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检务公开>预决算公开

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17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8-08-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按国家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目前,元江县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检察机关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保障建设的要求设置18个内设机构,分别承担相关检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检察权,按照省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执行侦查工作以及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工作;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研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和全县检察工作中的具体法律应用问题。2017年度我单位部门决算编制户数为1户,独立核算户数为1户。单位定编人数为51人,其中:政法编制51人,单位实有人数为43人。。(2017年年初44人,1月退休1人,11月新增1人,12月退休一人。)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积极推进平安元江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39人,同比下降1.4 %;提起公诉256人,同比上升 31.9 %。 

  起诉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等严重暴力犯罪 8人,起诉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 91人。 

  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5件。办理刑事申诉案件4件,接待当事人法律咨询43件次,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1件。对4名生活陷入困境的刑事被害人予以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5万元。挂牌成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法律服务中心元江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站。 

  起诉“黄赌毒”犯罪 9 人,持续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对提请不当的,监督纠正 6人。 

  2、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履职尽责 

  审查起诉黄当平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4300余万元。审查起诉“泛亚”专案系列之万融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高达14.83亿元。 

  共批准逮捕集资诈骗、合同诈骗、诈骗、非法经营等经济犯罪5人,起诉9人。 

  3、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立案侦查职务犯罪12人,同比上升20%。在惠农扶贫等民生领域查办“蝇贪”8 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53万余元。查办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侵权犯罪 4 人。 

  举办预防讲座48次,受教育人数达1812人。提出检察建议4件。向社会提供行贿犯罪案件查询1721次。 

  4、加强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监督。督促侦查机关立案13件,追加逮捕、追加起诉 11人,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情形30件次。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15人,对14名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在押人员建议变更强制措施。 

  办理执行监督类案件8件,民事生效监督1件,对行政执法监督20件,对民事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6件,均得到采纳。 

  5、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切实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 

  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30人,起诉55人,附条件不起诉7人,开展社会调查52人,对未成年人帮教52人。 

  承办“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相关部门人员以及各个学校师生代表共计580余人参加,有力推动了元江县青少年法治教育。 

  打造基地,组建团队,强化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举办第一届“小太阳”法治夏令营,开展以“防治校园欺凌,护航未成年人成长”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深入元江一中、猪街小学等七所学校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受教育人数达5400余人。编辑出版《元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刊》。元江“青春检察官宣讲团”荣获云南省检察机关未检精品事例。 

  6、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 

  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8人,查办涉农领域职务犯罪1人,查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6人。对国家投资3500万元的洼垤乡扶贫开发整乡推进惠民工程扶贫资金实施全程动态监督。 

  监督立案放火罪1件1人,起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8人。 

  严惩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盗窃、寻衅滋事、交通肇事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犯罪,起诉 29 人。起诉侵害妇女人身权益犯罪 2人。依法起诉强迫劳动犯罪3人,维护了20名智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办理农民工维权案40件,同比增长 81.8 %。涉案金额达25.5万余元,追回10.5万余元。 

  建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件1人。  

  7、深化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 

  提起玉溪市第一例公益诉讼案件。发现破坏生态环境类公益诉讼案件线索6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6件,已被采纳。办理1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已提起诉讼, 

  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1件。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准逮捕 50 人、不起诉 11 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办理了玉溪市第一例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信访案,并监督相关机关纠正。对刑事判决提出抗诉2 件,抗诉意见已采纳。 

  全面运行电子卷宗系统,方便律师查询和复制,提供服务101件次。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 479 条、法律文书133 份、重要案件信息46 条。 

  8、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从严从实加强过硬队伍建设 

  举办“读红色经典迎接十九大”主题《道德讲堂》。举办“学习《习近平的七年知青岁月》,做新时代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青年检察官”等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系列活动。院党支部被评为“2017年度先进基层党组织”。 

  组队参加2017年呈贡公诉练兵赛。1篇检察理论文章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研究”征文活动优秀奖,1篇检察理论文章入选第十三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院工会被玉溪市总工会评选为“2017年度基层工会发挥作用”先进单位,一名干警家庭被评为2017年玉溪市“最美家庭”。 

  办理流程监控案件179件,强化实时动态监督。 

  自觉接受市检察院第二巡察组巡察监督。按照省检察院部署,认真开展“以案为戒,正风肃纪”教育整顿活动。 

  9、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评议出庭听证案件41件(次)。主动向政协委员通报检察工作。全面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代表走进检察、监督检察。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对拟不起诉等案件进行监督。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元江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单位定编人数为51人,其中:政法编制51人,单位实有人数为43人。(2017年年初44人,1月退休1人,11月新增1人,12月退休一人。)实有车辆编制6辆,在编实有车辆6辆。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笔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元江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收入合计1055.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025.76万元,占总收入的97.15%;其他收入30.14万元,占总收入的2.85%。与上年对比收入减少36.9%。主要原因是:检察文化建设支出减少。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元江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支出合计1071.9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68.1万元,占总支出的80.98%;项目支出203.83万元,占总支出的19.02%。其中工资福利支出为645.3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为285.4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为73.51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67.65万元。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县检察院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868.1万元。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2.72%;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7.28%。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县检察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03.83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693.2万元,减少77.28%。主要原因分析办案成本减少,检察文化建设减少。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依法行使检察权,按照省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执行侦查工作以及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工作;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研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和全县检察工作中的具体法律应用问题。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元江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41.2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7.13%。与上年对比减少691.1万元,主要原因分析办案成本减少,检察文化建设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831.2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9.83%。主要反映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所发生的支出以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4.3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06%。主要反映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54.38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22%。主要反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等; 

  4、住房保障出61.2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89%。主要是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全年“三公”经费开支总额18.96万元,2016年全年“三公”经费开支总额2.3万元,比上年上升16.66%,其中公务接待费3.57万元,比上年上升110%,公务车运行维护费15.39万元,比上年上升2098.57%,2016年度因为财务人员的失误,错将三公经费的公务接待费和公务车运行维护费错放在其他科目,导致年末结算数较低,因此与2017年相比,相差较大。2017年预算中已按照正常开支进行预算。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5.39万元,占81.17%;公务接待费支出3.57万元,占18.83%。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5.39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5.39万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6辆。主要用于执法执勤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3.57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3.57万元,接待人次750人,主要用于检察工作中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元江县检察院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27.18万元,与上年对比75.34,主要原因是“三公”经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中,2017年费用与2016年费用相差14.69万元。2016年度因为财务人员的失误,错将公务车运行维护费错放在其他交通费用科目,导致年末结算数较低,因此与2017年相比,相差较大。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被装购置费、交通补贴、工会福利费开支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元江县检察院部门资产总额1831.25万元,其中,流动资产9.13万元,固定资产1822.12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26.51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26.51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58.92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原因是账面面积与不动产证相比多出58.92平方米,经请示财政,作出调整;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122项,账面原值31.37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5.6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5.6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采购审批均按相关要求报批。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在“三公”经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中,2017年费用与2016年费用相差14.69万元。2016年度因为财务人员的失误,错将公务车运行维护费错放在其他交通费用科目,导致年末结算数较低,因此与2017年相比,相差较大。 

  (五)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省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六)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院(款):反映各项支出。 

  (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反映离休、退休方面的支出。 

  (八)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反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出。 

  (九)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1、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十)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一)“三公”经费:纳入元江县人民检察院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的是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