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表)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三)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其主要职责是:
1、接受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提出修改建议。
3、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研究制定全市检察工作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4、依照法律规定对由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5、依照法律规定对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工作。
6、负责应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7、负责应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8、对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行为,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
9、负责应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监狱、看守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10、受理向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11、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2、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13、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配合市委主管部门管理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14、配合市委主管部门管理、考核昆明市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配合市委组织部、县市区委管理基层人民检察院的班子成员。
15、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含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巡察工作。
16、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检察技术与信息技术工作、司法警察警务职责和管理工作。
17、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2019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9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市政府的支持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十四届人大第四次会议决议,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各项检察工作在新时代迈出了坚实步伐!
1、聚焦主业守初心,在重塑法律监督新格局中,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首次将“四大检察”写进了决议,让我们深刻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政治和法律责任,全市检察机关把党和人民的重托转化为强大的精神动力,及时完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新布局。
一是刑事检察持续优化。我们对办理刑事案件传统模式进行重大调整,同一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由一名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理,对案件负责到底。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10,756人,提起公诉17,179人,同比分别上升9%和13.3%;案件申请复议、复核率同比分别下降38.9%和70%,“捕诉一体”在提升办案质效上的优势逐步显现。充分发挥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率先在官渡区看守所滚动播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宣传片,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推广,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案件6,590件,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地实现。对监察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95人,提起公诉149人,对司法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立案侦查2件,持续为反腐败斗争贡献检察力量。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立案200件,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144件,对侦查活动发现的760件违法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对漏捕、漏诉的犯罪嫌疑人予以追捕359人、追诉186人;对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依法提出抗诉62件,现已改判58件。刑事执行和监管活动形成“派驻+巡回”工作模式,监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621件,纠正监管和社区矫正活动违规、违法行为1,986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民事检察加速推进。受理案件1,622件,提出抗诉5件,提请抗诉21件,法院全部采纳;发出再审检察建议58件,同比上升1.1倍,法院已采纳21件;发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604件,同比上升19.6%,法院已采纳581件;对 “假官司”加大监督打击力度,办理虚假诉讼案件8件,同比上升14.3%,其中4名当事人被刑事立案,依法维护司法权威。坚守客观公正的立场,抓实抓细听证制度,组织公开听证326件,同比上升48.2%,将释法说理、和解息诉融于听证当中,确保案件审查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赢得当事人对处理决定的尊重和认同,通过个案的公平正义来维护党的领导、引领社会进步。
三是行政检察初步破题。全面开展生效行政裁判、审判行为和执行活动监督,共受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860件。其中,受理不服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监督案件50件,同比上升7.3倍;受理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140件,同比上升5.6倍;提出检察建议139件,同比上升5.9倍;法院全部采纳并纠正。受理执行活动违法监督案件311件,同比上升13倍,发出检察建议303件,同比上升12倍,法院已采纳300件,同比上升22倍。“一手托两家”,既依法监督公正司法,又积极促进依法行政,对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强制措施开展监督,办理行政机关不当履职监督案件359件,发出检察建议343件,行政机关100%采纳并纠正。
四是公益诉讼检察行稳致远。我们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的指示精神,自觉把公益诉讼作为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方式,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工作理念,受理公益诉讼线索1,835件,立案1,249件,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88件,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率为98.7%,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17件,全部判决检察机关胜诉。我们守好国有财产的司法防线,切实防止发生“公地悲剧”,通过直接立案或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职等方式,依法解除违约土地出让合同7份,涉及土地573.2亩,合同金额44,821.30元,追回国土出让金3,916.60元,收回国家税款、财政补贴资金等297.4万元,《检察日报》先后以三个专版进行了宣传报道,初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公益诉讼工作 “昆明经验”。
2、迎难而上担使命,在服务昆明高质量发展中,为首善之区提供更多优质检察产品
我们紧紧围绕市委“全力推动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迈上新台阶”的发展定位,坚持主动服务,能动服务,在法治供给侧提供更多更优的检察产品。
