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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施甸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17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8-08-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保山市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保山市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作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的实施。主要职责为:一是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县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院的领导;二是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是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挪用公款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四是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是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六是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提请)抗诉;七是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等监管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八是受理单位和公民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工作;九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的法制宣传工作;十是承办党委、人大和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7年,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我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县委、上级检察院各项重大部署和县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决议要求,紧紧围绕县委政府工作大局,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平稳健康发展,为保障和服务施甸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取得新成效。将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抓手,不断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突出办案重点,着力查办一批有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2017年,共立办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12件12 人,其中大案11件11人,占91.67%,立办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 2件2人。通过查办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在积极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全年共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40次,发出预防检察建议被采纳4件,开展案例分析4件,预防调查2件。切实起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警戒一方的社会效果。其中,《对施甸县教育系统的职务犯罪预防调查》荣获全省检察机关2015至2017年度预防职务犯罪“优秀调查报告”。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811件次。 

  (二)打击刑事犯罪促进平安施甸建设取得新成效。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和毒品、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传销、集资诈骗、赌博、盗窃等影响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的犯罪,推动源头治理,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过失犯、轻伤害等案件,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从宽处理,最大限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特殊保护的原则,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17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38件168人,不批准逮捕8件17人。向法院提起公诉228件269人,不起诉8件10人,上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32件45人,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13人次,对未成年人犯罪作出附条件不起诉4件4人。审查批捕、起诉案件在法定时限内结案率为100%,无冤假错案发生。公诉部门选送的《留守妇女的悲哀》案例荣获“云南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优秀案例”。 

  (三)强化诉讼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取得新成效。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对诉讼活动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017年共监督立案3件3人,监督撤案2件2人;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5件;监督纠正漏捕7人、追诉漏犯1人、追诉漏罪3起,提出刑事抗诉2件;监督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违法9人;监督纠正监外执行25人,对监外执行罪犯5人提出收监建议被采纳;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30件30人,办案部门采纳建议并变更强制措施26件26人;刑事执行检察局成功申报三级派驻监管场所规范化检察室;坚持生态优先,维护绿色发展理念,公益诉讼工作迈出坚实步伐。通过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积极开展公益诉讼诉前程序12件。向行政执法单位发出检察建议12份,督促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出让金4288万元,收回土地98.41亩;监督立案查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1件1人;从“两法”衔接平台上调阅行政案件130件,召集18家县级行政执法单位参加施甸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落到实处。 

  (四)用心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取得新成效。一是积极开展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宣传大走访、“民行宣传月”、“举报宣传周”、“国家宪法日”等活动,通过走访宣传和排查矛盾纠纷、重大安全隐患、社会治安问题,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二是认真落实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检察长接待群众来访制等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机制。在重大节日、会议期间,对信访苗头进行排查梳理,切实把涉检信访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解决在萌芽状态。2017年,依法妥善办结群众来信来访29件,受理举报线索2件,检察长接待31人次。依法办结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4件、刑事申诉案件4件。三是积极完善侦查、批捕、起诉等执法办案环节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机制,实行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和释法析理机制,优化依法稳妥处理和化解矛盾预案,防止产生涉检上访。四是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紧紧围绕“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主题,主动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2017年共向8名刑事被害人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5万元,组织全院干警为涉案贫困当事人捐款5000余元,彰显司法关怀和为民理念。五是强化对在校学生的法治教育,营造和谐健康的校园环境。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到同邑小学、大楼中学、施甸县高级职业中学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3次。创新涉案未成年人的帮教形式,搭建微信帮教连心桥,通过微信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及其监护人实时、零距离沟通帮教。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施甸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决算编报的独立核算、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施甸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16个,其中:正科级内设机构4个,包括政治处、纪检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副科级11个,包括办公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刑事执行检察局、民行控申检察科、检察技术科、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法警大队、职务犯罪预防科、案件管理办公室;股所1个即派驻由旺镇检察室。 

  施甸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末实有人员编制52人。其中:行政编制52人(含行政工勤编制4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51人(含行政工勤人员7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3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3人。 

