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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楚雄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7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8-08-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楚雄州楚雄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楚雄州楚雄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其主要职责是: 

  1.刑事案件侦查权。根据刑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主要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2.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宪法第37条和刑事诉讼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 

  3.公诉权。公诉权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照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指控的权力。 

  4.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立案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力。人民检察院通过立案监督,依法纠正和防止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或者以罚代刑的现象,使犯罪分子受到刑事追究。 

  5.刑事审判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以及做出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实施监督的权力。 

  6.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 

  7.民事审判监督权。民事审判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 

  8.行政诉讼监督权。行政诉讼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做出的判决、裁定的合法性实施监督的权力,其中包括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权力。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树牢服务大局意识。进一步深化对“四个全面”的认识,认真落实省州市党委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发展目标,发展思路,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严惩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和谐稳定的犯罪,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惩治犯罪与保障改革、依法办案与服务大局的关系,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找准服务全市重点工作的切入点,为改革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积极参与平安楚雄建设。顺应人民群众平安需求,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网络犯罪、毒品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持续深化开展打黑除恶斗争。坚决惩治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生态环境、制假售假、金融诈骗等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结合办案进行释法说理、化解社会矛盾,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全社会牢固树立法治意识。 

  3、依法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坚持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把工作重点放在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实施、脱贫攻坚等领域,突出查办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发生在群众身边、侵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坚持立足检察职能,紧密结合执法办案,推进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加强预防对策研究,完善制度建设,积极开展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强化对腐败的源头治理。 

  4、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增强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意识,更加重视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更加重视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强化冤假错案源头防范。加强对有案不立、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的法律监督。把人民群众关注的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环境污染、人身财产安全等问题作为法律监督的重点,加强刑事执行监督以及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监督,努力让执法过程成为服务群众、服务社会、促进公正的过程。继续探索实行派驻派出所检察官制度,推进检警监督配合新模式。 

  5、持续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第一位,扎实开展常态化理论学习,切实增强检察人员“四个意识”,锻造忠诚可靠的政治品格。加强机关党建工作,激励广大党员在深化改革、推进各项检察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始终把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引导检察人员加强素能和基础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坚持从严治检不动摇,抓好严肃教育和严格管理,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确保检察队伍公正清廉、司法清明。 

  6、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将落实司法责任制与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员额制改革、内设机构改革、完善职业保障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协调推进。客观分析解决司法改革带来的人员结构、责任落实、司法效率、办案质量等方面的变化和问题,确保改革沿着正确方向推进。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积极推行案件繁简分流、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等工作机制改革,努力实现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取得新突破。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楚雄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 

  1.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楚雄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7年末实有人员编制77人。其中:行政编制77人(含行政工勤编制1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74人(含行政工勤人员1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23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22人。 

  实有车辆编制8辆,在编实有车辆8辆。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楚雄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总收入17,675,421.77,各项收入占总收入比重情况为:财政拨款收入16,267,010.77元,占总收入的91.41%;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1,408,411.00,占总收的8.59%。主要原因分析:本年度我院其他收入较去年增幅较大,原因是司法改革上划省级管理后,除省财政拨款资金以外的收入全部计入其他收入,我院的其他收入来源主要是县级财政拨款用于支付省级财政不保障的人员支出经费,如:2017年度聘用合同制书记员工资、2016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工资及遗属补助等。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楚雄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总支出17555421.77元,各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情况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013606.87元,占总支出比重11.47%;工资福利支出10554319.5元,占总支出比重60.12%;商品和服务3611150.24元,占总支出比重20.57%;折旧费用1378100.6元,,占总支出比重7.85%。主要增加在员额检察官增资、在职人员新增改革新补贴及法警加班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楚雄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434.51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24.29%,主要原因分析:增加在员额检察官增资、在职人员新增改革新补贴及法警加班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8.16%;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1.84%。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楚雄市人民检察院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321.03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2.11%,主要原因分析:2017年辅助用房维修省级补助专项经费;新增国家赔偿费用支出。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 

  1、国家赔偿费用支出5.19万元,占项目支出的1.62%。 

  2、控告申诉2万元,占项目支出的0.62% 

  3、其他检查支出313.84万元,占项目支出的97.76%。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楚雄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626.70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2.03%。与上年对比增加12.92%,主要原因分析:落实司法改革精神,提高办案检察官薪资待遇,今年较上年增加了员额检察官工资及在职人员改革性补贴增资部分的人员经费。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204公共安全(类)04检察(款)01行政运行(项)支出1098.3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67.52%,主要用于反映行政单位的人员工资福利、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2.20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99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01国家赔偿费用支出(项)支出5.1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19%,主要用于用于国家赔偿方面的支出。 

  3.204公共安全(类)04检察(款)99其他检察支出(项)支出311.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9.16%,主要用于反映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4.20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05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0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支出51.7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3.18%,主要用于反映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退休经费。 

  5.20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05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0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支出110.2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6.78%,主要用于反映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6.2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11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01行政单位医疗(项)支出62.6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85%,主要用于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7.2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11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03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支出30.8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1.90%,主要用于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8.2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11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99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项)支出2.5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0.16%,主要用于反映其他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方面的支出。 

  9.221住房保障支出(类)02住房改革支出(款)01住房公积金(项)支出78.1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80%,主要用于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楚雄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33.70万元,支出决算为33.48万元,完成预算的99.3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20.29万元,完成预算的99.9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3.19万元,完成预算的99.92%。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落实厉行节约要求,减少“三公”经费支出。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0.49万元,下降1.4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0万元,下降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0.42万元,下降2.0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07万元,下降0.53%。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减少的主要原因:公务交通补贴改革减少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支出,公务接待上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落实厉行节约要求,减少“三公”经费支出。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三公”经费支出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0.29万元,占“三公”经费支出的66.58%;公务接待费支出13.19万元,占“三公”经费支出的33.42%。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开展内容包括:无具体出国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等。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0.29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无具体购置车辆原因、情况等。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20.29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8辆。主要用于开展检察业务相关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13.19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13.19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207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65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开展检察业务(相关工作,产生的接待批次及人次等)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无主要用于检察业务(相关工作,产生的接待批次及人次等)发生的接待支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楚雄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46.55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57.27万元,主要原因分析: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含公务用车改革后的其他交通费用。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保障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楚雄市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2978.44万元,其中,流动资产35.26万元,固定资产2943.18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20.4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7.12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4辆,账面原值79.54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8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8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8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五)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情况说明里涉及到需要解释说明的决算相关专用名词,在此进行说明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