一是积极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按照 “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的要求,严格依法规范办案,对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100%提前介入,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17个,恶势力犯罪集团、团伙104个,涉及保护伞的犯罪案件12件12人;对涉黑涉恶组织犯罪案件批准和决定逮捕776人,提起公诉984人;追加认定涉黑涉恶犯罪10件,依法不予认定12件,监督立案38人,纠正漏捕66人,纠正漏诉27人。办理的周权等20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马海昆等1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损害滇池生态保护区案件得到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充分肯定。针对办案中发现管理漏洞方面的深层次问题,发出检察建议43份,整改率达94%。遴选全市37名业务骨干组成扫黑除恶专家人才库,编写《办理涉黑涉恶疑难案件证据指引》,经市扫黑办印发全市政法机关参照执行,《检察日报》头条报道了昆明市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亮点和成效。
二是全力维护社会安定有序。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参与反渗透反间谍反分裂反恐怖反邪教斗争,对93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以人民群众平安需求为导向,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提起公诉5,595人;对故意杀人、“两抢一盗” “套路贷”“校园贷”等犯罪,批准逮捕3,096人,提起公诉3,251人;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批准逮捕涉毒犯罪嫌疑人1,268人,提起公诉1,538人。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坚持法治原则,认真办理重大敏感案件,做深做细做实检察环节各项工作,严防个别和局部风险演变为全局性、系统性风险。拓展检察国际交流合作,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马尔代夫总检察院代表团来访,加强司法协助,形成打击跨国犯罪合力,为昆明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三是精准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范化解重大风险,严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317人,力促追赃挽损。积极探索司法救助与精准扶贫相衔接,对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刑事被害人进行排查,第一时间启动司法救助,全年发放司法救助金319万元。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326人,同比上升20.7%,向当事人追索补偿金669万元、补植复绿492亩,针对破坏滇池湿地、滇池保护红线范围内违法用地等问题,向滇池流域的三个县(区)政府及滇池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促进生态环境修复。
四是以法治的力量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的司法理念,出台《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等3个规范性文件,提出平等对待、主动服务的工作思路。依法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扰乱市场秩序等案件352件,监督纠正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司法不公问题。对涉民营企业家的刑事案件,坚持每案都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20人变更强制措施,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不受影响。以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民营企业历史形成的涉产权案件,不在办案时纠缠“旧账”使企业增添“新愁”,不随意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不发表有损企业形象和声誉的言论,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3、对标一流找差距,在追求工作极致中,认真办好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人民检察为人民,人民检察靠人民,不论职能如何变化,人民性始终是检察机关的根本属性,为人民司法始终是检察工作的“根和魂”。
一是用心用情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孩子的伤,是全社会的痛。”我们一方面“零容忍、严快准”,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批准逮捕608人、起诉656人,加大指控力度,确保罚当其罪,用检察力量护航青春成长;另一方面“严管又厚爱、宽容不纵容”,对涉嫌轻微犯罪并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不批准逮捕327人、不起诉170人、附条件不起诉133人,向社会传递法律的温度和司法的温情。我们当好“国家监护人”,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主导推动昆明市建立校园性侵害未成年人“个案精准保护、类案协同预防、五部门联合督导检查和追责问责”的联动机制,办理的典型案例入选“云南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优秀案例”。建成“性侵害未成年人一站式取证保护中心”,联合市卫健委建立“医疗机构强制报告制度”,分别针对教师、家长和不同年龄段学生制定预防和应对校园欺凌和性侵的宣传读本。昆明市检察院、安宁市检察院入选中国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研究基地,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创新实践基地,市检察院第九检察部(未检部)被全国妇联授予“全国三八红旗集体”荣誉称号,“春城未检工作模式”在全国推广。
二是全面守护“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紧紧围绕健康昆明建设,加大对“美团外卖”“饿了么”等第三方平台的监督力度,重点办理影响网络外卖食品安全的案件1,186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600份,实现线上线下同步整治,让群众点外卖更放心。开展“校园食品及饮用水安全”专项监督,与相关部门联发了《关于加强昆明市中小学校外供餐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推动建立“双随机一公开”长效机制,共排查学校周边餐饮4,000余家,377所学校食堂被限期整改,27家用餐配送单位被集体约谈,云南大学等8所高校师生的食源性胃肠道疾病就诊人数同比下降64%,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表扬。
三是倾心保护昆明的绿水青山和蓝天。聚焦滇池、阳宗海等流域以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办理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42件,起诉15件,发出检察建议201份,督促修复被损毁和违法占用林地、耕地等4,564.7亩,关停整治31家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挂牌督办被央视曝光的东川区小江河沿岸尾矿污染案,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多部门综合治理,关闭拆除28家非法采砂厂,污染明显遏制,水质明显改善,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12个典型案例”之一。办理安宁温泉地下水资源保护系列案件,促成了“史上最严的地下水保护措施”,日均用水量下降56%,干涸20年的摩崖石刻自涌井又涌出了地热水,彻底从源头根治了安宁温泉无序开采、破坏性开发的乱象,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全面实施两周年17件典型案例”,用“检察蓝”托起了“昆明绿”。
四是努力为“中国之治”贡献检察智慧。认真学习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市委十一届八次全会部署,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助力高标准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打造“枫桥经验”检察版,把群众的事当成家事,受理的1,877件各类信访案件,100%做到7日内程序回复,全力做好3个月内办理过程和结果答复,重复信访占比仅为0.6%,把倾听群众诉求、释法说理的过程,扎实践行为“为民解难题”的责任担当,真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首办环节,充分释放“检察温度”。全面维护残疾人、老年人和农民工等困难群体合法权益,对外来务工人员“讨薪难”,支持起诉340件、法院采纳330件,同比上升1.8倍和2.1倍,追回欠薪700余万元;与市公安局、人社局研究制定《关于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协作的实施意见》,努力使 “劳有所获”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得到妥善解决,让人民群众信仰法律。
