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检务公开>预决算公开

保山市昌宁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8-08-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保山市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保山市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作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的实施。主要职责:1、依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2、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3、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4、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5、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等监管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6、受理单位和公民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工作。7、负责其他应当由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7年,昌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关心、支持下,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立足检察职能,营造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 

  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加大对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刑事犯罪打击力度,着力维护公共安全。一年来,批准逮捕166人、提起公诉334人。起诉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37人;起诉抢劫、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55人;起诉聚众斗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涉众型犯罪15人;起诉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3人;起诉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等毒品犯罪25人;起诉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16人。落实“捕诉监防”一体化未检工作模式,决定附条件不起诉13人,考验期满后不起诉3人,封存犯罪记录4人。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7份;成立昌宁首个未成年人观护教育基地。搭建方便群众信访平台,受理各类举报、控告、申诉案件51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61件次,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申诉案件3件;强化检察环节司法救助,救助刑事被害人15人,发放救助金7万元。2017年,我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文明接待室”荣誉称号。 

  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食品药品管理等群众反应强烈的领域,积极开展公益诉讼探索与实践,摸排线索13件,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1件。落实精准扶贫责任,为挂钩的鸡飞镇英韬村协调道路硬化资金500余万元;为里文村协调项目资金250万元,修通5公里水泥路。派出干警460余人次走访慰问困难群众190户,投入帮扶资金10万余元。 

  惩防职务犯罪,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 

  贯彻中央、省市县委反腐败决策部署,推动反腐败斗争向基层延伸,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10件19人,其中20万元以上大案6件12人,科级干部2人,追缴赃款143万余元。 

  坚持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环境资源保护,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反映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在林业、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件3人,其中重大案件2件2人,科级干部1人,挽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构建多层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体系,扩大职务犯罪预防辐射面,为全县40余家单位开展警示教育47场次。开展行贿档案查询1370次。结合办案开展预防调查和案件分析26件,向涉案单位发出预防检察建议17份,帮助其堵漏建制,促进源头预防。 

  强化检察监督,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把事后监督向事中、事前监督延伸,维护司法权威,促进公正司法。提出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6次,审判活动违法1次,纠正漏捕5人,追诉漏犯12人,追诉漏罪2起,提出抗诉2件,提前介入并引导公安机关重大刑事案件侦查4件,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批捕27人,不起诉3 人。 

  加大对民事、行政诉讼及执行活动的监督,办理生效民事裁判案件、执行监督案件12件,行政执法监督案件14件,开展民事监督案件公开听证2件。2017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表彰为全国检察机关“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的先进院。 

  加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办理刑事执行违法案件18件,发现并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2人,办理监外执行违法案件12件;建议并审查收监执行2人,促进社区矫正规范有序进行。坚持维护人权与保障诉讼相结合,对捕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在押人员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并被办案部门采纳11人,最大限度降低判前关押率,减少诉讼成本。 

  加强内外监督,营造规范透明的服务环境 

  一是主动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理流程监控案件152件,向办案人员发出《流程监控通知书》21件次,监管刑事诉讼涉案款208万余元;坚持案件质量评查常态化,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对职务犯罪、不捕不诉等案件评查264件。 

  二是自觉接受代表委员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健全与代表委员联络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评议庭审2次,参加生效民事裁判监督案件公开听证2次。 

  三是积极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应用案件信息公开网,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899条、法律文书262份,重要案件信息 65条。通过案件信息公开网微信平台,主动向当事人及律师推送案件进展情况,实现从单向宣告向双向互动转变。加强新媒体建设,通过门户网站、“两微一端”发布信息124期。邀请人民监督员旁听公诉案件庭审2次,开展拟不起诉案件评议1次,营造以公开促公正、促规范的执法环境。 

  打造过硬队伍,营造凝心聚力的干事环境 

  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定力抓好作风建设。 

  扎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以员额检察官为核心的8个办案组和18个独任检察官,落实入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2017年,共办理各类案件999件;制定了检察官权力清单,落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全力支持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按确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做好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科三机构、13个编制和11名检察人员整体转隶。 

  通过“一统领五推动”把党建工作与队伍建设深度融合,发挥党建带队建作用。制定《落实两个责任纪实手册》,以“记廉”方式,推动两个责任落实;坚持正风肃纪不止步,扎实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自检自查、新一轮“六个严禁”专项整治、“以案为戒 正风肃纪”专题教育活动,通过讲党课、观看警示教育片等多种形式,让检察人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一年来,无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无被通报和问责。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昌宁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17年末实有人员编制60人。其中:行政编制60人,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56人,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9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9人。 

  实有车辆编制7辆,在编实有车辆7辆。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17年度收入合计1327.2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089.65万元,占总收入的82.1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237.63万元,占总收入的17.90%。与上年对比增加207.40万元,增加原因为我单位司改上划省管,地方财政保障了非税收入清算经费、文明单位奖励经费,以及应当由地方保障的相关经费。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17年度支出合计1274.8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31.28万元,占总支出的80.89%;项目支出243.57万元,占总支出的19.11%;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万元,占总支出的0%。与上年对比本年支出增加153.53万元,主要原因为我单位司改上划省管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提高,以及人员经费工资及津补贴增加。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031.28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309.86万元,主要原因2017年因司法体制改革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提高及工资津贴补贴增加。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863.01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3.68%;日常公用经费支出168.27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6.32%。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昌宁县人民检察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43.57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56.33万元,主要原因为上一年度我院因建设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当地财政部门拨款200万元专项用于房屋建设经费。2017年无此项支出。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2017年项目支出主要用于单位正常办案经费及装备经费的支出及信息化建设支出等。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93.65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5.79%。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886.7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1.08%。主要主要用于保障日常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保障日常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日常办公费、印刷费、咨询、手续费、水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三公经费,办公办案及专用设备购置等检察事务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02.8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4%。主要用于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离退休等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52.1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77%。主要用于安排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其他用于医疗方面的支出; 

  4.住房保障(类)支出47.9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39%。主要用于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20万元,支出决算为19.51万元,完成预算的97.5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3.84万元,完成预算的98.8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5.67万元,完成预算的94.50%。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0.59万元,下降2.9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0万元,下降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0.16万元,下降1.1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33万元,下降5.5%。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为贯彻落实相关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公务用车改革,车辆减少,车辆运行维修等费用相应减少。因我院三公经费在以前年度支出控制较好,下降的空间有限,基本与上年度持平。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19.51万元,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3.84万元,占70.94%;公务接待费支出5.67万元,占29.06%。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3.84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3.84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7辆。主要用于日常检察工作开展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5.67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5.67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28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100人次(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与检察相关工作产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68.27万元,与上年基本持平,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保障日常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检察事务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昌宁县人民检察院部门资产总额2728.47万元,其中,流动资产335.85万元,固定资产2392.62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59.71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6.76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公车改革减少车辆5辆,账面原值63.8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部门政府采购申报总额77.1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类77.1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类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五)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预算数是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结余结转】 

  结余是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 

  【基本支出】 

  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 

  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