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云检发布>典型案例

云南这例入选!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四批)

时间:2022-07-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7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四批)12件,涉及危险废物污染治理、非法采矿治理、跨区划污染治理等问题。

  其中 

  云南这例入选 

  一起来看看吧! 

  云南省昆明市 

  马某昆等1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 

  非法采矿刑事公诉案 

  【关键词】 

  非法采矿  恶势力犯罪集团  引导侦查  综合治理

  【要旨】 

  自然资源领域是黑恶势力插手介入的重点领域。检察机关在办理非法采矿案件时,注意案件的串并研判,及时发现非法采矿案件伴生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通过引导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破解取证难、定性难、销赃金额及环境损害程度鉴定难等问题,推动落实“打伞”“打财”工作,准确认定犯罪。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推动政府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促使行政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促进生态环境修复。

  【基本案情】 

  2011年,被告人马某昆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被告人胡某岗、马某波、马某祥等人在位于滇池西岸的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桃树居委会白莲水井等地,非法开采磷矿石。经查,马某昆犯罪团伙的非法采矿行为导致当地山体塌方、林地被毁坏、植被被掩埋、基本农田被覆盖,未经处置的矿石中的磷元素渗漏造成地下水和下游河道污染,严重损害生态环境。经鉴定,马某昆等人非法开采的磷矿石价值2731万余元。2016年11月23日,马某昆、马某波等人在海口镇曹家沟非法开采磷矿石时,遭到村民阻止。后马某昆等人与村民发生冲突,造成两名村民轻微伤。此外,马某昆等人还犯有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时任桃树居委会书记的被告人年某学、副主任被告人刘某辉、李某芬等5人犯有包庇罪。

  【检察履职情况】 

  2018年6月25日,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立案后,商请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山区院)介入侦查。西山区院对马某昆、胡某岗、黄某等10余人先后实施的多起案件进行串并研究,认为该团伙可能涉嫌恶势力犯罪,遂与公安机关就进一步完善证据和取证方向,提出意见建议。7月26日,西山公安分局提请西山区院批准逮捕马某昆等人。西山区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针对犯罪团伙组织架构证据收集不全面,非法采矿导致的农用地损毁面积、植被破坏数量不准确,非法采矿行为是否造成水土流失、水土污染的危害后果不明确等问题,提出50余条继续补充侦查的意见。11月21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西山区院审查认为,马某昆、胡某岗以共同实施非法采矿为目的,以公司名义,长期纠集多人实施违法犯罪,设置固定人员专门滋扰、打击阻碍其非法采矿的人,团伙内部形成了较固定的管理层级,该犯罪组织符合法律对犯罪集团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此外,该犯罪团伙长期盘踞在海口矿区,利用非法采矿获取的非法收入支持组织活动,维护组织稳定;为抢占矿产资源,多次殴打他人甚至替人行凶,强迫交易、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威胁他人向公安机关作伪证,同时伴有恶意拖欠挖机租金、随意打骂他人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违法行为;行为表现出暴力与软暴力结合,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共生的特点,该犯罪集团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西山区院审查中还注意到,司法会计鉴定出的销赃数额存在误差。通过多次走访行业专家,和鉴定人进行沟通,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收集了相关书证和证人证言,西山区院对司法会计鉴定的依据作了进一步充实完善。重新鉴定后的销赃金额由原来的110万元提高至700余万元。针对公安机关将马某昆等人在非法采矿中将两名村民打成轻微伤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可能存在定性错误的问题,西山区院邀请专家学者研究论证,以该行为并非孤立的逞凶斗狠、随意殴打他人,而是在非法采矿过程中为争抢资源产生的危害后果为由,将罪名由“寻衅滋事罪”改变为“非法采矿罪”,并与公安机关达成共识。为加快案件办理,西山区院同步开展自行补充侦查,组织环评专家、收集周边住户的证言、委托上级检察院技术中心对现场进行勘验、比对盗采前后的卫星图片,对农用地、植被等环境资源毁坏面积、数量、程度等进行了认真核实,进一步完善了该团伙犯罪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证据。通过上述工作,最终补充案卷20册;将指控的未销售矿石(堆)从1个增加到4个,全部指控金额从90万元增加到2700余万元,并揪出为恶势力集团充当“保护伞”、构成包庇罪的5名公职人员。12月10日,西山区院以马某昆等17人分别构成非法采矿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包庇罪,向西山区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12月28日,法院判决认定马某昆等恶势力犯罪集团犯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包庇罪,分别判处马某昆等17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追缴磷矿石12.6万吨,追缴违法所得743万余元。马某昆、马某祥等8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马某祥撤回上诉。2019年3月2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马某昆等7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本案暴露出的基层组织存在的腐败现象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西山区院分别向昆明市国土资源局西山分局、海口街道办通报了相关问题,提出加强国土部门巡查监管、加强街道办对居委会监督指导的检察建议,并到发案街道开展预防犯罪法治宣讲。两家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海口街道办重新任命了涉案居委会党总支书记,对辖区全体干部、人员开展常态化法治教育和廉洁教育。西山国土分局5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案件暴露出的监管漏洞,组建了一支由100人组成的巡查队;新装了21个监控探头,实现了对西山区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24小时的视频监控;补植树木6380棵,播撒草籽120公斤,恢复植被面积46.07亩,补植复绿效果明显。2020年6月,西山区院生态文明巡回检察室在西山国土分局挂牌成立,进一步加强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作配合。

  【典型意义】 

  滇池是金沙江流域中段的重要湖泊,是金沙江流域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恶势力插手介入滇池流域矿产资源的开采,不仅破坏了当地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还扰乱了社会治安和行业经济秩序,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为依法惩治“矿霸”违法犯罪及其“保护伞”,检察机关一方面高度关注非法采矿等犯罪中伴生的恶势力犯罪,及时发现、准确定性,另一方面通过实质性引导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发现并及时解决案件定性、司法鉴定等问题,为依法指控犯罪奠定坚实基础。为彻底铲除恶势力的滋生土壤,结合案件溯根源、查原因,协助党委政府推动解决行业管理漏洞、基层组织软弱涣散等问题,做好了以案促改“后半篇文章”。

Copyright©2011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信息中心管理维护 地址:昆明市滇池路1409号 邮编:650228 服务电话:0871-64993999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