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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时间:2019-08-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8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项目支出概况

(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

(三)项目绩效目标管理

(四)2018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五)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作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的实施。主要职责:1、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3、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5、负责其他应当由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2018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8年以来,玉溪市检察机关在省院和市委的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检察工作总要求,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玉溪干在实处走在全省前列、服务玉溪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1、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加有力。始终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政治警觉性,在司法办案中强化风险评估预警,准确把控影响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矛盾风险。全市检察机关受理各类刑事案件5704件,批准和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1921人,提起公诉2901人。

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扫黑除恶工作部署,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全国、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从严从快批捕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45件236人,提起公诉19件149人。在批捕、起诉环节提前介入黑恶势力案件7件,对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固定、完善证据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跟踪案件情况,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夯实案件的证据基础。如提前介入原市农业局长、原新平县县长曹仕祥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案,通海县陈某某等8人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追捕犯罪嫌疑人3人。

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深入推进平安玉溪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批准逮捕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342人,提起公诉445人;批准逮捕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36人,提起公诉632人;批准逮捕两抢一盗等侵犯财产犯罪499人,提起公诉619人;批准逮捕毒品犯罪450人,提起公诉474人。严厉打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提起公诉987人,其中起诉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405件474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主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缉枪治爆、非法集资治理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提起公诉6件18人。

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检察环节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全面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检察院工作站,积极参与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防止特殊时期因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及极端恶性事件。认真学习新时代枫桥经验,以12309检察服务大厅建设为依托,建立健全来信、来访、网络、电话四位一体的信访机制,实行一站式服务。审查处理信访件537件,其中检察长接待来访91人、批办案件63件,所受理的信访件均在规定的时间内分流处理完毕;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62件,发放救助金额92.63万元。认真落实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对不起诉案件及被害人请求抗诉案件进行答疑说理70余件次,建议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17件20人。

2、聚焦打赢三大攻坚战,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更加到位。牢牢把握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找准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加强和改进民生检察工作,着力增进民生福祉。

着眼重大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全力维护经济运行安全。重点惩治非法集资、网络传销、内幕交易等经济犯罪,把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与化解风险、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结合起来,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78人,起诉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8人,起诉非法经营案件19件32人。积极参与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等专项整治,注重侦捕诉衔接,提前介入大道金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玉溪恒立建安电信诈骗等案件,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12人;对涉案金额达13亿余元、税收损失7亿余元的纳武敏、贾博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以及涉案金额650万余元、被害人涉及21个省市的8.20特大跨国电信诈骗等案件,依法办理并提起公诉。

着眼于精准脱贫,全力服务和保障民生。围绕市委脱贫攻坚工作部署,加大对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治理,起诉侵犯农村留守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刑事犯罪嫌疑人85人。选派5名干部到江川县前卫镇、九溪镇担任驻村扶贫工作队员,驻村抓扶贫工作,确保扶贫联系点与全县同步脱贫。坚持党建带扶贫、扶贫促党建,围绕两不愁、三保障四个好目标,把机关党建有机融入服务扶贫攻坚工作,机关党委和7个在职党支部分别与扶贫联系点的2个党总支11个党支部结成联系对子,不断拓展延伸机关党组织的服务内容,引导党员干警带头深入挂钩帮扶联系点,构建机关党建与农村基层党建相互促进的良好格局。

着眼污染防治攻坚,全力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准确把握生态文明建设的内涵和要求,不断加大环境资源保护检察工作力度。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起诉盗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31件42人。扎实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监督活动,立案166件,发出检察建议120件。扎实开展公益诉讼监督活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477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27件,提起公益诉讼10件,挽回被损毁国有林地1067.78亩;挽回生态公益林137.82亩;督促地方政府完成林地清收还林任务1024.4亩;挽回、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基本农田33.77亩;挽回被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总案值68.26万元,向污染企业和个人索赔环境治理恢复费用11.97万元。

