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姚安县检察院
对郭某某有履行能力
却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一案
依法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
郭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回顾
姚安县法院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郭某某退还杨某某买卖合同尚余货款37万余元。后郭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郭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判决执行,杨某某向姚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郭某某以差欠父母及弟弟郭某甲欠款为由,将自己名下的轿车转让给郭某甲,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该案经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后,姚安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郭某某明知法院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所有的轿车转让给其亲友,应当认定为其故意转移、隐藏财产,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以郭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姚安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检察官根据在案证据向被告人郭某某释法说理,郭某某当庭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法律底线不可逾越、诚实守信才有未来,在收到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后,要及时主动履行,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将会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