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甲:“你好,我想做生意想办理贷款,但查询征信发现我被列入‘黑名单’了,这是怎么回事啊?”
银行工作人员:“您好,经查询,您的信用卡贷款长时间逾期未还,你已经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雷某甲:“是不是有什么误会?不瞒你说我这一年因犯罪都在监狱服刑,也没有贷过款,这是怎么回事,我要报警......”
近日,元谋县检察院办理了雷某乙信用卡诈骗罪案件,雷某乙因此获刑。
报案人雷某甲与被告人雷某乙是亲兄弟。2018年,雷某甲因违法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收监执行。雷某甲遂将手机、银行卡、身份证交由女友保管。雷某乙从省外务工回家后,雷某甲女友就将上述物品转交给雷某乙并告知其银行卡密码。雷某乙对雷某甲的银行卡打起了歪主意,使用雷某甲的手机、银行卡以雷某甲的名义向某金融公司网络贷款3万元为自己使用,后一直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雷某甲出狱后,直到欲向银行申请贷款才发现了问题,遂向公安机关报警。
经审查,雷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手机、银行卡向金融公司网络贷款3万元,数额较大,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雷某乙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自愿认罪认罚。
元谋县检察院向元谋县法院提起公诉。雷某乙因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第九条第一款: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管理好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和其他财物,如果拾到他人遗失的银行卡,应该积极寻找失主,或是交给公安机关,切勿因一时贪心,遭受牢狱之灾。同时,要养成良好的刷卡习惯,不盲目消费,按时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