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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时间:2020-08-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表)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三)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市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2.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各县(区、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根据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结合保山实际,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

4.依法对所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审查批捕、公诉。领导各县(区、市)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公诉工作。

5.负责对全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进行组织领导、规划部署、综合指导和统筹协调。

6.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发现违法,依法进行纠正;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进行抗诉。对全市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7.领导各县(区、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民商事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8.对各县(区、市)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检查,纠正错误决定。

9.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举报,并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10.管理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检察信息网络工作以及物证检验、鉴定和审核工作。

11.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管理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检察宣传工作、机员编制工作、基层检察院建设等工作;领导各县(区、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人员和检察官的各项工作。

12.协同地方党委管理考核各县(区、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提出任免干部的意见和建议,依规依法办理有关人事和法律手续。

13.组织指导全市监察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检察人员的违纪案件。

14.贯彻落实高检院、省检察院有关检察机关物质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对全市检察机关物质装备建设进行管理和指导。

15.负责案件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法律文书的监管,涉案款物监管等工作。

16.负责其他应由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2019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9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政府的关心支持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落实、稳进、提升的检察工作总基调,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服务保障保山高质量跨越发展,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1.着力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953人,提起公诉3309人。通过引导侦查与强化自行补充侦查,起诉了杨某某“零口供”故意杀人案,目前被告人已被二审判处死刑。把扫黑除恶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移送案件线索128条,对涉黑涉恶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集中力量快捕快诉,批准逮捕95人,提起公诉286人。隆阳区检察院被省检察院表彰为专项斗争先进单位。更加积极主动参与社会治理。80名刑事被害人或近亲属提供司法救助61.5万元。认真落实高检院“一号检察建议”,全市42名检察官受聘担任43所学校法治副校长,对31所中小学开展走访调研,发出检察建议28份,维护校园及周边安全。

2.着力保障中心工作,服务打赢三大攻坚战。维护金融安全,批准逮捕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网络传销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65人,提起公诉207人。组成专业检察办案团队,提前介入、审查起诉了卷宗815册、涉案金额4.8亿余元的“腾冲金鼎”非法集资案,以及涉案人员多达105人的“9.03”系列走私案件。助力精准脱贫,把专项治理、司法救助和定点帮扶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参与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重点打击虚报冒领、套取侵吞、截留私分的“蝇贪”“鼠窃”。保障污染防治,持续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60人,提起公诉232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的独特作用,聚焦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焚烧农作物秸杆、企业违法排污等突出问题,立办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22件,提起公益诉讼9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12件,督促修复被毁损和违法占用农地300亩、整改采石场5家、追偿生态修复费17万余元,让违法者为恢复环境“买单”。

3.着力维护公平正义,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护。加强刑事诉讼监督,提前介入、引导侦查93件,监督立案80件、撤案46件,纠正侦查活动违法96件,不捕463人,不诉147人,追捕98人,纠正漏罪97人,追诉漏犯99人,纠正审判活动违法4件,提出和提请抗诉16件。加强刑事执行检察,实行派驻加巡回和大墙内外一体监督制度,监督纠正减、假、暂执行不当128件和监外执行违法612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154人,通过对重大案件的讯问合法性核查向有关部门发出排除非法证据函29份;办理罪犯和在押人员控告、举报、申诉案件23件,向监管部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92份,有力维护了刑罚执行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办理不服生效裁判调解书申请监督、执行监督、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和支持起诉案件733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92件,提出和提请抗诉7件,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27件,成功办理了91件虚假诉讼案件。加强行政检察监督,办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8件,提出和提请抗诉2件;办理非诉执行案件63件,发出建议53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39件。通过非诉执行监督,促成施甸县法院对一批9年来未解决的非法占地案件依法强制执行;通过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追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4870万元,收回国有土地10.7亩。加强未成年人检察,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准逮捕91人,提起公诉161人,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提出从严惩处量刑意见10件。加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实现指派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讯问、开展社会调查和犯罪记录封存率100%,依法不批捕70人、不起诉70人。实行“检察+学校+社工团体”帮教模式,会同相关部门对涉嫌犯罪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送往专门学校进行约束教育和矫治。