3、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守护公平正义更加自觉。始终牢记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坚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加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提高检察监督能力,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侦查活动监督和审判监督措施不断完善。通过优化办案组织结构、转变办案模式,不断提高法律监督水平。依法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513人,作出不起诉决定333人,提出抗诉24件,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19件、撤案118件,追诉漏犯80人,纠正遗漏起诉罪行85人,向侦查机关书面纠正违法369件次。加强与监察委的监督配合,建立健全协调衔接机制,办理省院交办和监察委移交的职务犯罪案件16件22人。稳妥推进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建立了各县区院对城区派出所、办案多的重点乡镇派出所和森林公安局的有效监督机制,派驻派出所检察室24个。扎实开展两法衔接”“两个专项监督活动,受理两法衔接案件41件47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41件43人,立案38件40人;县区和17个市级重点行政执法单位共录入信息2146条,从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并成功立案19件,作出有罪判决1人,有效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品牌效应不断增强。始终秉持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双向保护、平等保护和综合保护的司法理念,让未成年人在司法办案中感受检察温度,全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两级院26名专职检察官按照捕、诉、监、防一体化模式,组建了专业化未检工作团队,通过设置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未检工作室、未检办案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打造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品牌,为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222人,提起公诉244人,对判决畸轻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起抗诉2件2人。注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司法挽救,不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87人,附条件不起诉88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决定不起诉35人,进行心理矫正(疏导)1人,提供法律援助158人,建议达成刑事和解1人;发出检察建议31份。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不断深入。把刑罚执行活动纳入常态化监督,及时监督纠正刑罚执行中存在的违法行为。针对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共发出书面检察建议25份,纠正违法通知书213份;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开展安全防范检察101次,重大节假日安全检察60次。监督纠正提请不当、减刑幅度不当等案件105件,依法开展同步监督、动态跟踪。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监管问题,全市共书面提出纠正376人,采纳并纠正376人,提出收监执行检察建议25人,收监执行25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371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建议267人,办案机关采纳174人。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133件,发现违法问题18件,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18件。完善教育谈话制度及检察官约见会见机制,与被监管人谈话1156人次,约见会见139人次。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多元化监督格局不断优化。积极开展审判程序监督、执行活动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支持起诉等工作。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265件,被采纳265件;发出审判程序(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187件,提请抗诉13件,促成和解2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9件;提出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442件,移送刑事案件初查线索12件。围绕保障民生,始终以服务经济发展、保障民生这一中心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如围绕弱势群体的保护,作出支持起诉488件同比上升140.3%,其中支持农民工起诉463件。如,通海县院在通海813地震期间发现有部分流动商贩哄抬物价,及时向通海县发展和改革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加强价格监管、稳定市场价格,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4、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身建设更加完善。始终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作为检察队伍建设首要任务,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旗帜鲜明讲政治作为最根本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等制度;坚持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把党章党规党纪学习教育融入检察工作各个环节,组织了6次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引导党员干部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检察权正确行驶。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对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47条意见建议,及时印发全市检察机关,提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各项措施。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沟通交流,以信函、短信等通报检察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案件听证、观摩案件庭审等活动24次。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职能,对原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十一类案件或事项中的拟不起诉12件13人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所办案件经人民监督员监督后同意承办部门拟处理意见的11件12人,不同意承办部门拟处理意见的1件1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共接待律师阅卷和当事人查询1351次,安排律师阅卷1059次。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4160条,公开法律文书1712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263条,通过检察新媒体对外发布工作信息2460条,进一步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公信力。

今年以来,检察工作在深化司法改革中创新发展。新平县检察院获得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等荣誉称号,16个集体、29名检察人员被党委、政府、上级检察机关表彰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业务标兵,6篇理论研究成果被高检院和国家级媒体采用,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竣工投入使用,信息化运用与服务能力不断增强,检察业务发展的根基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玉溪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8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0个。其中:行政单位10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

1.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机关)

2.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3.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4.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5.玉溪市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6.玉溪市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7.玉溪市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8.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9.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10.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8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66人。其中:行政编制461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5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446人(含行政工勤人员4人),事业人员5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87人。其中:离休6人,退休181人。

