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财政拨款“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职能职责按照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州(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云编办〔2019〕11号)执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加强法律监督,持续推进业务转型,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2.研究制定全市检察工作方针、总体规划,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领导保山市辖区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一是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二是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三是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四是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3.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4.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市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5.负责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对法律规定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6.负责办理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
7.负责办理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对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行政申诉案件。
8.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9.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10.负责受理向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11.负责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工作,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并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相关工作。承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市人民检察院对台事务工作。
12.负责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的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规范司法行为。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业务信息化需求统筹,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
13.负责对案件进行证据审查、现场勘查、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技术协助等工作。制定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信息化建设、应用、管理、维护,保障信息网络安全等工作。
14.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检察机关、市人民检察院规定、决定的情况进行督察。承担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工作。承担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15.制定实施全市检察机关财务和装备规划,编制支出规划和部门预决算,负责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和市院机关各项事务管理等工作。
16.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教育培训、新闻宣传、意识形态、司法警察管理、离退休人员等工作。
17.开展有关司法协助工作。
(二)2023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概述
2023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高质效监督办案”为主线,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新保山建设,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1.以服务大局为目标,助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保山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助推平安保山建设。受理审查批捕、起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3656件5432人,其中批捕1272人、起诉2585人。隆阳区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建成首个“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基地”,腾冲市检察院联合多部门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督促2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当事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推进数字赋能检察监督工作,3个大数据监督模型在全省检察机关竞赛获奖,1个基层院被确定为“试点院”。
2.以党的建设为引领,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紧扣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主线,聚焦检察工作高质效发展主题,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及上级检察机关工作要求上来,在领悟践行、落实见效上下功夫。扎实开展第二批主题教育。紧紧围绕市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推进“高质效监督办案”,统筹司法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2个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案例获评全省检察机关“十佳案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完善重大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未发生重大涉检网络舆情。市检察院获评全省检察官讲述办案故事活动“优秀组织奖”,2部检察办案故事获评全省检察机关“最佳”及“优秀”作品。
3.以为民司法为宗旨,依法服务保障民生民利。坚持把“为人民司法、让人民满意”作为出发点和着力点,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每一件案件,确保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加强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开展全市未成年人轻微刑事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调研分析,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149人,同比下降19.90%。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相结合,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对涉罪未成年人不捕56人,不捕率59.57%;不起诉26人,不诉率34.21%。
4.以监督办案为主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聚焦法治保山建设,履行“四大检察”职责,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推进高质效监督办案。刑事检察工作持续做优。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全市检察机关无撤回起诉和无罪判决案件。开展刑事诉讼监督376件;强化刑事执行监督,全面开展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审查办理“减假暂”案件1277件,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违法提出纠正意见180件;民事检察工作更加精准,办理民事检察案件562件;积极推进行政诉讼,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84件;办理公益诉讼案件398件,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13件,其中1件入选云南省“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典型案例,1件入选省检察院典型案例,龙陵县检察院被命名为全省首批“科技赋能公益诉讼示范院”。
5.以从严治检为抓手,锤炼过硬检察队伍。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检,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铁军,为高质效检察履职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作风支持、人才支撑。以全的要求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管理,不断抓实检察人员日常教育管理。强化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实效。扎实做好市委巡察、省检察院政治督察“后半篇文章”,针对巡察反馈问题制定122条整改措施,修改完善规章制度31个,推进“清廉云南建设”保山行动,完善违纪违法案件集中通报、报告制度,加大问题线索核查力度,全力支持纪委监委查办基层检察院违纪违法案件2件。持续深化“两个革命”,开展躺平式干部、基层减负效果不佳问题等7个专项整治,市检察院未出现违纪违法情形,检察机关政治生态明显好转,作风明显改进,效能明显提升。以治的理念强化纪律建设。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我部门共设置17个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第六检察部、第七检察部、第八检察部、第九检察部、第十检察部、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检察技术与信息部、检务督察部、财务装备部、政治部,派出机构为:驻保山监狱检察室。
所属单位6个,分别是:
1.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机关)
2.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3.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4.腾冲市人民检察院
5.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6.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二)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部门2023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6个。其中:行政单位6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
1.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机关)
2.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3.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4.腾冲市人民检察院
5.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6.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三)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末实有人员编制302人。其中:行政编制302人(含行政工勤编制29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02人(含行政工勤人员29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人员0人,非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年末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0人(离休0人,退休0人)。年末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174人(离休3人,退休171人)。