4、持之以恒抓落实,在推动改革任务落地生根中,锻造“四个铁一般”的检察队伍
我们拿出砥砺前行的坚强意志和脚踏实地的工作态度,磨炼担当的硬肩膀,练就干事的真本领,使昆明检察队伍更加坚定而有力、勇毅而笃行。
一是坚持不懈抓好队伍建设。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自觉把队伍建设特别是党的建设摆在首位。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认认真真学原著悟原理,推动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往深里走、心里走、实里走,人均自学80小时、集中读书40小时,开展基层调研27次,形成调研报告8份,召开座谈会37次,发放征求意见表1,000余份,收集意见建议193条,制定整改措施31项,立行立改15项,整改情况每周都向社会予以公布,把主题教育的实效体现在具体检察工作中,落实到司法办案全过程。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紧紧围绕全面从严治党这条主线,以纪律作风为抓手,以铁的纪律规矩落实管党治检“两个责任”,在案件办理各个环节设置“防火墙”,防止用权任性,不让检徽蒙尘。
二是脚踏实地抓好检察改革。突出专业化建设,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在市检察院设置第一至第十一检察部,对应负责相应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按照“必设机构+X”的模式明确14个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框架,切实解决长期以来重刑事轻民事行政的问题。全市两级检察院内设机构由原来的269个整合为103个,精简率达61.7%,改革红利正在逐步释放。启用环境公益诉讼协作平台和以无人机为基础的“昆检慧视”案件勘验办案辅助系统,自主研发的“智慧昆检辅助办公云平台”获第二届全国检察机关信息化网上轻应用作品优秀奖,“刑罚变更执行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入选全国政法智能化建设十大创新案例,为昆明检察又好又快发展插上科技的翅膀。
三是一以贯之抓好素能提升。“检察监督不是高人一等,而是技高一筹”! 我们下大气力解决“本领恐慌”,采取“检察官教检察官”方式,推行新进人员、青年干警职业导师制度,与检察官业绩考核、员额退出相衔接,形成倒逼学习机制。全年开展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培训90余期7,000余人次,在全省检察机关率先培养组建了一批既具备深厚法律素养,又熟悉食药品安全、环保治理、国土资源和历史文化文物保护等领域知识的专业化办案团队,实现“内行监督内行”。
四是真心实意接受人民监督。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接受部分全省人大代表对我市公益诉讼工作的视察。征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73条,办理建议、提案3件;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10件10人,主动邀请427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51名民营企业家和2,000余名中小学师生参加“检察开放日”,走进全市两级检察院视察指导工作。通过案件信息公开网发布程序性信息24,186件、法律文书13,504份、重大案件信息5,826条,让社会各界及时知晓检察工作,更好地监督检察工作。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5个。其中:行政单位15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
1.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机关)
2.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3.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4.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5.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6.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7. 昆明市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8.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9. 昆明市晋宁县人民检察院
10.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11.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12.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13.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14.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15.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末实有人员编制1,032人。其中:行政编制1,023人(含行政工勤编制90人),事业编制9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984人(含行政工勤人员88人),事业人员9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其他人员505人,主要是合同制书记员。
离退休人员419人。其中:离休16人,退休403人。
实有车辆编制242辆,在编实有车辆238辆。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说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收入合计50,538.9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3,036.94万元,占总收入的85.16%;其他收入7,502.04万元,占总收入的14.84%。与上年对比减少552.62万元,下降了1.08%,主要原因分析:2019年市、县(区)财政局拨款收入比2018年减少。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支出合计49,850.8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5,872.96万元,占总支出的71.96%;项目支出13,977.87万元,占总支出的28.04%。与上年对比下降了1,192.58万元, 下降了2.34%,主要原因分析:一方面是2019年市、县(区)财政局拨款收入比2018年减少,导致支出也比2018年减少;另一方面是2019年结转资金比2018年增加。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9年度用于保障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35,872.96万元。与上年对比下降2,735.21万元,下降了7.08%,主要原因分析:2019年市、县(区)财政局基本支出拨款收入比2018年减少,导致支出也比2018年减少。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9.48%;办公费、印刷费、水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0.52%。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9年度用于保障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3,977.87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542.62万元,增长了12.41%,主要原因分析:2019年省财政保障的项目支出比2018年增加。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3,014.5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6.29%。与上年对比增加1,811.26万元,增长了4.40%,主要原因分析:2019年省财政拨款收入比2018年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17.9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4%。主要用于国家赔偿费用支出;
2.公共安全(类)支出36,946.5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5.89%。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案件侦查等相关的差旅费、办案费、办公费支出,以及用于项目开展的其他检察院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349.8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46%。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及在职转退休人员、调出人员、辞职人员的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877.8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37%。主要用于缴纳在职人员医疗保险;
