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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已判刑!涉及诈骗资金68万余元

时间:2024-12-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

一些诈骗分子以提供身份证

银行卡和交易密码

就能日入千元为诱饵

让很多法律意识不强的人

沦为帮信罪的“工具人”

近日

元谋县检察院办结一起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

刘某某添加了昵称为“莫哥”的微信好友,在聊天过程中,莫哥向刘某某提出想借用其银行卡过账的请求,并许诺过完账后给会刘某某一笔好处费。为获得好处费,刘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U盾、身份证和银行卡借给他人转账。经查证,该银行卡单向流入250余万元,涉及诈骗资金68万余元。

该案移送至元谋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以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提醒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和各种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等出借、出租或出售给他人,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如不慎被骗或遇可疑情形,请注意保护证据,并立即报警。帮信罪后果严重,切勿因小失大,避免因一时贪念沦为电信网络犯罪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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