实有车辆编制56辆,在编实有车辆56辆。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8年度收入合计23435.8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9340.93万元,占总收入的82.53%;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4094.92万元,占总收入的17.47%。与上年对比总收入增加19071.06万元,增加率为436.93%,增加的主要原因为:一是预算级次调整(2017年县级院全部为一级预算单位,2018年县级院调整为州、市院二级预算单位),2018年玉溪市人民检察院部门增加了9个二级预算单位(县区院);二是我单位2017年上划省管后,地方财政仍保障部分经费,当年地方财政将我单位纳入决算范围,已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经费差额表,地方财政部门拨款收支不再在省级决算报表中反应,但是2018年不再将地方财政拨款单独报送地方决算,均并入省级决算中报送,填报口径不同,故本年决算收入大于上年。扣除预算级次调整因素,2018年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本级)较上年同口径比较总收入增加4488.22万元,增长了102.83%,增加原因为2017年市级财政保障经费部分填报在市级财政决算经费差额表中,2018年市级财政保障部分也并入本决算报表填列,且本年收到两房建设资金、聘用制书记员经费等,故与上年收入差异较大。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8年度支出合计21667.9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994.67万元,占总支出的73.82%;项目支出5673.26万元,占总支出的26.18%;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万元,占总支出的0%。与上年对比增加17246.73万元,增长率390.09%,增加的主要原因为:一是预算级次调整(2017年县级院全部为一级预算单位,2018年县级院调整为州、市院二级预算单位),2018年玉溪市人民检察院部门增加了9个二级预算单位(县区院);二是我单位2017年上划省管后,地方财政仍保障部分经费,当年地方财政将我单位纳入决算范围,已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经费差额表,地方财政部门拨款收支不再在省级决算报表中反应,但是2018年不再将地方财政拨款单独报送地方决算,均并入省级决算中报送,填报口径不同,故本年决算支出数大于上年。扣除预算级次调整因素,2018年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本级)较上年同口径比较总支出对比增加3105.8万元,增长率70.25%,增加原因2017年市级财政保障本单位职工的购房补贴、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事业人员绩效工资、两房附属工程配套资金等支出,2018年这些资金不再单独填报市级财政决算经费差额表,并入本决算报表填列,故增幅较大。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8年度用于保障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及下属单位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5994.67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3130.53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为:一是预算级次调整(2017年县级院全部为一级预算单位,2018年县级院调整为州、市院二级预算单位),2018年玉溪市人民检察院部门增加了9个二级预算单位(县区院);二是我单位2017年上划省管后,地方财政仍保障部分经费,当年地方财政将我单位纳入决算范围,已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经费差额表,地方财政部门拨款收支不再在省级决算报表中反应,但是2018年不再将地方财政拨款单独报送地方决算,均并入省级决算中报送,填报口径不同。扣除预算级次调整因素,2018年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本级)较上年同口径比较增加1734.85万元,增长率60.57%,增加的主要原因2017年市级财政保障本单位职工的购房补贴、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事业人员绩效工资等基本支出,2018年这些资金不再单独填报地方财政决算经费差额表,并入本决算报表填列,故增幅较大。基本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4.52%;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1.09%;生活补助、抚恤金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占基本支出的4.29%;设备软件购置更新占基本支出0.1%。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8年度用于保障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及下属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5673.26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4116.2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为:一是预算级次调整(2017年县级院全部为一级预算单位,2018年县级院调整为州、市院二级预算单位),2018年玉溪市人民检察院部门增加了9个二级预算单位(县区院);二是主要原因为我部门2018年收到中央两房建设专项资金,故项目支出较上年增加。我部门两房建设现已进入审计阶段,待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尾款。扣除预算级次调整因素,2018年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本级)用于保障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本级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928.01万元。与上年同口径数据对比增加1370.94万元,增长率88.05%,增加的主要原因为2018年我单位收到省财政拨付两房建设项目资金及聘用制书记员经费,这些项目2017年没有项目安排支出经费。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8377.26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4.82%。与上年对比增加14116.6万元,增加率为331.32%,增加的主要原因为:一是预算级次调整(2017年县级院全部为一级预算单位,2018年县级院调整为州、市院二级预算单位),2018年玉溪市人民检察院部门增加了9个二级预算单位(县区院);二是我单位2017年上划省管后,地方财政仍保障部分经费,当年地方财政将我单位纳入决算范围,已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经费差额表,地方财政部门拨款收支不再在省级决算报表中反应,但是2018年不再将地方财政拨款单独报送地方决算,均并入省级决算中报送,填报口径不同。扣除预算级次调整因素,2018年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本级)较上年同口径比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1886.71万元,增加原因为2018年我单位收到省财政拨付两房建设项目资金及聘用制书记员经费,这些项目2017年没有安排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经费。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15655.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5.19%。主要主要用于保障日常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保障日常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日常办公费、印刷费、咨询、手续费、水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三公经费,以及办公及专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构建、大型修缮等检察事务支出;

