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被告人为办理所谓的“贷款”获取非法利益,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手机等物品提供给他人使用,在对方使用期间,提供了手机银行的登录密码、银行卡的支付密码、刷脸验证服务,后共获得2700元的好处费,楚雄市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以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楚雄市法院提起公诉。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对于此争议焦点,检察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庭辩论阶段公平公正地阐述了被告人属于“明知”的理由。法庭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等,当庭宣判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