机关立案5件,督促撤案3件。追加逮捕3人,追加起诉12人。依法提出监督纠正违法取证等侦查活动不当情形,探索在龙泉派出所派驻检察室,同步加强对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强化刑事审判监督。对刑事裁判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改判1件;依法对交通肇事等15类案件提出量刑建议97人,法院采纳79人,采纳率为81%。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不当情形提出纠正意见5件次,有效清除安全隐患,杜绝超期羁押。深入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监督收监执行2人。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督促2件财产刑案件执结。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13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采纳12人。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积极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审查民事裁判案件2件;监督民事执行案件7件,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5件,提出检察建议均回复采纳;积极组织民事权益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12件,履行民事赔偿15260元;组织民事、行政案件听证15件。 

  (5)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以钉钉子精神狠抓中央、省市县委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各项部署的落实,扎实推进改革创新。扎实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紧紧抓住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个“牛鼻子”,先后制定十一个司法体制改革规范性文件,形成“1+5+5”模式,既管人又管事。紧扣“选人、授权、明责”三个关键环节,全面推开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原则,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突出检察官独立办案主体地位,14名入额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严格落实入额院领导直接办案制度,推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地见效。完成内设机构改革,将14个内设机构优化整合为5个大部,全面落实司法办案扁平化管理。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积极配合检察职业保障和人财物省级统管,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职。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牢牢把握公益这个核心,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为重点,办理诉前程序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2件,发出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12件。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真落实“两高三部”共同出台的改革意见,严格执行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探索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对证据不足的,不批准逮捕4人,不起诉4人,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适应庭审实质化要求,重视利用庭前会议有效解决程序性争议,着力提高庭审效率和当庭指控犯罪能力。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提出的无罪或罪轻等意见40件次,依法审查核实处理。坚决支持、积极配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县委改革决策部署,积极做好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衔接工作。加快办案节奏,侦结起诉5件职务犯罪案件,完成案件线索、资产设备清理移交、涉案款物处置等工作。配合县纪委等部门转编11名,全力做好9名转隶检察干警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 

  (6)强化自身建设,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从严教育、管理、监督检察队伍,加强自身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夯实检察事业发展根基,打造“五个过硬”的检察队伍。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和素质能力建设。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增强做合格党员的自觉性,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坚定信仰信念,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严肃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扎实开展“党建提升年”活动,全面加强机关党建工作。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的检察官职业道德,永葆忠诚干净担当政治品格。本院被授予“云南省先进基层检察院”称号,持续保持省市县三级文明单位,1名干警被授予第四届“玉溪青年五四奖章”,2名干警被荣记三等功。加强实战实训,组织参加各类岗位培训和业务竞赛等50余人次,有效提升司法办案能力和水平。切实规范司法行为。深化巩固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成果,严格执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等办案规定。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办案全流程监控,发出流程监控通知书8份。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共接待律师阅卷和当事人查询60余次。组织评查案件43件,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司法行为。切实推进从严治检。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强化党组班子建设,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抓好中央第十一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开展新一轮“六个严禁”专项整治,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及报备制度,切实加强干警外出监督管理,紧盯司法办案,紧盯八小时外,认真开展“以案为戒、正风肃纪”教育整顿,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落实“四种形态”,加大正风肃纪力度,严格规范权力行使,实现干警零违纪。切实推进基层基础建设。积极向上争取资金,破解基础设施建设难题。投资146万余元的办案工作区项目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投资220余万元完成旧技术楼维修和综合布线改造,“一站式”服务检务大厅建成使用,控申信访接待大厅完成升级改造,检察门户网站全面改版,“易门检察”微信公众号全新上线运行,智慧检务建设成效明显。 