2.社会保险和就业(类)支出1205.9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6.56%。主要用于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离退休等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774.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22%。主要用于安排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其他用于医疗方面的支出;

4.住房保障(类)支出74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03%。主要用于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324.23万元,支出决算为268.36万元,完成预算的82.7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202.38万元,完成预算的90.1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65.98万元,完成预算的66.13%。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坚持三公经费只减不增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格接待标准及范围。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7年全市(包含下属县区院)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汇总数增加46.49万元,增长20.9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0万元,增长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55.51万元,增长37.7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9.01万元,下降12.02%。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为2018年部分县区院车辆老化严重,已经不能满足办案用车需求,我院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统筹安排我市下4个县区院购置了新的公务用车,以致公车购置费增加。扣除预算级次调整因素,2018年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本级)较上年同口径比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减少7.33万元,降幅10.55%,减少的原因为我单位坚持三公经费只减不增的原则,坚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严格三公经费接待标准和范围,绝不超标准接待。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02.38万元,占75.41%;公务接待费支出65.98万元,占24.59%。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02.38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65.08万元,购置车辆4辆。具体购置车辆原因、情况等:我市部分县区检察院车辆老化严重,已经不能满足办案用车需求,我院我院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统筹安排我市下4个县区院购置了新的公务用车,以保障检察工作正常开展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37.3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6辆。主要用于检察业务办案等过程中使用车辆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65.98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65.98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354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3268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检察业务工作中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我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保障日常工作顺利开展的检察事务支出。玉溪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380.67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950.32万元,增加率为220.82%,增加的主要原因为:一是预算级次调整(2017年县级院全部为一级预算单位,2018年县级院调整为州、市院二级预算单位),2018年玉溪市人民检察院部门增加了9个二级预算单位(县区院);二是因为2018年我院及下属县区院新招录聘用制书记员及政府购买人员,人员增加导致日常公用经费相应增加,同时2018年全市物价上涨,购置办公用品及购买服务的价格也日趋上涨。扣除预算级次调整因素,2018年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本级)较上年同口径比较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减少33.63万元,降幅7.81%,减少的主要原因为2018年我院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文件精神,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按照预算级次调整后全市汇总数口径:截至2018年12月31日,玉溪市人民检察院部门资产总额29739.52万元,其中,流动资产4566.23万元,固定资产21811.09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1776.88万元,无形资产1586.32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311.82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1266.58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5458.22平方米,账面原值303.21万元;处置车辆27辆,账面原值493.07万元;报废报损资产164项,账面原值73.5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364.54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29739.52

4566.23

21811.09

12719.36

1429.28

 

7662.45

 

1776.88

1585.32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120.7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19.5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256.16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345.09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911.1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81.3%。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10附表14)。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2018年划转监察委资产651项,原值1837.95万元,其中车辆13辆,原值307.68万元。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结余结转】

结余是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

【基本支出】

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

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