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聚会、休闲放松时
小酌几杯本是人生乐事
可总有一些人
被酒精麻痹了理智
错把冲动当“随性洒脱”
不知不觉间跨越了法律红线
近日,由施甸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张某某饮酒后寻衅滋事案,经施甸县法院审理,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情回顾
2025年2月18日21时许,张某某在朋友家喝酒后乘坐朋友驾驶的车辆欲返回家中。当车辆行驶至一蓝莓基地时,张某某让其朋友停车,从后备箱拿出一把刀,到该基地生活区域无故吵闹,并用刀将5扇玻璃窗、3扇纱窗、1台洗衣机、1个塑料凳子以及停放在院内一辆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和引擎盖损坏。经认证,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810.00元。
施甸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法院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酒虽好,莫贪杯;
乐虽畅,守底线。
别因一时的逞能冲动
在酒精的刺激下肆意妄为、横行无忌
法律的追责不会缺席
一旦触碰红线
这份沉重的“法律账单”必将到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