  (7)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牢记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坚持在监督下依法履职、在履职中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接受外部监督。认真做好“两会”期间听取代表、委员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和整改落实工作。认真落实人大审议意见,主动向人大、政协通报检察工作。积极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上半年工作。坚持班子成员联系乡镇(街道)代表、委员制度。通过座谈、上门走访、旁听评议案件、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等方式,真心实意听取代表、委员意见建议60余人次。建立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微信群,及时向代表委员推送检察工作信息60余条。组织人民监督员评议拟不起诉职务犯罪案件1件3人。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制约,共同维护司法公正。深化检务公开。全面运行电子卷宗系统,全面应用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发布重要案件信息18条,案件程序性信息363条,法律文书127份。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个一律公开”。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积极推进阳光公诉,深入学校巡回公诉。全面推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和办案结果告知等制度。借助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等发布信息620余条,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易门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易门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4人。其中:行政编制44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9人(含行政工勤人员2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离退休人员15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5人。实有车辆编制5辆,在编实有车辆5辆。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易门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收入合计1051.3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042.13万元,占总收入的99.12%,与上年对比减少141.89万元,主要原因为该年度综合考评奖金等县级资金在经费差额表中填报,不在省级决算报表中填报;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无附属单位;其他收入9.21万元,占总收入的0.88%。与上年对比减少13.61万元,主要原因为省检察院拨涉烟补助比2016年减少。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易门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支出合计1102.4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94.55万元,占总支出的63%,与上年对比减少66.77万元,主要原因为该年度综合考评奖金等县级资金在经费差额表中填报,不在省级决算报表中填报;项目支出407.91万元,占总支出的37%,与上年对比增加39.28万元,主要原因为“两房”等项目进入竣工审计决算阶段,支付工程款增加;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万元,占总支出的0%。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易门县人民检察院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694.55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66.77万元,主要原因为该年度综合考评奖金等县级资金在经费差额表中填报,不在省级决算报表中填报。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7.11%;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2.89%。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易门县人民检察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407.91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39.28万元,主要原因为办案成本的增加以及“两房”等项目进入竣工审计决算阶段,支付工程款增加。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依法行使检察权,按照省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执行侦查工作以及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工作;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研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和全县检察工作中的具体法律应用问题。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易门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92.77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12%。与上年对比减少15.66万元,主要原因分析该年度综合考评奖金等县级资金在经费差额表中填报,不在省级决算报表中填报。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923.3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4.49%。主要用于行政运行支出(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及在职工资等费用)、案件批捕起诉自侦民行(办案业务经费)、其他支出(服装经费、办案业务费及业务装备款等项目费用);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2.6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6.64%。主要反映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3.6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99%。主要反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等; 

  4、住房保障出53.1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86%。主要是住房公积金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易门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17.18万元,支出决算为15.41万元,完成预算的89.6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1.31万元,完成预算的94.3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4.10万元,完成预算的78.99%。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厉行节约的,减少三公经费的开支。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增加2.79万元,增长22.1%。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1.31万元,支出决算增加2.83万元,增长33.37%;公务接待费4.10万元,支出决算减少0.04万元,下降0.96%。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运行费增加,一是我院车辆普遍老化,维修维护费增加,二是2017年度下乡镇办案增多,路途遥远且路面不好,运行费增加。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1.31万元,占73.39%;公务接待费支出4.10万元,占26.61%。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1.31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1.31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辆。主要用于执法执勤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4.10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4.10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82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82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检察工作中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易门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83.88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62.18万元,主要原因为该年度综合考评奖金等县级资金在经费差额表中填报,不在省级决算报表中填报。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被装购置费、交通补贴、工会福利费开支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易门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1296.77万元,其中,流动资产325.40万元,固定资产971.37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341.1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51.95万元。无处置房屋建筑物;处置车辆6辆,账面原值78.39万元;报废报损资产2项,账面原值19.27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无出租房屋、资产使用收入的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3.0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3.0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五)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省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六)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院(款):反映各项支出。 

  (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反映离休、退休方面的支出。 

  (八)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反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出。 

  (九)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1、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十)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一)“三公”经费:纳入易门县人民检察院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的是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