  实有车辆编制4辆,在编实有车辆4辆。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施甸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收入合计1153.3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112.32万元,占总收入的96.45%;上级补助收入无;事业收入无;经营收入无;附属单位缴款收入无;其他收入41万元,占总收入的3.55%。与上年对比,2017年度收入合计比上年增加268.66万元,增长30.37%。其中,财政拨款收入比上年增加227.66万元,增长25.73%;其他收入比上年增加41万元;增长100%。与上年对比,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财政拨款收入增加,2017年是司改上划省级统管后,省级财政保障公用经费拨款数高于上年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拨款收入增加;基本工资及津补贴增加;各社会保障支出拨款数高于上年;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公务用车交通补贴拨款收入增加;二是上划管理后,其他收入增加。所以本年收入较上年增幅较大。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施甸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支出合计1141.8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25.49万元,占总支出的72.30%;项目支出316.32万元,占总支出的27.70%;无上级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与上年对比,2017年支出数比上年增加86.64万元,增长8.21%。其中,基本支出比上年增加146.4万元,增长21.56%;项目支出比上年减少59.76万元,下降15.89%。增减的主要原因:(1)基本支出比上年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人员支出经费增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增加;基本工资及津补贴增加,各社会保障支出数高于上年;二是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增加,司改上划省级统管后,省财政厅拨付的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标准提高;公车改革后,公车补贴的其他交通费用增加;法警工资增加。(2)项目支出比上年减少的原因是2017年我院综合楼建设项目已竣工验收,支付基建项目工程款低于上年。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机关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825.4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711.42万元,日常公用经费114.07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46.4万元,增长21.56%。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人员支出经费增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增加;基本工资及津补贴增加,各社会保障支出数高于上年;二是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增加,司改上划省级统管后,省财政厅拨付的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标准提高;公车改革后,公车补贴的其他交通费用增加;法警工资增加。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6.18%;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劳务费、差旅费、公车补贴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3.82%。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施甸县人民检察院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和职务犯罪工作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316.32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59.76万元,下降15.89%。减少的原因是2017年我院综合楼建设项目已竣工验收,支付基建项目工程款低于上年。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施甸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141.81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对比,增加86.64万元,增长8.21%。增长主要原因:一是人员支出经费增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增加;基本工资及津补贴增加,各社会保障支出数高于上年;二是司改上划省级统管后,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标准提高;公车改革后,公车补贴的其他交通费用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935.9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1.97%,其中:行政运行(项)支出619.6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工资支出和行政运行日常办公所需支出;两房建设(项)支出29.49万元,为上年结余,主要用于我院综合楼建设工程款;其他检察(项)支出286.83万元,主要用于支付办理案件过程的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服装经费、车辆运行维护费、办公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费等。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98.0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59%。主要用于财政拨付退休人员统筹外工资和退休公用经费支出以及缴纳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54.8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8%。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及大病医疗保险。 

  4.住房保障(类)支出53.0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64%。主要用于缴纳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施甸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25.4万元,支出决算为24.41万元,完成预算的96.1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7.87万元,完成预算的108.1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6.54万元,完成预算73.37%。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实行公车改革后,公务用车数量减少,案件增加后,外出办案使用车辆的频率以及因车况老化产生的维修,并在2017年购买了2017、2018年保险费等因素导致车辆运行经费增长1.34万元,而严格执行厉行节约政策,效果较好,公务接待费比年初预算减少2.33万元。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10.68万元,下降30.44%。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3.46万元,下降16.2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7.22万元,下降52.47%。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比2016年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实行公车改革后,我院车辆保有4辆,致使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有所减少。二是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要求,从严管理,勤俭节约,切实压缩“三公”经费规模。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7.87万元,占73.21%;公务接待费支出6.54万元,占26.79%。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7.87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7.87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辆。主要用于施甸县人民检察院各部门查办案件及检察各业务工作中产生的执法执勤用车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6.54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6.54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248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394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接待省市领导调研指导工作、县外对口交流接待批次及人次等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施甸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14.07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了81.25万元,降幅41.6%,主要原因是项目经费预算提高,降低了该经费支出压力,另一方面节约高效使用经费也是下降原因之一。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列支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公车运行维护费等 。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施甸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4221.09万元,其中,流动资产635.18万元,固定资产625.97万元,固定资产明细如下:车辆96.65万元,占固定资产总额的15.44%;占固定资产总额的9.27%;其他固定资产529.32万元,占固定资产总额的84.46%。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2959.94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181.58万元,其中:在建工程增加860.9万元,流动资产减少532.64万元,固定资产减少146.68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2757.3平方米,账面原值152.28万元无偿划拨给施甸县司法局和施甸县国资委);处置车辆5辆,账面原值70.26万元按公车改革文件要求,无偿划拨给施甸县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报废报损资产13项,账面原值0.62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5.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5.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25.1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五)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人民检察院业务费】 

  人民检察院业务费包括印刷费、资询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公用运行维护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其他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政府性基金预算】 

  指政府通过向社会征收基金、收费,以及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取得收入,专项用于支持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收支预算。收入称为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称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预算数是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 

  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即: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基本支出】 

  指行政事业单位为维护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如基本工资、津贴、办公费、劳务费、交通费等。 

  【项目支出】 

  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发展目标,在基本的预算支出以外,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包括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各类横向科研课题经费。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结余结转】 

  结余是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