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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检察工作如何为非公经济发展服务

时间:2016-10-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云南德宏州检察院将服务非公经济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紧扣检察职能,为不断优化服务环境、提升服务效果,9月23日,会同州工商联召开了全州非公经济企业代表座谈会。

    2015年德宏州非公经济增加值达到139.34亿元,占全州国民生产总值的47.7% ,在非公经济已占据全州半壁江山,为德宏州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今天,检察机关围绕“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执法理念,认真倾听了与会非公企业的呼声。从理论联系实际出发,检察工作要维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良好格局,努力为德宏桥头堡黄金口岸建设提供强有力法制保障。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树立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执法理念。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的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的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非公经济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国务院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为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其它领域,消除了民间投资在市场准入方面的政策性障碍。随着国家“一路一带”发展战略的实施,我州作为边疆开放口岸,瑞丽作为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其具有的辐射东南亚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检察工作要按照中央大政方针,与时俱进,解放思想,在营造良好环境上、在提供法律服务上、在提升执法公信力上积极作为,努力为非公经济发展创造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合法有序的发展环境,营造有利于吸引投资者、吸引人才和技术,维护经济建设参与者享有平等权益的法制环境。同时,也要把握好检察职能定位,不能包打天下,不能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不能乱拉赞助乱摊派、不能干预企业经营性事务,不能助长地方保护主义等。

    二、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 非公企业代表在发言中普遍谈到,由于国家对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受国际金融风暴的影响,少数职能部门效率低下,边贸中的一些税收问题、融资的困难、市场的萎缩、流通的滞缓等等因素,使非公企业的经营正遭遇发展的严寒。

    针对实际问题,首先在履行检察职责过程中,要重视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准入与监管、项目审批、土地征用、税收征管、工商管理、金融信贷及国家财政补贴等职务之便,通过明示或暗示等方式的索贿和受贿犯罪,为非公企业创造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

    其次,要加强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在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债务纠纷、劳动争议、股权分配、工伤赔偿知识产权保护等民事案件中,对徇私枉法或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导致裁判不公的,要善于从监督中发现问题,该抗诉的坚决抗诉;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和审判监督,对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应该立案侦查而未立案的要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对审判机关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要依法提出抗诉,对监督中发现的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案件要坚决予以查处。

    第三,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以有利于发展为根本,严格区分生产要素与分配、侵占与受贿、经济纠纷与诈骗、企业依法融资与挪用公款等罪与非罪的界限,维护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在办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犯罪的案件时,不仅要注意法律效果,还要讲求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可立可不立的案件坚决不立;对于可捕可不捕的犯罪嫌疑人坚决不捕;对于可诉可不诉的案件坚决不诉。但是,对危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成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诈骗、敲诈勒索、侵占、伤害、假冒注册商标等犯罪,要坚决依法查处,特别要查处带有黑社会性质、危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案件。

    三、坚决查处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职务犯罪,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 首先,坚决查处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利益的挪用单位资金、业务侵占、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案件,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成员索贿、徇私枉法的犯罪案件。做好非公经济的维权工作,净化社会投资环境,依照“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确保办案质量,做到不枉不纵;在考虑办案效果的同时,更要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其次,积极与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协作,为非公经济发展创造透明、宽松的法制环境。结合检察机关办案实践经验,从侦防一体化建设角度,深入到非公有制企业中举办法制讲座,宣传法律知识,进行警示教育。对办案中发现非公有制企业规章制度不完善的方面,要积极发挥预防的功能作用,及时提出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生产经营中的管理。要及时办理他们的控告申诉案件,不推诿、不拖延,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控告人和申诉人。要应用个案预防、同步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等多种形式,努力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制度上、法律上都受保障。

    第三,慎重查办非公有制企业的法人、产供销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不间断,产供销渠道不梗阻,产品信誉不受影响。对信誉好的骨干企业,要从预防的角度,多考虑企业生产、经营、招商的特殊需要,从法律的角度提供帮助;要慎重启动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账目、银行账户和财产的程序;要慎重选择办案时机,不在企业重大活动期间和特殊情况下到企业办案;要慎重发布涉及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合理顾及企业关切,确保企业信誉和形象不受损害,避免造成“查办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