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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你从山间来,莫带“兰花草”~

时间:2024-06-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被告人,你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


“我没有异议,我不该为了赚钱去山上采挖野春兰,我自愿认罪认罚,也希望大家汲取我的教训,保护好我们的环境”。



近日,龙陵县检察院联合龙陵县法院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案件的庭审现场搬到龙陵县龙新中学,面对面进行普法,让同学们“沉浸式”体验庭审现场,“零距离”感受法律威严。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中旬,彭某某以获利为目的,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同意且未办理《采集证》的情况下,到龙陵县龙新乡雪山村弯子寨组对面山林、对门山、憨人坟山中采挖兰花112丛进行出售。经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兰花春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彭某某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当庭宣判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法庭上,检察官以案释法,结合环境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用深厚的专业知识和通俗易懂的语言给同学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我家后山上有这种兰花,原来这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啊,我要回家告诉村里人,要大家一起保护它。”


法治课后,同学们纷纷表示,通过此次观摩庭审,深刻认识到了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性,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不仅要遵纪守法,更要呼吁身边的朋友和家人一起来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


tips


2021年9月7日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除兔耳兰以外,所有野生兰属全部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挖、收购、出售野生兰草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广大群众要加强对重点保护植物种类的学习和辨别能力,提高生态保护意识,既不能以爱花、爱树的名义行伤害之事实,也不能以一己之私利破坏野生植物资源,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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