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财政拨款“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1.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5.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6.负责其他应当由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2023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概述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是推进“十四五”规划的承上启下之年,也是楚雄州检察机关稳中求进、拔节成势的重要一年。一年来,我们在州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全州各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外拓监督路径,内挖发展潜力,紧跟时代大势,逐浪数字大潮,践行高质效监督办案要求,探索现代化司法工作之路,重点工作精准落实,检察业务创新发展,求真务实、担当实干的底色更深,数据赋能、促进治理的成色更足,能动履职、司法为民的本色更亮。
1.维护安全稳定,促进更高质量治理创新。
忠诚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兼顾发展和安全,做优服务和保障,在增强民族地区治理能力,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楚雄、法治楚雄中展现新担当、实现新作为。
(1)惩治犯罪保稳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886人,起诉3291人。依法严惩影响国家安定、社会安宁、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189人,形成有力震慑。对黑恶犯罪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深入开展教育、金融放贷、市场流通三大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制发检察建议41份,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完善监检协作机制,坚持行受贿一起查,起诉各类职务犯罪81人,办理了大理州州委原书记陈坚、云南省商务厅原副厅长王建伟等一批有影响的贪污贿赂案件,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挽回税收损失570万元,禄丰市院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检等六部门联合表扬。
(2)诉源治理促和谐。积极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合格城市创建,更加注重解纷暖民,59件首次信访案件全部由院领导包案办理,包案率和化解率达100%,努力解法结、化心结,楚雄市院被最高检评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为民办实事”优秀团队,南华县院控告申诉部门被评为全省巾帼文明岗。更加注重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实践,创新“检调对接+N”模式和数据模型,楚雄市院在大调委中心设立“检调对接办公室”,促成75件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化解纠纷矛盾,促进社会内生稳定。更加注重见微知著,运用大数据对全州近五年“醉驾”案件、农村相邻权纠纷引发刑事案件进行分析,查找治理隐患,提出对策建议。更加主动融入大监督格局,用好与州纪委监委的协作配合机制,州纪委监委对2起不履行公益诉讼生效判决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监督“刚性”持续增强。更加注重源头治理,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112份,落实整改率达100%,禄丰市院就公租房问题制发检察建议,获评全省检察机关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3)精准预防护未来。全力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促进“六大保护”相融与共,落实精准帮教措施443人次,发出家庭教育督促令266份,146名检察干警担任235所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呵护孩子们更好成长。扎实履行州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在州委政法委领导下,联动成员单位,开展“双下降”攻坚行动。未成年人犯罪和被害实现“双下降”,经验向全省推广。
(4)普法强基扶困弱。深入开展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抽调110名检察干警参与基层普法,利用新媒体平台制作刊发普法类漫画、微视频等3500余期,广受好评,州院融媒体中心被评为全国检察新媒体工作室二十佳。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活动326场次,覆盖受众8.8万余人,选送以案释法典型案例40件,努力营造崇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风尚。加大对妇女儿童、军人军属和老年、残疾等群体的司法关爱力度,对因案致贫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应救尽救、全力帮扶,向195人发放司法救助金93万元,为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1400万元。
2.服务中心工作,助力更高质量跨越发展。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至上,紧紧围绕“3815”战略发展目标和州委中心工作,能动履行检察职能,用法治保民生、促发展,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楚雄实践。
(1)优化营商环境。与州工商联开展的建筑行业企业产权保护专项行动,获评全国“民营企业产权司法保护协同创新百佳实践案例”,双柏县院与工商联共建沟通联系机制入选全省10对典型事例。与州司法局联合出台《涉企矫正对象外出管理工作意见》,18名社区矫正对象请假从事生产经营78次。
(2)添彩楚雄名片。围绕州委产业发展规划,开展保障和服务“楚雄名片”高质量发展检察行动。与行业主管单位联合设立元谋人遗址、恐龙化石、绿孔雀家园公益保护示范点和服务保障彝医药、彝绣检察工作站,建成服务现代农业种业数字检察中心,分别出台“检察十条”措施,建立公益保护协作机制,形成两级院合力护航特色产业的分工体系。办理涉及元谋人遗址、恐龙化石、绿孔雀保护区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18件,办理涉及彝绣、彝医药企业案件19件,到各保护区开展专题法治巡讲20场,到相关企业开展法律宣传和知识产权保护指导30次,做实“名片”产业链、生态圈检察保护。召开问需会听取意见和法律需求,向企业反馈涉法涉诉风险防控建议34条,编印发放《防范企业违法犯罪风险指引》和《彝绣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汇编》宣传手册,与州律师协会共同组建法律志愿服务队,为相关企业开展法治体检和法律服务,助力“楚雄名片”企业健康发展。
(3)增色民族团结。认真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工作,挂包联系少数民族聚居区,全州两级院选派27名优秀干警驻村开展工作,落实帮扶物资60万元,助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服务乡村发展。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办理保护民族聚居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传统村落、文化遗址相关公益诉讼333件,助力生态屏障和民族文化保护。南华县院办理某企业污染环境案,妥善处置村民利益、企业发展、生态补偿各方关系,受到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表扬。与州教体局、州财政局联动,清理处置全州闲置校舍1075所,1.4亿元闲置国有资产得到有效利用,永仁县莲池乡闲置校舍改造被评为全省“公益诉讼助力乡村振兴”典型案例。建立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检聚民亲”工作室,组建专业团队,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州院和楚雄市院、禄丰市院、大姚县院先后创建成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
(4)擦亮数字品牌。主动适应发展大势,融通42个外部数据平台,探索出的 “可用不所有”数据融合利用模式在全国检察机关推广。培育出元谋服务现代农业种业、大姚党建业务融合、禄丰侦查监督与协作、楚雄市检调对接等一批检察大数据应用场景,数字检察运用品牌矩阵构建成形。自主研发99个数据监督模型,发现各类数据线索10106件,查实问题3994件,依法监督1092件,占比27%;反馈提醒帮助相关单位改进工作、消除隐患2902件,占比73%,实现信息共享、风险共治、互促共赢。州院被最高检确定为首批“数字检察工作联系点”,被省检察院评为全省首批“科技赋能公益诉讼检察示范院”、首批检察文化优秀品牌,4个数据监督模型在全省检察机关竞赛中获奖。运用专门数据模型对漏缴税款、骗取医保金和公积金、服刑人员违规领取低保、刑罚交付执行不及时等问题开展专项监督,环保税监督模型和工作机制在全省推广,检察大数据的社会治理成效充分发挥。
3.强化司法为民,推进更高质量法律监督。
