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云检要闻>德宏

贯彻“一号检察建议”,撑开青春保护伞

时间:2022-02-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月9日

  芒市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

  到芒市多家宾馆、娱乐场所等

  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督导检查工作

  “未成年人入住酒店要注意什么?”“你们酒吧是如何禁止未成年人来消费的?”“未成年人来你们餐馆买酒,怎么办?”每到一处,检察人员都详细与经营者沟通交流,了解经营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知晓度,是否清楚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水的法律规定,并向经营者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宣传资料,重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规进行了讲解宣传。

  给未成年人一个更安全、更温馨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芒市检察院以“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为契机,“没完没了”贯彻“一号检察建议”,不断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保护。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Copyright©2011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信息中心管理维护 地址:昆明市滇池路1409号 邮编:650228 服务电话:0871-64993999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