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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成长丨数百名师生旁听庭审 警示教育“零距离”

时间:2023-05-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通过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我认识到作为一名学生,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守法的人,不去触犯法律。”


“到我们群众家门口来开庭的这种方式很好,让我们全程都看到了庭审的过程,受到了深刻教育。我们不能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钱,还去帮助他人取现,同时我们也要防范电信诈骗。”



近日,由昌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毕某某、夏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两起案件在昌宁县柯街中学公开开庭审理,柯街中学400余名师生、家长旁听了庭审,“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


被告人毕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沈某某(另处)等人使用相关账户进行资金转移的情况下,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将孙某某被诈骗的18000元分6次取出交给沈某某。


“毕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中,毕某某系完全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明知沈某某要求所取的钱是犯罪所得的收益,还帮助沈某某取现,从而使沈某某等人诈骗所得的赃款得以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人发表了公诉意见。



在另一案中,被告人夏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字某某(另处)等人使用相关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资金转移的情况下,仍使用其母亲名下的银行卡接收他人转账20000元,并在ATM机上分7次将20000元现金取出交给字某某,获得1000元报酬。经查,这20000元系被害人庄某某被诈骗的资金。


检察官提醒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切莫认为出借银行卡账户只是件小事。出借的银行卡极易被不法分子用于逃避债务、套取现金等目的,甚至用于偷逃、洗钱、非法集资、经济诈骗等非法用途,即使出借人对此不知情也会因此受牵连,若明知非法用途仍出借银行卡银行账户,则会构成共同犯罪或触犯相关法律,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当天,检察人员还向前来旁听庭审的师生、家长发放了防范电信诈骗、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范养老诈骗等宣传材料1000余份。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昌宁县检察院通过“沉浸式”“零距离”普法,用群众身边人、身边事开展警示教育,让法治精神浸润少年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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