年末其他人员29人。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11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0人。年末遗属16人。
实有车辆编制44辆,在编实有车辆44辆。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无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为空表。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为空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收入合计11,305.0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0,864.13万元,占总收入的96.10%;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含教育收费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440.88万元,占总收入的3.90%。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减少159.76万元,下降1.39%。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91.40万元,下降0.83%;上级补助收入增加0.00万元,增长0.00%;事业收入增加0.00万元,增长0.00%;经营收入增加0.00万元,增长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增加0.00万元,增长0.00%;其他收入减少68.37万元,下降13.43%。总收入下降的主要原因是:2023年在职人员减少,导致财政拨款收入减少;死亡抚恤金减少,导致其他收入减少。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支出合计11,381.9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036.95万元,占总支出的79.40%;项目支出2,345.04万元,占总支出的20.60%;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经营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减少122.23万元,下降1.06%。其中:基本支出增加577.35万元,增长6.82%;项目支出减少699.57万元,下降22.98%;上缴上级支出增加0.00万元,增长0.00%;经营支出增加0.00万元,增长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增加0.00万元,增长0.00%。总支出下降的主要原因是:2023年信息化资本性支出减少,导致项目支出减少。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3年度用于保障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9,036.95万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8,040.29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8.97%;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996.67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1.03%。人均公用经费支出3.30万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3年度用于保障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345.04万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26.01万元。主要用于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用于完成检察业务办案及装备工作需要2,231.00万元。二是行政运行支出86.68万元。三是国家赔偿支出88.00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864.1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5.45%。与上年相比减少91.40万元,下降0.83%,主要原因是:2023年在职人员减少,导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外交(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3.国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4.公共安全(类)支出9221.6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4.88%。主要用于:保山两级院检察人员工资、机构运行、检察办案工作和业务装备支出;
5.教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700.0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6.44%。主要用于职业年金记实和死亡抚恤金支出;
9.卫生健康(类)支出430.7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96%。主要用于:保山两级院检察人员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2.农林水(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4.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6.金融(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511.7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71%。主要用于:保山两级院检察人员住房公积金支出;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3.其他(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4.债务还本(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5.债务付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6.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3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21.61万元,决算为99.3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1.6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09.40万元,决算为94.74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95.41%,完成年初预算的86.60%;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2.21万元,决算为4.56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4.59%,完成年初预算的37.35%,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4.56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其中: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21.61万元,支出决算为99.3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1.6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09.40万元,决算为94.7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6.60%;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2.20万元,决算为4.5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37.38%。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严格贯彻“过紧日子”的要求,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三公经费接待标准和范围,绝不超标准接待,故三公经费决算数小于预算。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减少23.24万元,下降18.9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0.00万元,增长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减少25.70万元,下降10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增加3.59万元,增长3.9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1.14万元,下降20.00%。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是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和龙陵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分别购置公务用车一辆,2023年全市没有新购公务用车,导致公务用车购置费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购置车辆0辆。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55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383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保山两级检察院办公办案过程中发生的接待支出。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74.75万元,比上年增加44.55万元,增长4.79%,主要原因是:物价正常上涨导致物业管理费、劳务费等劳动密集型相关费用支出增加。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机关正常运转的日常公用支出和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开支的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物业管理费、印刷费、咨询费、水电费、维修(维护)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支出、公务接待费、福利费、工会经费。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3年末,保山市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16,366.54万元,其中,流动资产846.31万元,固定资产14,967.38万元(净值),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万元,在建工程420.69万元,无形资产131.48万元(净值),其他资产0.68万元(净值)(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745.91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825.13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3年度,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996.8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62.0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17.76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517.04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502.55万元,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354.26万元。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本文中公开的财政拨款“三公”经费相关数据是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相关经费,不含非财政拨款部分。
(四)本文所称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部门决算: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
基本支出: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经济科目:指政府支出按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所作的一种分类科目,具体设类、款两级。
功能科目:指政府支出按其主要职能活动所作的一种分类科目,主要反映政府活动的不同功能和政策目标,具体设类、款、项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