4.着力增进民生福祉,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盼。关注食品安全,让群众吃得放心。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活动,立办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2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1件,促成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校园食品安全、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城镇畜禽屠宰检验检疫、饮用餐具消毒、饮用水源地保护等领域,深入开展行业专项整治,促成9个农贸市场设置农残、重金属残留快速检测室,督促相关企业召回从缅甸疫区走私入境的牛肉制品3.7吨。打击恶意欠薪,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集中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监督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拖欠工资、恶意欠薪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支持农民工起诉495件,协助追索到劳动报酬318.2万元。办事只进一扇门,诉求表达面对面。升级建成12309检察服务中心,构建从分散到集中、由单一至集成的对外窗口新格局,打造实体与网络、服务与保障、全方位、全覆盖、立体式的为民服务新模式。实行信访案件首办责任制和检察长接待日,受理举报、控告、申诉等群众来信来访案件604件,公开承诺并严格执行每件信访在7日内程序性回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

5.着力提高办案质量,深入推进检察体制改革。强力推进内设机构重塑性改革,市检察院机关通过调整刑事检察部门,分设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部门,优化未成年人检察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将93%的员额检察官配备到办案一线,构建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捕诉一体”的检察工作新格局,办案时限平均缩短11天,有效提高了办案质效。严格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繁简分流、教育惩治并重,加强与侦查、审判机关的协调衔接,优化办案流程,各基层检察院配合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进行集中审查、集中起诉、当庭宣判,既有效打击了犯罪,又提高了诉讼效率。依法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市检察院设立职务犯罪检察部门,严肃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初查16件22人,立案侦查3件3人;受理监委移送案件52件60人,提起公诉37件47人。全面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批准退出员额29名、补选3名。突出检察专业化建设,以培养造就专家型人才为方向,举办公诉人业务竞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员素能培训。建立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组建专业研究团队、重大案件检察官办案组,检察办案水平不断提升。实行入额院领导办案情况通报和检察长出庭公诉、列席法院审委会制度,市县两级院入额院领导带头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6.着力提高司法公信力,全面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加强政治思想建设,筑牢检察工作发展根本。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全面巩固和深化全国文明单位建设成果。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深入开展纪律作风专项整治。驰而不息纠治“四风”,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切实抓好巡视整改,组织开展对昌宁县检察院党组的政治巡察,全年未发生检察人员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加强检务公开建设,提升检察工作公信力。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邀请代表委员参加司法办案公开听证和“共和国建设者走进检察机关”等主题开放日,积极推进智慧检察与检务公开融合发展,依托案件信息公开网等新媒体,发布办案信息、公开生效法律文书和播放影视宣传片,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强基层院建设,促进检察工作长远发展。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开展检察业务、队伍建设和检务保障调研,研究制定加强基层党建和请示报告等规范性、指导性制度机制,健全人财物向基层倾斜的政策保障措施,完善检察工作评价指标体系,促进基层院各项检察工作平稳健康发展。昌宁县检察院在全省政法系统进行了先进事迹交流,腾冲市检察院被全国妇联授予 “巾帼文明岗”称号。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保山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6个。其中:行政单位6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

1.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2.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3.腾冲市人民检察院;

4.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5.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6.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末实有人员编制342人。其中:行政编制342人(含行政工勤编制29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29人(含行政工勤人员29人),事业人员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其他人员110人,主要是聘用制书记员110人

