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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玄玮:对民间借贷案件加强刑民协同监督

时间:2021-07-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编者按:2021年6月16日,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民事检察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年会暨全国民事检察工作座谈会在浙江省宁波市举行。本次年会的主题是“民法典与民事检察”,与会人员重点讨论了如何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实现民事检察实践工作和民事检察理论研究的高质量发展。本次年会从543篇参会论文中邀请6位论文作者就“民法典理解与适用”“民事检察监督”两个议题进行了研讨交流,云南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王玄玮的《对民间借贷案件加强刑民协同监督》论文在《检察日报》刊发。
  2020年12月14日,最高检以“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促进社会治理”为主题发布了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李卫俊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就是一起民间借贷领域刑民交织的典型案例。这个指导性案例的首要指导意义,就是在办理“套路贷”案件时应加强刑民检察协同。总的要求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套路贷”案件时,应当做到刑事检察和民事检察联动,形成监督合力,加大打击黑恶犯罪力度,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具体而言,既要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严格审查追诉犯罪,又要发挥民事检察职能,以发现的异常案件线索为基础,开展关联案件的研判分析,并予以精准监督。
  明确了刑民检察协同的基本要求,只是办理民间借贷案件检察监督工作迈出的第一步。对于如何实现刑民检察协同,基本要求的后续还有不少复杂的内容。例如,民间借贷行为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构成哪些犯罪?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刑民交织时法律程序应当如何展开?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应当如何进行审查?等等。李卫俊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限于篇幅,没有具体阐述这些问题的处理规则。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以期深化对指导性案例确立的“刑民检察协同”工作规则的认识。
  梳理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涉及“套路贷”(诈骗罪);二是涉及“职业放贷人”(非法经营罪);三是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四是涉及高利转贷罪;五是涉及虚假诉讼罪;六是涉及非法讨债犯罪行为。办理刑民交织的民间借贷案件,首先要正确判断法律关系的性质,看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涉及哪一种或哪几种犯罪。对法律关系的准确识别,是开展刑民检察协同、实现精准监督的第一步。
  民间借贷涉及刑事犯罪的,借贷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区分情况认定效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后,“套路贷”犯罪行为中、“职业放贷人”非法经营犯罪中、高利转贷犯罪涉及的民间借贷合同当然无效,无需再依据合同法进行甄别。
  涉及刑民交织的民间借贷案件,其程序进行根据不同情况存在较大区别,这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也有一定影响。原则上,在法律事实竞合时,应当实行先刑后民;在法律事实仅属牵连时,应当实行刑民并进。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的案件,现行司法政策要求只作刑事处理,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
  李卫俊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入选指导性案例,充分说明查办民间借贷案件的复杂性和疑难性。在监督此类案件过程中,必须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联动,按照“优势互补”原则,建立民事检察部门与其他部门分工协作配合机制,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通过检察业务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形成监督、打击虚假诉讼的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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