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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牟定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17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8-08-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楚雄州牟定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楚雄州牟定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1.主要职能。牟定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作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的实施,主要职责:依法行使检察权,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和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的总体工作部署,开展检察工作任务。 

  1、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2、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刑事案件依法提起公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依法开展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5、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和举报; 

  7、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等其他由本院承办的事项。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始终把防控风险、服务发展、保障民生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在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中,着力打击影响全县发展稳定的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类刑事犯罪。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36件51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56件190人,经审查批准逮捕36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26件141人,报送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1件11人,正在办理13 件20 人,在检察环节落实好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要求。 

  坚持检调对接促和谐,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把执法办案同化解矛盾纠纷、释法说理、定纷止争相结合,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气顺。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共办理来信25件,接待群众来访24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16起,为群众排忧解难18件,实现了检察环节无涉检访、越级访、进京访、群体访。不断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落实诉访分离、带案下访巡访、联合接访等措施,推行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和代理控告申诉案件制度,办理刑事申诉案件6件,开展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5.3万元,体现司法关怀和人权保障。 

  坚持能动司法保稳定,努力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积极参与“两抢一盗”、缉枪治爆、破坏环境资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群众安全感满意度调查走访,做好党的十九大安保维稳信访工作,启动辖区年度刑事犯罪情况分析,剖析犯罪特点和原因,为县委、政府推进社会治理提供重要参考。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制,推进检察官普法“五进”活动,深入基层开展送法下乡活动16次,开展举报宣传15次、综治维稳宣传8次、法制宣传14次,发放宣传材料3400余份,不断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促进公民自觉遵法守法、学法用法。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成立专门机构,推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捕、诉、监、防”一体化诉讼程序制度,选派2名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20场次,受教育学生3200余人,举办了以“防治校园欺凌、护航未成年人成长”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系列活动,积极参与防治校园欺凌,关爱留守儿童,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突出检察工作重点,落实反腐倡廉新要求 

  坚持有案必查、有贪必反。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反腐败决策部署,始终保持查办案件力度不减、尺度不松、节奏不变,积极查办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发生在群众身边,特别是涉及三农、脱贫攻坚、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等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共初查职务犯罪案件线索30件,立案侦查11件12人,其中挪用公款7件7人,单位行贿1件2人,玩忽职守3件3人,大案6件7人,法院已作有罪判决10件11人,其余1件1人正在审理,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58.8万元,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有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开展预防调查和案例分析10件,剖析发案原因,向案发单位提出预防检察建议9份,深入乡镇、机关、企业进行职务犯罪预防宣讲,提出对策建议31条,帮助发案单位完善内控管理机制,堵塞漏洞,督促整改落实。拓宽预防覆盖面,深入我县昆楚大复线、楚姚高速、滇中引水工程牟定段等重大工程项目开展专项预防,针对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廉洁安全等方面提出预防建议。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900余人次,促进源头规范管理。深化法治教育和预防宣传,组织部分单位干部职工到楚雄监狱、县看守所、县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基地警示学习1200余人次,积极构筑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思想防线,努力实现“减存量、防增量”目标。 

  积极配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深化监察体制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坚决拥护和支持改革,始终站在有利于监察事业和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高度,切实做好改革的各项衔接准备工作。按照县委关于改革的要求我院已划转内设机构3个、划转政法编制10个、转隶检察干警9名,做到了改革期间干警思想不乱、人心不散、工作不断,确保转隶工作有序有力、有效推进,为我县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如期顺利完成打实基础。 

  3、强化法律监督主责,维护社会公平公正 

  强化诉讼监督。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坚持证据裁判规则和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标准,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准逮捕15人、不起诉33人。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情形,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1件,撤案5人,纠正漏捕2人、漏诉9人。以抗诉为重点加强刑事审判监督,提出抗诉3件,均获上级院支持。监督纠正刑事执行和监管活动违法情形8次,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2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5件5人,提出对在押人员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3人被采纳。对民事行政生效裁判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法院已开庭再审,对审判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4件,对当事人申请监督的3件民事行政案件做好释法说理、服判息诉工作。 

  细化内部监督。继续巩固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活动成果,压实员额检察官办案主体责任,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案件审查和办案质量的评查,组织评查案件39件,强化实体和程序并重,确保案件质量“生命线”。全面落实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制作同步录音录像23份。加强涉案财物管理,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全部案件通过办案系统统一收转、全程监控、问题预警、质量评估,规范检察权正确行使。 