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部署,落实最高检“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与政法各单位一体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1)刑事检察监督更有力度。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实质化运行,监督立案64件,监督撤案97件,监督纠正刑事诉讼活动违法498件,认罪认罚适用率达96.2%,刑事上诉率从上年度的8.2%降至4.3%,监督办案质效进一步提升。会同州医保局等四部门联合发文,对“假病人”“假病情”等欺诈骗保行为进行重点打击,成效显著。突出对刑罚执行和变更执行的检察监督,审查减假暂654件,监督社区矫正执行111件,在全省率先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8名罪犯开展实质性审查,保障服刑人员合法权益,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民事检察监督更显精准。深入贯彻《民法典》,办理民事诉讼监督903件,监督精准性稳步提升。运用数据模型深挖虚假诉讼线索,办理虚假诉讼11件。开展对涉“职业放贷人”民事案件专项监督活动,发现职业放贷线索527条,归集后筛查出重点人员3人,以监督促整治,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受理支持起诉378件,在检察环节和解318件,支持起诉40件,武定县院办理的一起追索劳动报酬支持起诉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典型案例。
(3)行政检察监督更趋稳进。持续开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活动,办理行政监督179件,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36件,土地执法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39件,促进依法行政。元谋、大姚、武定、姚安、永仁、牟定6县联合建立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法检、府检联动”机制,以司法助力政通人和。双柏县院办理的县人社局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被评为全省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大姚县院1名干警荣获“全国首届行政检察业务能手”称号。
(4)公益诉讼检察更重实效。树立“提高监督质量、解决实际问题”的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标准,立办公益诉讼616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83件,向法院起诉82件均得到支持。围绕楚雄州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先行示范区创建工作,立办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310件,助力“滇中翡翠·绿美楚雄”建设。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耕地占用税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办理相关案件32件,督促收回国有资产1121万元。元谋县院督促整治“官沟”污染案入选最高检“百案评析”典型案例,永仁县院督促整治侵占河道案被评为全省“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典型案例。州院、武定县院联动办理村民违规种树危害供电线路安全公益诉讼案,政检企合力,消除长达10年的安全隐患,推动辖区电力安全风险治理,维护了公共安全。
4.扛牢治检主责,打造更高质量检察铁军
始终坚持自我革命,以领的示范提升教育成效,以质的导向加强队伍建设,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持续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检察铁军。
(1)坚定政治属性。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组织各类集中学习90次,通过调研和研讨,研究解决6个方面26项困扰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堵点难点问题,提升工作能级。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贯穿始终,加强党组对监督办案的政治把关,主动向州委、州委政法委请示报告31次。压实“两个责任”,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完善覆盖全员的廉政档案,开展内部审计、完善内控制度,制定实施《全面禁止公务活动和工作时间饮酒的规定》,扎紧人财物案日常监督管理的制度篱笆,州院被评为楚雄州优秀清廉机关。严守廉洁司法底线,不间断、不漏员抓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开展专项督察、每月进行通报,“逢问必录”形成纪律自觉。
(2)激发队伍活力。整合全州两级院尖兵骨干,组建重罪、未检、侦查、大数据等9个专业化团队,推进更加集成高效的检察一体化建设。28个集体和15名个人获省级以上表彰表扬,1名干警获评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并当选中国妇女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1名干警被最高检荣记个人一等功,1名干警获评云南十大法治新闻人物,1名干警获评云南省优秀驻村第一书记,2名干警获评州级道德模范。
(3)提升履职能力。科学运用案件质量评价和人员分类考核体系,坚持“每月一通报、两月一分析、季度一警示”,用考核激励队伍担当,用问题倒逼工作完善。出台司法办案执法督察等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系列制度,建立请示汇报案件台账,逐案跟踪督办,组织全州各条线开展业务基础知识考试,压实司法责任,促进业务学习和能力提升。全年纠正问题案件4件,同比减少43%,14项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优于全国通报值,21项优于全省平均值,10件案事例被评为全国、全省优秀典型,案件质量考评再上台阶。上年度全省政法机关办案和服务群众工作测评满意度超过99%,在全州政法单位中排名第一。
(4)自觉接受监督。认真贯彻执行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坚持向州政协通报重点工作,听取意见建议。高度重视代表委员联络工作,认真落实代表意见建议464件,会办委员提案3件,邀请全国、省、州人大代表专题调研视察检察业务大数据工作。深化阳光司法,邀请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特邀检察官助理参加刑事申诉、相对不起诉、涉检信访公开听证和公益诉讼整改“回头看”等司法活动314件次,举办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8场次,代表委员“沉浸式”监督检察工作的渠道进一步畅通。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我部门共设置15个机构,包括:院办公室、政治部、案件管理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务督察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第六检察部、第七检察部、第八检察部、检察技术与信息部、财务装备部;派驻机构2个,分别是:驻云南省楚雄监狱检察室、驻楚雄州看守所检察室。
所属单位11个,分别是:
1.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本级)
2.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3.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4.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5.南华县人民检察院
6.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7.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8.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9.元谋县人民检察院
10.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11.禄丰市人民检察院
(二)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楚雄州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1个。其中:行政单位1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
1.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本级)
2.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3.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4.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5.南华县人民检察院
6.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7.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8.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9.元谋县人民检察院
10.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11.禄丰市人民检察院
纳入楚雄州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与我部门所属单位范围保持一致。