离退休人员149人。其中:离休2人,退休147人。

实有车辆编制44辆,在编实有车辆45辆。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说明: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收入合计12,643.0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1,800.33万元,占总收入的93.33%;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842.74万元,占总收入的6.67%。与上年对比减少1,329.79万元,下降9.52%,主要原因是:一是财政拨款收入项目支出与上年对比减少969.12万元,主要是专项业务经费、非税收入执法办案补助、司法救助金、禁毒专项工作经费、烟草工业扶持资金、以及省本级财力保障项目经费收入减少;二是2019年在职人员转隶至监察委,工资和福利收入减少;三是其他收入与上年对比减少355.76万元,主要是2018年腾冲地方财政拨入500万元用于办案及“两房”建设减少。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支出合计12,522.1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611.61万元,占总支出的76.76%;项目支出2,910.53万元,占总支出的23.24%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对比减少712.69万元,下降5.38%,主要原因是:一是项目支出与上年对比减少707.80万元,主要是专项业务经费、非税收入执法办案补助、司法救助金、禁毒专项工作经费、烟草工业扶持资金、以及省本级财力保障项目经费支出减少;二是2019年在职人员转隶至监察委,工资和福利支出减少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9年度用于保障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9,611.61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4.90万元,下降0.05%,主要原因是:2019年在职人员转隶至监察委,工资和福利支出减少。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9.32%;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0.68%。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9年度用于保障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910.53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707.80万元,下降5.38%,主要原因是:专项业务经费、非税收入执法办案补助、司法救助金、禁毒专项工作经费、烟草工业扶持资金、以及省本级财力保障项目经费支出减少。具体项目开支: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支出1,321.00万元,司法职能保障项目支出605.12万元,检察院事业保障项目支出224.43万元。具体项目开展工作情况:开展检察中心工作,健全经费保障、科技装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后勤保障服务“四位一体”检务保障格局,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夯实检察事业创新发展物质基础;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部署,建立完善有利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检察经费保障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省级统管经费保障模式和办法;做好通用办公设备配备工作,重点加强检察队伍教育培训等建设。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1,858.98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4.70%。与上年对比减少338.68万元,下降2.78%,主要原因是:项目支出减少,罚没收入执法办案补贴、专项业务经费、司法救助金补助经费、禁毒专项工作经费以及省本级财力保障项目经费收入共计减少,同时2019年大量在职人员转隶至监察委,工资和福利支出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12.4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11%。主要用于国家赔偿费用支出

2.公共安全(类)支出10,200.7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6.02%。主要用于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办案支出以及购置检察装备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587.1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95%。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支出

4.卫生健康(类)支出504.2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25%。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出

5.住房保障(类)支出554.4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67%。主要用于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233.09万元,支出决算为130.30万元,完成预算的55.9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27.70万元,完成预算的66.5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2.61万元,完成预算的6.33%。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一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接待人员、接待标准、接待规模,压缩接待经费取得一定效果;二是司法体制改革后两反划转,自侦案件减少,一定程度缩减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8年减少53.46万元,下降29.0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无增加减少变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41.94万元,下降24.7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11.53万元,下降81.56%。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一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接待人员、接待标准、接待规模,压缩接待经费取得一定效果;二是司法体制改革后两反划转,自侦案件减少,一定程度缩减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在总额和分项上均达到中央“三公”经费“只增不减”的要求。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127.70万元,占98.00%;公务接待费支出2.61万元,占2.00%。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27.70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14.12万元,购置车辆1辆。主要是龙陵县人民检察院购置1辆。保山各县均处于西南边陲,地形复杂,且现有公务用车均为车改保留车辆,车龄较长,性能较差,每年维修维护成本较高,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和满足办案实际工作需要,2019年度购置业务用车。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13.58万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5辆。主要用于检察业务执行公务及办案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2.61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2.61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45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355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上级部门业务指导、调研、召开会议、业务培训等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81.29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261.74万元,增长36.38%,主要原因是:一是随着司法体制改革、扫黑除恶等工作及人员增加,相应日常开支增加;二是办公费、水费、电费、维护费等日常运行消耗项目的市场价格的增长。保山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保障机关开展工作正常运行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电费、维修(维护)费、物业管理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接待费、其他交通费用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保山市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

19,328.65万元,其中,流动资产3,474.86万元,固定资产15,604.69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万元,在建工程170.83万元,无形资产75.88万元,其他资产2.4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297.91万元,其中,流动资产增加245.96万元,固定资产增加854.52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无变动,在建工程减少730.66万元,无形资产增加27.50万元,其他资产减少99.41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处置车辆1辆,账面原值9.68万元;报废报损资产1项,账面原值9.68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4万元;出租房屋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19,328.65

3,474.86

15,604.69

3,683.26

18.04

0 

11,903.39

0

170.83

75.88

2.40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9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673.3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58.6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38.15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76.53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213.8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31.76%。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表详见附表(附表9-附表11)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人民检察院业务费:人民检察院业务费包括印刷费、资询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公用运行维护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其他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

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三、结余结转:结余是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