  深化外部监督。坚持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主动向县政协通报工作,积极配合开展专题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认真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和审议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邀请视察等方式,深入听取意见建议,全力支持代表、委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重视发挥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作用,召开座谈会2次、庭审观摩1次、工作情况通报1次,启动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2件。实现案件管理系统与检务公开系统数据对接、办案过程和办案结果依法同步公开,网上公开重要案件信息189条、程序性信息161条,公开法律文书136份,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公正司法。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2017年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即:牟定县人民检察院。单位性质为行政单位,所需各项经费均由财政全额拨款开支。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2017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2人。其中:行政编制42人(含行政工勤编制1人),无事业编制;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40人(含行政工勤人员1人),遗属人员2人。 

  单位原有离退休人员12人(统一实行社会化管理)。其中:离休0人,退休12人。 

  车改后实有车辆编制5辆,在编实有车辆5辆。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我单位2017年度收入合计951.4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77.37万元,占总收入的92.21%;其他收入74.11万元,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县财政)的拨款收入,占总收入的7.79%,包括2016年年终一次性奖金和补发检察官津贴21.46万元,聘用制人员经费25万元、2016年10-12月份绩效16.32万元以及2016年综合绩效考核奖金11.33万元。2017年度收入较上年增加40.20万元,这主要是由于2017年我院根据国家工资制度调整增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等经费收入,以及上述所列其他收入中检察官津贴和2016年绩效考核奖金综合所致。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我单位2017年度支出合计1028.8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86.32万元,占总支出的76.43%;项目支出242.52万元,占总支出的23.57%。主要原因:一是2017年人员工资社保保障等支出增加,二是本年度使用了部分以前年度结余资金。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用于保障我院正常运转的日常开支786.32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61.54万元,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17年人员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正常晋升、调整,适当提高了工资水平,同时,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也相应作了调增;二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增加了人员经费投入。其中: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工资福利支出:546.00万元,占基本支出的69.44%;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240.32万元,占基本支出的30.56%。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用于保障我院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经费支出为242.52万元,较上年减少43.02%。主要原因是“两房”项目2016年已全部结算,2017年未发生建房经费开支。其中:办案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98.29万元,占项目经费的81.76%,用于执法办案而开支的办案费、消耗费、检察宣传费、教育培训费、奖励费、派驻机构经费等办案业务费;其他为当地财政保证我单位2016年度的综合绩效考核奖金(该部分绩效奖金按照县财政要求列入项目支出)以及本年度开支了部分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用于检察业务工作的开支。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11.35万元,占本年支出的88.58%,与上年基本持平,对比下降0.5万元,持平原因主要是2017年工资、社保等人员经费增加与本年度为发生建房支出两项原因综合所致。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752.8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2.62%。主要用于一人员工资福利支出505.57万元;二是执法办案等日常公用开支247.32万元。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71.0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80%,主要用于单位退休人员公用经费保障0.65万元,全体在职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支出61.82万元,退休人员部分退休费8.61万元。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44.4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87%,主要用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方面支出。 

  5、住房保障(类)支出42.9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71%,主要用于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我单位2017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额25.9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5.53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0.4万元。2017年“三公”经费决算数比上年决算数增加16.74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决算中办案车辆的运行维护费分类错误,列入其他交通费用中,实际2016年三公经费为26.66万元,2017年实际比2016年减少1.13万元。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21.72万元,支出25.93万元,多支出4.21万元,主要是2017年司改上划后各部门对车辆需求加大。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我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5.53万元,占98.46%;公务接待费支出0.4万元,占1.54%。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5.53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25.53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辆。主要用于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用车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0.4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0.4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4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0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检察机关开展调研、考察、办事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本年度未发生因公出国(境)公务。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牟定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2.18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71.46万元,主要是增加了机关工会经费支出、保障机关日常办公运行的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公务交通补贴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牟定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为2246.53万元,其中:流动资产83.64万元,固定资产2162.89万元。无出租、出借国有资情况。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66.79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10.84万元。处置车辆3辆,账面原值41.66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无房屋出租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75.0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9.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36.00万元。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五)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无相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