(三)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楚雄州人民检察院2023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30人。其中:行政编制430人(含行政工勤编制10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95人(含行政工勤人员10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人员0人,非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年末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0人(离休0人,退休0人)。年末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232人(离休0人,退休232人)。
年末其他人员178人。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158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0人。年末学生0人。年末遗属29人。
车辆编制48辆,在编实有车辆47辆。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同时,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没有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也没有国有资本经营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楚雄州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收入合计16030.0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4996.85万元,占总收入的93.55%;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含教育收费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1033.18万元,占总收入的6.45%。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减少352.22万元,下降2.15%。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369.65万元,下降2.41%,主要原因分析:由于我部门实有人数较上年减少,导致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开支等相应压缩;上级补助收入增加0.00万元,与上年一致;事业收入增加0.00万元,与上年一致;经营收入增加0.00万元,与上年一致;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增加0.00万元,与上年一致;其他收入增加17.43万元,增长1.72%。主要原因分析:退休人员较上年增加22人,相应的非同级财政保障退休人员经费增加。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楚雄州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支出合计15914.4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657.05万元,占总支出的79.53%;项目支出3257.34万元,占总支出的20.47%;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经营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减少424.77万元,下降2.60%。其中:基本支出增加566.18万元,增长4.68%,主要原因一是基础性绩效奖金、年终一次性奖金未纳入年初预算,二是职级晋升等工资调整,人员经费增加;项目支出减少990.95万元,下降23.33%,主要原因是我部门大型项目建设已在上年度基本完成,导致本年项目支出大幅下降;上缴上级支出增加0.00万元,与上年一致;经营支出增加0.00万元,与上年一致;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增加0.00万元,与上年一致。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3年度用于保障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2657.05万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11321.65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9.45%;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1335.41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0.55%。与上年相比,基本支出合计数增加566.18万元,增长4.68%。其中:人员经费较上年增加721.18万元,增长6.80%,主要原因一是基础性绩效奖金、年终一次性奖金未纳入年初预算,二是职级晋升等工资调整,人员经费增加;公用经费较上年减少155.00万元,下降10.40%,主要原因是由于我部门实有人数较上年减少,公用经费开支等相应压缩。基本支出人均为32.04万元,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人均支出28.66万元,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人均支出3.38万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3年度用于保障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3257.34万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00万元。与上年相比,项目支出减少990.95万元,下降23.33%,主要原因是我部门大型项目建设已在上年度基本完成,导致本年项目支出大幅下降。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办案业务相关的培训费、宣传费、印刷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等开支。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楚雄州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5000.71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4.26%。与上年相比减少413.63万元,下降2.68%,主要原因是由于我部门实有人数较上年减少,导致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开支等相应压缩。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外交(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3.国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4.公共安全(类)支出12846.1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5.64%。主要用于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保障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专项业务支出;
5.教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948.5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6.32%。主要用于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死亡抚恤支出及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支出;
9.卫生健康(类)支出518.5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46%。主要用于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支出;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2.农林水(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4.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6.金融(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687.4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58%。主要用于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支出;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3.其他(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4.债务还本(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5.债务付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6.