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宾川县检察院
对杨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一案
主持召开听证会
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
涉事故企业代表等应邀参加听证
案情回顾
杨某某受聘担任某建设项目装载机驾驶员,2024年3月22日,在未设置警示标识、未配备安全员的情况下,杨某某驾驶装载机对宾居村委会干海子村至三洞岗村的坑洼路面进行修补时,与吴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吴某被碾压身亡。宾川县公安局将该案系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向宾川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听证会上,检察官对拟不起诉处理意见及理由进行说明,鉴于杨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案发后涉事单位及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杨某某真诚悔罪认罪,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宾川县检察院拟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杨某某在会上真诚地向被害人家属道歉,表示此次事故其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承诺将进一步履行自己的赔偿义务以弥补自己的过错。被害人家属在会中表示了对杨某某的谅解。在社会矛盾得以化解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体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决定。
同时,为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宾川县检察院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涉事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力、监管缺位的问题,将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检察建议促进涉事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并持续督促整改落实,将个案听证转化为系统风险防控的机制,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贡献检察力量。