5、住房保障支出1,822.3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24%。主要用于缴纳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890.85万元,支出决算为517.11万元,完成预算的58.0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470.22万元,完成预算的63.7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46.89万元,完成预算的30.63%。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分析:一方面是部门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接待范围及规模,严控公务接待批次,公务接待费逐年递减;另一方面是部门严格执行车辆运行管理办法,规范车辆的申请、使用及归还制度,导致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下降。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8年减少30.26万元,下降5.5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14.99万元,增长3.2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45.24万元,下降49.11%。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分析:一方面是公务接待费减少。因部门继续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并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接待范围及规模,严控公务接待批次,导致公务接待费支出比2018年减少;另一方面是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因车改后,部门制定并严格执行《车辆运行管理办法》,规范车辆的申请、使用及归还制度,导致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下降。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70.22万元,占90.93%;公务接待费支出46.89万元,占9.07%。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70.22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72.90万元,购置车辆6辆。按照云财政法〔2019〕342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省以下部分检察院更新购置执法执勤用车的通知》,昆明市本级、官渡区、安宁市、嵩明县4家检察院在2019年新购车辆6辆,价值72.90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397.32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38辆。主要用于办案、执行公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46.89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46.89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824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7903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办案、执行公务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266.16万元。与上年对比下降158.49万元,下降了4.63%,主要原因分析: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依法规范支出管理,全面压缩“三公”经费,努力降低公务活动成本 ,以及车改后车辆运行费用降低所致。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用品购置等保障机关日常运行的基本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41,726.75万元,其中,流动资产9,542.54万元,固定资产31,123.22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150.97万元,受托代理资产910.02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1,842.68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879.86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54.45平方米,账面原值2.91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67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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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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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行次 |
资产总额 |
流动资产 |
固定资产 |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
在建工程 |
无形资产 |
其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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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房屋构筑物 |
车辆 |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
其他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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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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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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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 |
41726.75 |
9542.54 |
31123.22 |
24263.63 |
226.42 |
0 |
6633.17 |
0 |
0 |
150.97 |
9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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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9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127.5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276.1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00.55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750.9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 1143.13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53.73%。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表详见附表(附表9-附表11)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三、三公经费: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四、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五、结余结转: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
六、预算绩效管理:是以“预算”为对象开展的绩效管理,也就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预算绩效管理的表现形式是四个环节紧密相连,即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运用的有机统一,一环扣一环,形成封闭运行的预算管理闭环。
七、转移支付:指货币资金、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的无偿转移。转移的对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指财政资源(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包括横向转移和纵向转移。财政转移支付通常可以分为无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有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专项转移支付)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