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3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82.02万元,决算为156.7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6.1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2.00万元,决算为11.98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7.64%,完成年初预算的99.8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23.77万元,决算为115.56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73.74%,完成年初预算的93.37%;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46.25万元,决算为29.18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18.62%,完成年初预算的63.09%,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29.18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其中: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楚雄州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82.02万元,支出决算为156.7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6.1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2.00万元,决算为11.9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8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23.77万元,决算为115.5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3.37%;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46.25万元,决算为29.1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3.09%。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贯彻落实过“紧日子”、厉行节约办一切事业和压减非急需非刚性支出的要求,精打细算,严禁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规范接待管理、从严从简、严格监督,努力降低公务活动成本。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减少5.04万元,下降3.1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0.00万元,与上年一致;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增加11.98万元,增长10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11.07万元,下降8.7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5.95万元,下降16.94%。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贯彻落实过“紧日子”、厉行节约办一切事业和压减非急需非刚性支出的要求,精打细算,严禁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规范接待管理、从严从简、严格监督,努力降低公务活动成本。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购置车辆1辆。公务用车购置费较上年增加11.98万元,原因是:根据云财政法函〔2023〕4号文件,双柏县人民检察院报废公务车2辆,新购置车辆1辆,导致本年公务车减少1辆,公务用车购置费增加11.98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7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15.56万元,主要用于公诉及审判监督工作、侦查监督工作、监所检察工作、控告申诉以及其它检察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383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2571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公务接待费支出29.18万元,主要用于检察系统内外、上下级间的工作联络、交流学习、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公务往来活动发生的接待支出。
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楚雄州人民检察院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251.31万元,比上年减少34.52万元,下降2.68%,主要原因是由于我部门实有人数较上年减少,导致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开支等相应压缩。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保障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正常运转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差旅费、培训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3年末,楚雄州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23732.89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118.95万元,固定资产19893.00万元(净值),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1244.37万元,无形资产694.96万元(净值),其他资产(受托代理资产)781.61万元(净值)(具体内容详见附表公开12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307.97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266.65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2辆,账面原值42.97万元;报废报损资产360项,账面原值163.13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公开12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3年度,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192.6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70.5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66.08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556.05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464.67万元,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429.67万元。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公开13表-公开71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楚雄州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共有退休人员232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232人。离退休人员工资均由地方财政保障,故附表中离休费、退休费无金额。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本文中公开的财政拨款“三公”经费相关数据是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相关经费,不含非财政拨款部分。
(四)本文所称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部门决算: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二、财政拨款收入:指由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公共安全(类)检察(款):指人民检察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支出。
(一)行政运行(项):反映人民检察院的基本支出。
(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人民检察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三)机关服务(项):反映人民检察院提供后勤服务的机关服务中心支出。
(四)“两房”建设(项):反映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修缮支出。
(五)检察监督(项):反映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支出,包括侦查监督、公诉、审判监督、执行监督、民事行政监督、公益诉讼、控告申诉等。
(六)其他检察支出(项):反映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