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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谁偷走了她的“小金猪”?

时间:2024-07-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因为担心忘带家门钥匙

将备用钥匙放在闺蜜家中

本是互相信任

结果对方竟盗走自己的“小金猪”

近日

姚安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盗窃案件


案情回顾

鲁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同住一个小区,两人十分投缘、无话不说。因担心忘带钥匙进不了家门,双方互相留有对方的家门钥匙。2023年7月18日,鲁某某到王某某住处给王某某送水果时发现其不在家中,临时起意盗窃王某某客厅支架上小金猪储钱罐及储钱罐内的现金12600元。当晚王某某回家后发现储钱罐不翼而飞后报警,民警经侦查发现,王某某家中并无明显翻动痕迹,门窗也未被破坏,怀疑系熟人作案,经分析迅速锁定鲁某某并将其抓获,鲁某某对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鲁某某已退赔全部赃款。


姚安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后以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一款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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