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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时间:2019-08-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8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项目支出概况

(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

(三)项目绩效目标管理

(四)2018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五)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有以下职责:

    1、接受普洱市委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普洱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按照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并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任务的执行。2、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3、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6、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7、承办中共普洱市委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8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8年,全市检察工作的总要求是: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市第四次党代会、市委四届五次全会、全省检察长会议和本次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忠实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强化法律监督,建设过硬队伍,夯实基层基础,奋力开创新时代普洱检察工作新局面,为普洱追赶跨越、绿色崛起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一是着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放在第一位,坚决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和宗教极端活动,扎实做好边境管控等工作,维护边疆稳定、民族团结。全力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推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普洱。

二是着力服务普洱经济高质量发展。围绕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创新检察环节服务保障重大战略部署的思路和措施,严肃惩治危害脱贫攻坚、生态保护的各类犯罪,突出惩治涉众型经济犯罪,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普洱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紧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严厉打击“两抢一盗”等危害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深化打击涉医犯罪专项工作,加强对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强化公民诉讼权利保障,深入实践“绿色检察”,保护普洱青山绿水,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是着力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全面加强刑事诉讼、民事行政、控告申诉、刑事执行、未成年人检察等法律监督工作,综合运用抗诉、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监督手段,强化人权保障、权力监督,不断提升检察监督实效和公信力。

五是着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检察职业保障等机制。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助推司法改革。建立完善监察委调查与检察机关刑事诉讼对接等机制,认真做好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

六是着力加强自身建设。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大力加强检察机关党组织建设,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组织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加强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提升队伍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深化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大力推进阳光检务,抓好基层基础工作,夯实新时代检察事业发展根基。

全市检察机关将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中共普洱市委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忠诚履职、锐意进取,努力把全市检察工作提升到一个新水平,为开创新时代普洱追赶跨越、绿色崛起新局面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普洱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1个。其中:行政单位1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

1.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3.普洱市宁洱县人民检察院

4.普洱市墨江县人民检察院

5.普洱市景谷县人民检察院

6.普洱市镇沅县人民检察院

7.普洱市景东县人民检察院

8.普洱市江城县人民检察院

9.普洱市澜沧县人民检察院

10.普洱市孟连县人民检察院

11.普洱市西盟县人民检察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洱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40人。其中:行政编制440人(含行政工勤编制18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97人(含行政工勤人员20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60人。其中:离休6人,退休154人。

实有车辆编制80辆,在编实有车辆79辆。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洱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收入合计17,830.3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7,361.12万元,占总收入的97.37%;其他收入469.22万元,占总收入的2.63%。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了13624.95万元,增长率为323.99%,增加的主要原因为:一是预算级次调整(2017年县级院全部为一级预算单位,2018年县级院调整为市院二级预算单位),2018年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增加了10个二级预算单位(县级院);二是聘用制书记员经费增加,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增加。扣除预算级次调整因素,2018年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本级)较上年同口径比较收入增加124.15万元,增长了3.04%,增长的主要原因是聘用制书记员经费增加,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增加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支出合计17,854.4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090.04万元,占总支出的73.32%;项目支出4,764.39万元,占总支出的26.68%。支出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了13470.44万元,增长率为307.26%,增加的主要原因为:一是预算级次调整(2017年县级院全部为一级预算单位,2018年县级院调整为市院二级预算单位),2018年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增加了10个二级预算单位(县级院);二是聘用制书记员经费增加,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增加。扣除预算级次调整因素,2018年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本级)较上年同口径比较支出减少16.62万元,减少了0.38%,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工程建设类修缮项目的减少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8年度用于保障普洱市检察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3090万元。支出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了9479.71万元,增长率为33%,增加的主要原因为:一是预算级次调整(2017年县级院全部为一级预算单位,2018年县级院调整为市院二级预算单位),2018年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增加了10个二级预算单位(县级院);二是聘用制书记员经费增加,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增加。扣除预算级次调整因素,2018年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本级)较上年同口径比较支出减少124.15万元,减少了3.04%,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减少。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8年度用于保障普洱市检察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4,764.39万元,支出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3606.82万元,增加率为311.59%,增加的主要原因为:一是预算级次调整(2017年县级院全部为一级预算单位,2018年县级院调整为市院二级预算单位),2018年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增加了10个二级预算单位(县级院);二是聘用制书记员经费增加,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增加。扣除预算级次调整因素,2018年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本级)较上年同口径比较支出减少11.19万元,减少了1%,减少的主要原因是省本级保障资金减少。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洱市人民检察院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058.87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5.54%。支出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了13624.95万元,增长率为323.99%,增加的主要原因为:一是预算级次调整(2017年县级院全部为一级预算单位,2018年县级院调整为市院二级预算单位),2018年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增加了10个二级预算单位(县级院);二是聘用制书记员经费增加,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增加。扣除预算级次调整因素,2018年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本级)较上年同口径比较支出增加124.15万元,增长了3.04%,增长的主要原因是聘用制书记员经费增加,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12.2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7%。主要用于保障办公支出

