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和当地卫健部门就罗某某非法行医行为定性与案件移送等问题进行会商,经研判认为该案已涉嫌刑事犯罪,检察机关遂建议卫健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同时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立案并上网追逃罗某某。为夯实定罪量刑证据,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证据,加大力度寻找其他被害人核实了解情况,并及时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人体损伤鉴定。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对罗某某以涉嫌非法行医罪批准逮捕,并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完善证据,证实被害人李某某伤情结果系罗某某实施“抽脂手术”造成,排除遗传、自身身体状况导致血栓的可能性;同时证实2014年罗某某所经营的A美容院曾因无证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被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8000元。

检察官到药店调取核实被害人购药记录。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罗某某涉嫌非法行医案后,迅速开展全面审查。一是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进一步完善证据。核实李某某被实施腿部“抽脂手术”至其到医院就诊期间的活动情况、购药记录等证据材料,排除在此期间有其他因素介入导致李某某伤残的可能性。二是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到罗某某家中实地走访调查,了解其家庭经济状况,并对罗某某进行释法说理,督促其退赔各被害人的损失。同时,做好被害人安抚工作,建议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时向法庭提交遭受损失的证据材料,并引导其确定合理的赔偿预期。三是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促进社会综合治理。本案罗某某非法行医持续的时间较长、涉及的人员较多,带来的社会危害和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大,反映出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上存在漏洞。对此,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及时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进行沟通对接,移送公益诉讼线索,目前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已立案审查。
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罗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某某实施的医疗美容诊疗行为与被害人李某某的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害人明知被告人没有执业医师资格,仍到被告人处就医,系被害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公诉人答辩指出,一是在案证据可以证实李某某在罗某某处抽取腿部脂肪、进行隆胸手术后腿部不适,罗某某先带李某某到小诊所就医,后转至医院就诊,在此期间并无其他因素介入,州市两级医院均诊断李某某的左腿系静脉血栓,被告人非法行医抽脂的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腿部静脉血栓,两者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二是李某某是否明知罗某某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影响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认定。三是被告人罗某某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从事医疗美容活动,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后仍多次作案,且涉及多名被害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被告人罗某某主观恶性较深,依法不应适用缓刑。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同时支持了被害人的合理民事赔偿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