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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还想薅医保基金“羊毛”?

时间:2024-08-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边找侵权人赔偿
一边隐瞒真相报销医保
妄图“双管齐下”
殊不知,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近日
施甸县医疗保障部门
根据施甸县检察院的检察建议
依法向张某某追回违规报销的
医疗保险基金1.6万余元

案情回顾



施甸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发现被害人张某某有违规报销医疗保险基金的线索。检察官调查发现,张某某因被王某某殴打致伤先后两次到医院住院治疗,第一次住院花费医疗费2.1万余元,没有报销医疗保险基金,后张某某与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王某某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9.7万元,并约定张某某的后续治疗费及其他费用由张某某自行承担。张某某获得赔偿后,再次住院进行二次手术期间,花费医疗费3.3万余元,违规报销医疗保险基金1.6万余元。


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张某某虽然是案件被害人,但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张某某获得赔偿后还违规报销医疗保险基金,已经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施甸县检察院遂向医疗保障部门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应当向张某某追索违规报销的医疗保险基金。施甸县医疗保障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依法履行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向张某某追回违规报销的医疗保险基金,切实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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