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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泄愤纵火?判了!

时间:2024-08-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泄私愤

明知案发时处于森林防火戒严期

仍在纵火🔥焚烧山林🌳

近日

牟定一男子因犯放火罪被判刑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22日中午,王某某醉酒后沿牟定县江坡镇新米公里步行回家。来到案发路段时,因对村干部工作不满,用打火机将公路上方的杂草点燃四处。四个起火点周围都是山林,且距离起火点一两百米的位置是村庄及烤烟育苗基地,好在发现及时,村委会迅速组织村民将火扑灭。



牟定县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某在森林防火戒严期故意纵火焚烧山林,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涉嫌放火罪,于4月8日对其批准逮捕,后依法提起公诉。近日,牟定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王某某拒不认罪,否认犯罪事实,后经公诉人举证并对其进行法庭教育,王某某才心生悔意,当庭认罪认罚。最终,牟定县法院以放火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王某某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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