2.公共安全(类)支出15336.5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5.90%。主要用于保障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等)、保障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76.5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6.03%。主要用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记实支出等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772.1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32%。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出、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支出、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支出

5.住房保障(类)支出656.9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68%。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缴存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8年,普洱市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汇总数为405.0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120.72万元(其中:国内公务接待2014批次,16793人次);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84.3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84.34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三公”经费支出增加了289.69万元,增长率为251.1%,增加的主要原因为:一是预算级次调整(2017年县级院全部为一级预算单位,2018年县级院调整为市院二级预算单位),2018年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增加了10个二级预算单位(县级院);二是聘用制书记员经费增加,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增加。扣除预算级次调整因素,2018年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本级)较上年同口径比较“三公”经费支出减少16.75万元,减少了14.52%,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切实从源头控制“三公”经费,细化“三公”经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审批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强化公务用车总量控制,加强公务用车购置经费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公务接待制度,从严控制公务接待费用。2018年“三公”经费决算汇总数和分项数额均较上年下降,达到了中央“只减不增”的要求。

2018年,普洱市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汇总数为405.0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120.72万元其中:国内公务接待2014批次,16793人次;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84.3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84.34万元)。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79辆。(详见GK09表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切实从源头控制“三公”经费,细化“三公”经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审批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强化公务用车总量控制,加强公务用车购置经费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公务接待制度,从严控制公务接待费用。2018“三公”经费决算汇总数和分项数额均较上年下降,达到了中央“只减不增”的要求。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84.34万元,占70.20%;公务接待费支出120.72万元,占29.80%。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84.34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284.34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79辆。主要用于普洱市检察机关(相关工作范围)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120.72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120.72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2014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6,793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检察机关(相关工作,产生的接待批次及人次等)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482.63万元,与上年同期的505.22万元相比,增加了977.41万元,增加率193.46%,增加的主要原因为:一是预算级次调整(2017年县级院全部为一级预算单位,2018年县级院调整为市院二级预算单位),2018年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增加了10个二级预算单位(县级院);二是聘用制书记员经费增加,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增加。扣除预算级次调整因素,2018年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本级)较上年同口径比较支出减少了76.36万元,减少了15.11%,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压减一般性支出减少开支。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保障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1231日,普洱市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30,090.63万元,其中,流动资产2,132.00万元,固定资产27,254.78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306.12万元,无形资产415.82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16.67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379.19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17,036.68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2,257.53万元;报废报损资产368项,账面原值27,254.78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38.63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29.21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30,090.63 

2132 

27254.78 

17,036.68 

2,257.53 

 

7,154.56 

 

306.12 

415.82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754.1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694.8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59.25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754.14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10—附表14)。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务用车保有量为79辆,监察体制改革划转车辆及编制46辆。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部分  名词解释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预算数是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结余结转】

结余是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

【基本支出】

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

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